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温故知新】特许权使用费申报集锦(附行政处罚案例)

这是阿拉关务人公众号的第692篇推文

一、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二、为什么要对“特许权使用费”

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进口货物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包括:“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三、哪些“特许权使用费”需要主动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特许权使用费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符合以上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都需要主动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四、如何判断“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一)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如果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1. 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 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3. 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二)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如果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1. 附有商标的;

2. 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3. 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如果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1. 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

2. 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四)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如果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1. 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

2. 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五、如何判断“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六、如果需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进口货物及相关费用应如何申报?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规定,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的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报在“总价”栏目。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

七、如果进口货物存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进口时没有向海关申报,该如何处理?

(一)如果发生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没有主动向海关申报,则违反了海关法律法规,属于未如实申报的违法行为,海关将给予行政处罚;

(二)在海关发现前,如果能够向海关主动披露存在的违法行为,海关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仅作追征税款并加征滞纳金处理,纳税义务人还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纳金。

八、案例分析:

某企业从国外购买一批超声波医疗仪器等设备,按照合同约定,企业进口并在国内销售附有商标的设备,按销售金额的1%向外方支付商标使用费。该笔商标使用费是否需要向海关申报纳税?如未依法依规申报,将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根据《关税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由买方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境内销售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调整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企业根据《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判断该笔商标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且该企业不支付该笔商标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该进口货物,因此,该笔商标使用费应当调整计入进口设备的完税价格。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8号)的相关规定,在该批设备进口时,该企业存在需向卖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且该费用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因此应在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企业应当在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

若在货物进口时企业未在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或者未在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后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的,构成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海关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企业可以在海关发现前通过主动披露的方式主动向海关报告涉税违规行为,经海关认定符合主动披露情形的,可不予行政处罚,作追征税款并加征滞纳金处理,纳税义务人还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纳金。

上述内容总结如下:

 01 

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要求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60号)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四十六、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填报确认买方是否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并且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但纳税义务人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填报“是”。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中,纳税义务人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可以确认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的,填报“否”。

买方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或者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填报“否”。

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02 

特许权使用费认定条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本条所述费用或者价值的客观量化数据资料。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一)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二)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附有商标的;
  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
  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四)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
  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二、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的条件

  (一)与进口货物有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1.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2.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附有商标的;(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注:轻度加工是指稀释、混合、分类、简单装配、再包装或者其他类似加工。

  3.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4.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二)构成销售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1)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2)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

  注:需要强调的是不能仅简单看合同字面表述,一定要结合与销售和进口货物有关的所有事实来判断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三、举例说明

  例1:进口商向外国制造商M购买浓缩液。M拥有商标权。根据特定的进口销售的条款,货物稀释后销售可以使用也可以不使用该商标。商标使用费按单位货物计算支付。进口的浓缩液在销售之前用普通水经简单稀释并进行消费包装。在第一次购货交易中,浓缩液经稀释后转售时没有使用商标,未被要求支付商标费。在第二次购货交易中,浓缩液经稀释后转售时使用了商标,作为进口销售的一项条件,被要求支付商标费。

  解析:在第一次购货交易中,货物转售时不使用商标也不支付商标费,无商标费需计入完税价格。

  在第二次购货交易中,货物转售时使用了商标也支付了商标费,M要求支付的费用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例2:贸易实践中存在特许权使用费只有部分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情形,企业应如何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分摊呢?

  解析: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58号公告,纳税义务人应就应税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申报、纳税。企业应根据贸易事实,基于客观量化数据,遵循公认会计准则,自行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分摊,确定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并申报纳税,同时做好分摊证据资料的留存备查。

  四、如何申报特许权使用费

  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申报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规定规范申报:

  1.申报进口时,应当在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确认是否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填报“是”;对于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填报“否”。

  2.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的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报在“总价”栏目。海关按照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3.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名称,“商品编码”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编码,“法定数量”栏目填报“0.1”,“总价”栏目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毛重”和“净重”栏目填报“1”。

  五、友情提示

  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专业性较强,实际贸易情况复杂,遇到疑难问题难以判断时,企业可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相关规定,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或“互联网+海关”,向企业备案地直属海关提出价格预裁定申请。

特许权使用费相关行政处罚案例:

 01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未在30日内向海关申报

    2020年9月-2021年4月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号******8241等13票“盐酸乐卡地平片10mg药品”,商品编号:3004909099,共计5780319盒,“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填报“是”。2020年8月31日,当事人按照许可协议对外支付“盐酸乐卡地平片10mg药品”首笔305万欧元授权许可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11月9日,当事人支付剩余305万欧元授权许可费(扣除代扣代缴费用实际支付2663283.02欧元)。但当事人未按照海关总署2019年第58号公告(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在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申报纳税,也未将特许权使用费已支付金额在进口报关单“杂费”栏填报。经永川海关计核,漏缴关税0元、消费税0元、漏缴增值税548117.91元,滞纳金58574.76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情况说明、许可协议、报关单、查问笔录、当事人财务记账凭证、检查记录、税款计核证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海关总署2019年第58号公告(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在海关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违法事实、提供相关材料,主动缴纳足额担保金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以罚款17万元。

 02 

进口时部分特许权使用费已支付,部分特许权使用费未支付

      当事人与其供货商于2020年8月1日签署特许权使用协议,协定由当事向供货商支付自协议生效日起进口相关产品(含部分已进口且尚在使用期的设备)的特许权使用费。经海关稽查发现,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自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与上述协议相关的油压传动阀等产品进口对应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涉及报关单号****258等共计109票。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21日已向供货商支付第一笔特许权使用费共计人民币5199944.03元。另有部分进口的产品已产生相关特许权使用费共计人民币10175523.81元尚未支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

  经宁波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涉及未向海关申报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共计人民币5437913.81元,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造成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919845.93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协议合同、报关单证、税款核定证明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为据。

  当事人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

阿拉关务人综合整理自关税司网站、12360热线等网络平台

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透过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关务工作 ,
  丰富关务理论知识、总结实操经验。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老林说法 | 正确认识报关单填制规范的三项“确认”
特许权使用费︱“20号公告”发布后,这些内容你更要知晓!
特许权使用费海关报税方式变了
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又该如何申报?
海关总署公告[2019]20号 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明确特许权使用费定义及征税适用范围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