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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滞报天数,你真的会计算吗?

滞报天数计算

海关法规  

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日内。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01

理清思路

             

法定的申报日期(期限)为14天,即留给报关人14天的时间去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如图所示,也就是从A到B(14天),这段时间去海关报关属于在法定期限内的申报,不会向申报人征收滞报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何计算14天,这里关键在于起始日截止日,这里所说的起始日是指法定申报的起始日,截止日是指法定申报的截止日,超过法定申报的截止日就要计算滞报天数了。

温故知新

 LEARN FROM THE PAST

法定申报的起始日

法定申报的截止日

滞报天数是从第几天开始计算

问题解析

有问有答   

1.那么法定申报的起始日是指哪一天呢?是指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但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当天不算,从第二天算作是法定申报的起始日,关于这一点我想大家掌握得都很好,不存在什么疑问,关键是法定申报的截止日。

2.那么法定申报的截止日是指哪一天呢?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第二天开始数14天,第14天就是截止日,第 14天如果是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注意:中间如遇节假日、双休日则不予扣除。)

3.滞报天数是从第15天开始计算,直至向海关申报为止(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注意;这里的起始日是指滞报天数的起始日,截止日是指滞报天数的截止日)。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也就是从图中的B开始,直至申报成功的那一天,最长到C(如一直没人去申报)。


02

试题考核分析

Q

A公司进口货物于2021年5月21日(周五)抵达青岛口岸,但因单据问题,货物于2021年6月7日(周一)才向海关申报,海关当日接受申报,该票货物进口滞报的天数为(          )

A.0天   B.1天  C.3天  D.4天

A

答案:B项   滞报天数为1天。

本题中进口货物于2021年5月21日(周五)进境,法定申报起始日为:5月22号,法定申报的截止日为:6月4号,第十五日6月5日为周六,是休息日,故起征日应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为6月7日,当日向海关申报且海关接受申报,故滞报天数为1天

解析:本题考核的是滞报天数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滞报金起征日如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03

理论依据

知识点延伸

海关公告

第二章  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

第四条  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征收下列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起征日:

(一)邮运进口货物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二)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邮运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第六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按照海关总署规定递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予以撤销报关单电子数据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重新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计算滞报金起征日。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后依法撤销原报关单电子数据重新申报的,以撤销原报关单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第七条  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作变卖处理后,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比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计征滞报金。滞报金的截止日为该三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八条  进口货物因被行政扣留或者刑事扣押不能按期申报而产生滞报的,其扣留或者扣押期间不计算在滞报期间内。扣留或者扣押期间起止日根据决定行政扣留或者刑事扣押部门签发的有关文书确定。

第九条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征。

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0.5 × 滞报期间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第十条  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时,应当向收货人出具滞报金缴款通知书。海关收取滞报金后,应当向收货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

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减免滞报金情形的,海关可以直接向收货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收货人持票据到海关指定的部门或者开户银行缴款,海关凭指定部门或者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票据予以核注。

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减免滞报金情形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收到滞报金缴款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海关申请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经海关审核批准免予征收滞报金的,由现场关员凭有关批复在系统中予以核注;如经海关审核仍需征收部分或者全部滞报金的,海关向收货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收货人持票据到海关指定的部门或者开户银行缴款,海关凭指定部门或者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票据予以核注。

若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上税费支付”系统缴纳滞报金的,按照“网上税费支付”的操作程序办理滞报金的征收手续。

第十一条  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产生滞报的,由进境地海关征收滞报金;在指运地产生滞报的,由指运地海关征收滞报金。

内容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8号

(2005年3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128号公布 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阿拉关务人综合整理自VRS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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