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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刑满释放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建议

关于解决刑满释放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建议



   

    浦东新区政协副主席张兆田反映:刑满释放人员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往往文化程度较低、缺乏谋生技能,没有固定工作,生活处在社会的最底层。为了帮助他们回归社会,国家设立了不少社会帮教和救助,但由于社会歧视、现行制度和实际现状,最让他们恐慌和忧虑的是关系到他们后半生吃饭问题的养老保险没有着落,这令他们感到生活渺茫,没有希望。
    1978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即可享受退休待遇。1997年国家实行养老保险政策后,虽然全国各省市有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不尽相同,但都明确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如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中明确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的条件为:达到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而根据相关规定(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即“两劳”释放人员服刑前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即工龄)不再计算,只保留实际缴费年限,如服刑完毕后继续缴纳,并在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才可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实际上,刑满释放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已进入中年,甚至年近60。尽管他们服刑前曾有若干年甚至十几年的连续工龄,但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很低,甚至根本还没有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能享受退休养老保险。由于缺乏基本生活保障,这部分刑满释放人员只得申请低保,有的如有配偶甚至还不能享受低保(低保是以家庭平均收入为依据),从而导致家庭矛盾乃至婚姻解体。据了解,不少这类人员也经常到各街道、镇上访,要求解决。在当前政策难以解决的情况下,个别人员情绪过激,甚至寻衅滋事。据悉,各街镇都有为数不少的此类人员,他们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危险因素。
    为解决这一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避免重新犯罪,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建议在相关政策层面有所突破,具体意见如下:
    一、刑满释放人员服刑前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由原来的一笔勾销改为按一定比例计算;
    二、针对服刑前实际缴费年限较低,服刑完毕后继续缴纳,而在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尚不足15年的刑满释放人员,建议一是可相应延长工作时间,以补足15年缴费年限;二是允许将不足缴费年限一次性买足,补满15年,从而有效解决这一特殊群体的退休养老保险问题;
    三、在国家相关政策有所突破之前,市级层面可以尝试统筹,由民政、司法、劳动等部门共同研究出台针对此类人群的专项措施,以解决此类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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