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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落款时间的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原告张建某诉称:2011年父亲张某立遗嘱将位于怀远县城关镇某套房屋及附属院落给原告,2012年9月,被告张庆某夫妇置原告的合法财产权于不顾,强行将房屋拆除,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对此,被告张庆某、潘培某辩称:诉争房产属于两被告所建,不属于遗产,且遗嘱本身无效,不能作为主张遗产的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建某与张庆某系兄弟关系。2008年11月30日,两人母亲潘复某去世,父亲张某自书遗嘱将老宅基地0.36亩及房屋归张建某继承,该遗嘱没有注明时间,也未能对潘复某去世后的遗产份额进行分割。2011年12月26日,张某去世,原告在要求按遗嘱继承遗产时与被告发生纠纷。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原被告父亲张某的遗嘱没有注明时间,该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应为无效遗嘱,且张某遗嘱中对潘复某去世后的遗产份额擅自处分,无权处置的遗嘱部分应属无效。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建某的诉讼请求。(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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