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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
侦查 
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一般从立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止。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为完成侦查任务依法进行的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或书证、鉴定、通缉等;所谓“有关强制性措施”包括“两类”,一是许多专门调查工作如讯问、搜查、扣押、通缉等本身所含有的强制性。二是专门针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
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可分为侦查、起诉和审判三大程序阶段,侦查活动主要在侦查阶段进行,但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明,依法可以进行补充侦查。
侦查权只能由依法具有侦查权的机关即法定侦查机关行使,法定侦查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等。依法不具有侦查权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被禁止行使侦查权。[2] 
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有明确的分工。公安机关是最主要的侦查机关,承担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该条还就人民检察院依法负责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做出了明确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 
构成要素编辑
要确立侦查的概念,必须明确侦查的一些基本构成要素:
1.主体。侦查是具有特定主体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活动,这种特定的主体资格由法律来规定和认可。在我国,能够进行侦查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公民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2·对象。侦查只能针对刑事犯罪案件,没有刑事案件,就没有侦查活动,这些刑事犯罪是指除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犯罪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
3·中介。侦查中介是指联结侦查主体和侦查对象的侦查行为,即指侦查的各种措施、手段和方式,包括公开的和秘密的两种手段,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些手段和方式同一般性的调查工作是有原则区别的。
4·依据。侦查是查破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侦查中采取的侦查措施有的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有的是由侦查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的。采取任何侦查措施,或进行任何侦查活动,不论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都必须依法进行,绝不能自作主张、为所欲为。 5·侦查的目的。侦查的目的,就是通过侦查破案,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揭露、证实、防范和打击犯罪分子的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参考《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的规定,可以把侦在的概念定义为:侦查是指法定的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收集犯罪证据、缉捕犯罪嫌疑人、揭露和证实犯罪而依法实施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2] 
犯罪再现编辑
自然界物质运动的定律为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物质变化,提供了理论依据。世界上任何事物,不论是过去存在过的事物,还是存在着的事物,都不可避免虹会留下物质运动所形成或产生的这样那样、或多或少的物质痕迹。这些痕迹储存着事物运动的各种信息,为人们认识事物的变化提供了物质依据。犯罪行为既是人的一种行为,又是一种物质运动,这决定了犯罪行为必然会留下犯罪痕迹。犯罪痕迹能如实反映形成痕迹的犯罪行为的各种特征,储存着全貌犯罪信息,为侦查提供了理论依据和物质依据,侦查人员可以依据犯罪信息来认识犯罪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事物总是顺向发展的,原因发生在前,结果产生于后。一种现象为某一结果的原因,而这个结果又成为另一结果的原因。人们认识事物,往往是人们耳闻目睹了某事物的前因后果,即先看到了原因,而后看到了结果,知道这个结果是由某种原因引起的,因此,可以说这种认识是一种顺向认识。
侦查却不是如此。一般而言,侦查人员并没有耳闻目睹某个案件的原因和过程,他看到的只是犯罪行为留下的犯罪结果,有时甚至连结果本身也没有看到,只是从有关信息材料中知悉有这个结果发生。这就决定了侦查人员对案件的认识不可能按照顺向的方式,而只能按照逆向的方式去认识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由结果到原因逐步查明案件的前因后果。在逆向的认识过程中,侦查人员从现有的证据材料出发,根据事物间的联系,正确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思维方式,采取各种侦查措施,收集各种犯罪信息,证实或否定各种侦查设想,如此反复进行,不断修正,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最后达到认识案件真相的目的。
回溯推理是指根据结果来推断其产生原因的推理。在客观世界的因果联系中,当一个结果产生时,那么它的原因已经存在并且发挥了作用,这时的因果联系已经是现实的和固定的了。由于因果联系在时间上具有先后性,即原因在前,结果在后,所以,根据结果来推断原因的推理在方向上就呈现出一种逆着时间顺序回溯的性质。在刑事侦查中,回溯推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刑事案件侦查的过程,就是根据犯罪痕迹中储存的犯罪信息来“再现”犯罪行为的回溯推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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