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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外轮更换靠泊码头也需要提前通知海关?

案例导读

本期案例如果从大的方面来说是对海关的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造成;

从主观角度而言,可能缺乏紧绷一根弦,海关无小事;

从实操方法论而言,可能带着'我以为、我认为'的思想了。

作为关务人,我始终认为我们代表的是专业,而这种专业更多的体现为任何关务行为的发生有理有据可依,即使找不出对应的法律法规,也要问问自己这样操作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毕竟行业惯例也是实操经验的积累。

案例参考

   ****年3月6日08时12分,当事人“M.V. *****”轮抵达岚山港, 3月6日23时24分靠岚山港10#泊位, 3月7日00时25分开始卸货。3月7日10时50分,当事人“M.V. *****”轮由10#泊位更换到6#泊位,但未事先通知海关。当事人未事先通知海关擅自更换停留地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主要证据:

    1. 查问笔录;

    2. 涉案物品;

    3. 当事人的情况说明。

   当事人“M.V. ******”轮未事先通知海关擅自更换停留地点,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六条所列之违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0.5万元。

复盘案例


本案例处罚的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海关同意,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二)未经海关同意,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兼营境内客货运输或者用于进出境运输以外的其他用途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改营境内运输的;

(四)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

(五)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不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

(六)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船舶、汽车不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

(七)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

(八)无特殊原因,未将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时间、地点事先通知海关的;

(九)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透过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关务工作 ,
  丰富关务理论知识、总结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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