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殷墟及其年代
殷墟是在考古发现的商城遗址中属于晚期的都邑。据《竹书纪年》的记载,自从盘庚在此建都起,一直到纣覆灭为止,共历二百七十三年之久再没有徙郡。殷人在此花费了将近三百来年的经营,其经济、-、文化建设的积累,必然也是深厚丰富的。因此对殷墟大量考古发现发掘及其出土文物的研究,便成为探索殷商历史的重要基础。
殷墟的“墟”本作虚,为从虍从丘。丘,甲骨文作“?”,如前所述,是穴居现象,是复穴之上两侧可以出入之形。丘虚为古代传说帝王之都,所以有太皞之虚,颛顼之虚,少昊之虚,轩辕之丘。所谓殷墟,就是殷人之都,即现在洹水旁之小屯村。殷虚之名,在秦汉之际以至六朝时代还是人们所共同认识的。所以《史记·项羽本纪》载,项羽与章邯盟,“期洹水南殷虚上”。《水经注》:“洹水出山(太行),东迳殷虚北”。这个地方,大概可以说是东方的交通孔道。三国时代的曹魏,六朝时代的后赵、前燕都在这里建都的。根据记载,宋人在此地发现许多铜器,因为这里接近汤阴,所以宋人说河亶甲墓、上甲冢都在汤阴,《考古图》、《博古图》和《通考》都是这样的。
就甲骨文来说,它本身也证明小屯是殷虚。甲骨文中殷代帝王之名极多,这是内证,是非常有力的,绝对可靠的记载。而且,卜辞记载田猎,总是说“入于商”,足以证明小屯是他们经常居住的地方,从而也肯定了小屯殷虚的绝对年代。
殷虚之称商,是因殷人以前居住的地方叫商,所以迁来小屯以后,地名也带来了。例如殷人之后建立宋国,宋与商则为一音之转。所以鲁国娶了宋之女,也称娶于商(“孝惠娶于商”见《左传·哀公二十七年》)。古代部族迁徙,用旧地名称所居地,这在当时地旷人稀,新地原来无名的情况下,是极其普遍的事,并不只殷一地是如此。如晋有故绛和新绛也是一例。殷虚的情况,虽然和上述的情况类似,但是并不完全一样,因为殷虚在成为殷人都邑以前,已经有殷的名字了,所以后来殷商并称:“自彼殷商”(《诗·大明》)。周初的人,已经是有这样名称了。
殷人的都邑,是经过多次迁徒的。王静安先生在《说自契至于成汤八迁》一文中,论证自契至于成汤,都邑迁徙过八次。这可以备一说,但不一定就是准确的,应该根据考古发掘来进一步研究。成汤以后五迁,张守节在《殷本纪》的《正义》中说:“汤自南亳迁西亳,仲丁迁隞,河亶甲居相,祖乙居耿,盘庚渡河南居西亳,是五迁也。”这种都邑的迁徙,是因为农业不发达,需要改变地理条件来维持生产。所以,成汤以前的八迁也可能只在几个固定的地方往返耕种,而不是真正迁移了八个地方。从时间上来看,前八次迁徙所占的时间短,后五次迁徙所占的时间长,这说明农业生产有一些发展,用不着多迁徙来改变地理条件了。
殷人在殷虚住的时间是相当久的,《史记·殷本纪》说:“帝盘庚之时,殷已都河北,盘庚渡河南,复居成汤之故居……帝武乙立,殷复去亳,徙河北”。《竹书纪年》谓“自盘庚徙殷,至纣之灭,七百七十三年更不徙都。纣时稍大其邑,南距朝歌,北据邯郸及沙丘,皆为离宫别馆”。“七百”应作“二百”。至“纣时稍大其邑”以下,可能不是《竹书纪年》的原文而是皇甫谧作《帝王世纪》时根据《竹书纪年》综合叙述的。可见,殷人在其最后的京城住的时间是很久的。不再迁徙的原因可能因为农业生产大大发展了,国家力量强大,没有迁移都城的必要。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史记》说盘庚迁亳是错的,《盘庚篇》说迁殷是极重要的根据。《史记》的错误是来源于《书·序》。《书·序》云盘庚五迁,始治亳殷。始治一字是《古文尚书》“始宅”二字所讹。
另一方面,甲骨和甲骨文本身也证明殷人在殷虚是居住得很久的。十万片以上的甲骨堆积,要不是殷人长期居住在这里,是完全不可想象的。而且,从甲骨文和断代来讲,同样也说明殷人在殷虚居住得很久。董作宾的《甲骨文断代研究例》,分甲骨文为五期,后来他作《殷历谱》也是如此的分法。他断代的标准有世系、称谓、贞人、书写等例,如甲骨文有称父庚、兄庚等的,就可以有根据认为现在发现的甲骨文,就时代来说是以盘庚时期为最早。武丁时代的甲骨文,笔划严整,字体大方,象征着当时国力和强盛。由以上种种原因,可以证明殷虚是盘庚以至殷纣灭亡时二百多年中殷代的国都。
关于殷代总年数,现在还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左传·宣公三年》说殷商“载祀六百”。《汉书·律历志》引《世纪》:“自伐桀至武王伐纣,六百二十岁。”同篇又引殷历曰:“当周公五年,则为距伐桀四百五十八岁”。两者是不一致的。根据《晋书·束皙传》说《竹书纪年》所载:“夏年多殷”,这可以大致得出一个概念。但是,夏代的总年数,也还是一个无法确定的数字。《史记·夏本纪集解》引《竹书纪年》说:“夏代有王与无王,用岁四百七十一年”(参考《太平御览》卷83引《竹年纪年》)。而《殷本纪》引《竹书纪年》说:“汤灭夏以至于受,二十九王,用岁四百九十六年。”(《史记·殷本经集解》引《竹书纪年》)。这两种说法,同样出现在《竹书纪年》,同样被裴骃引用,但殷年还是比夏年多,《束皙传》说:“夏年多殷”,在这里就无法解释了。关于殷代的年历,还没有可靠的记载或成熟了的研究成果。所以,殷代每一个帝王的在位年数,那就更无法确定了。
三、巫卜与甲骨
上个世纪末轰动世界的文化大发现,就是甲骨文字以及殷墟文物的发现。甲骨文字是巫卜贞人卜事或记事时刻于龟甲兽骨上的文字。“巫”甲骨文作“?”(《合》268),金文亦是如此(见齐巫姜簋)。甲骨文和金文许多都是象形字,但甲骨文和金文的巫字,究竟象什么呢?现在还没有办法确定。《说文》说:“能斋肃事神明也。在男曰觋,在女曰巫。”这是汉代人的说法。《说文》认为男的叫觋,女的叫巫,但是后来不分男女都叫巫。《说文》说巫是以舞降神,这有几分真实性。因为《楚辞·九歌》上记载降神的都是巫。古代的巫,大多数都是女的,这可能是母系社会的遗留。因为在母系社会时期,祭祀是由女的主持的。古代的人,由于生产水平、科学水平的限制,特别是由于统治阶级利用迷信以统治人民的结果,他们都相信巫和巫术,《楚语》“绝地天通”,这是人类文化进步的结果。在“天地通”的时候,巫就是神,这种相当原始的巫的信仰一直保存了许久。汉代各地有巫,如楚巫、晋巫、也有专门的河巫。满洲、蒙古也有类似"巫"的萨满。总的说起来,巫是古代社会中的一个集团,他们掌握祭神、跳舞、医疗、文字等等宗教仪式和科学技术,他们是古代的有知识的人,卜就是由他们掌管着。
甲骨文占绝对多数的都是关于卜的记载,只有极少数是纯粹记事的辞。所以甲骨又称契文,又称卜辞。契是卜以前的整治甲骨之事。卜,就是问神以决吉凶。又卜与筮是有区别的。筮是有用草来预测吉凶,比起卜来,已经有了相当的发展,有一定的例则可寻,已经简单多了,卜则纯靠巫的临时判断。
卜是相当原始的,许多历史上和现存的少数民族,都有骨卜的习惯,他们用牛骨、羊骨、鸡骨等来卜。殷代绝在多数是用牛骨和龟甲来卜的。卜的方法可以举牛的肩胛骨为例。先把牛骨胛骨加以整治凿钻,然后用木炭火来烧,这叫烧或灼。烧了以后使牛肩胛骨上产生裂纹,根据裂纹由巫加以解释而预决吉凶。这样作了以后,把卜的日月和事项以及卜的人的名字都契刻在骨上。而且,往往在后来也把应验与否的记录契刻在上面,这就成了现在十分宝贵的卜辞了。
卜字音的来源,就是取烧骨时的爆破声,形的来源就是象骨的裂纹,裂纹有?、?、?等形,在甲骨上表现得很清楚。概括来说,横划向上的一般是吉的,横划向下或岐出的一般表示是不好的,凶的。
骨卜是原始的,而龟卜则晚一些。龙山文化有牛卜骨,小屯早期也多用之。小屯的晚期,则多用龟甲来卜。用龟来卜,这是南方崇拜龟的民族的习俗,殷人与这种民族结合,才使用龟来卜,因为,南方民族认为龟是灵物。《礼运》篇以龙、凤、龟、麟为四灵。战国及汉代则以青龙、白虎、朱雀(凤)、玄武(龟蛇)代表四方,中国一直到唐,还有用龟名人的如李龟年是也。
由于卜和记录所卜之事及其验否,都是巫人主持,所以,殷代的文字,可以说是为巫这个集团掌握了的。正如藏族的喇嘛掌握经典和文字一样。过去传说仓颉造字,假定是事实,那么仓颉也就是当时的卜人之一。因为文字不是一个人能创造的,而是一个相当长的时代的产物,是一群人共同创造的。如卜字,这是掌握卜的巫人共同创造而且共同使用的,这是根据实践而造出的字。其他如用字,骨字、兆字也都是如此。“用”字甲文金文作“?”,从“?”从“?”,?象牛肩胛骨的样子。兆原应作“?”。卜的时候,常常正面卜一次,反面卜一次,把卜的事记在裂纹的旁边,成“?”形,这是一组卜辞,所以逃字有范围的意思,篆文作“?”是把甲文的兆字加以改变而写了错了的。以上这些字如果不是卜人,他们怎能创造这些字呢。
甲骨上的字数是由几个字,十几个字到数十字不等,最多的有百余字的。有人说,商代已经有了文学,这是可以肯定的。
与甲骨文同时存在的还有在玉器、骨器、陶器上面还保存了墨书的文字。字体是用毛笔书写的,这也可说明蒙恬造笔的说法是完全靠不住的。
甲骨文和金文、大小篆、古文、隶书以及现在通行的汉字是一脉相传下来的文字。可以看出,甲骨文字奠定了造字的原则和中国文字的整个系统,它还是可以认识,可以读出,可以使用的活文字。
四、殷代的世系
甲、乙、丙、丁……为日,子,丑,演,卯……为辰,日为斡,辰为枝,见日之时为日,见星之时为辰,合斡枝以纪日如甲子、乙丑,即一日一夜为一天,干支就是斡枝省写。殷人以日为名,有大甲、祖乙、外丙、武丁诸称。实际上只有以干(斡)为名,而没有用支(枝)的(王亥是例外)。《白虎通》云殷人以生日为名。《古史考》云夏殷之礼“死称庙主,皆以帝名配之”。我认为生日为名可靠些。例如,受辛死于甲子日史有明文,他不以甲为名,就说明受辛称辛是不以死日为名的。同时,要是以死日为名,岂不是在人死以前的几十年时没有人称他这个名字?死后哪个又晓得这就是他呢?这不合于命名的意义。以生日为名,就完全免除了这种不合事理的情况之产生。六、外婚制与宗法制度
祖甲改制,已经形成宗法制,确立了父系,建立了大宗小宗。这可能是从氏族社会中的家长制发展来的,是和父系外婚制分不开的。但是,当时是否完全外婚还值得研究。甲骨文有祖、父、子、孙四字,是父系的现象。同时,还有王族、子族,多子族等名词。《左传·定公四年》云分鲁公以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分康叔以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这都是殷代的一些氏族,因而,殷代有王族、子族、多子族等区别,也应该是确切的。王族与子族是分开的。王有王族,子有子族,王与子不是同一族的,子族是尊贵的,所以后来春秋时代的人,多称某某子。父子如不同族,是值得研究的。根据《无逸》说,在祖甲以前,王子是不在家里养的,祖甲以后,才在家里养。所以他说“其在高宗时,旧劳于外,爰暨小人”,可见高宗还是参加劳动的。又说“其在祖甲,不义惟王,旧为小人”,仍然是与其团体共同劳动。王、子不同族,是氏族制度还有相当大的部分存在,尚未向宗法制过渡时的情况。
当其宗法相当发达的时候,是绝对外婚,《礼记·大传》“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可见周以前并不是如此,夏、殷都不是绝对外婚。《礼记·大传·正义》云,“殷人五世以后可以通婚”,故将殷法以问于周。又《丧服小记·正义》云:“殷无世系,六世而昏,故妇人有不知姓者,周则不然”。《太平御览》卷540引《礼外传》云:“夏殷五世之后则通婚姻,周公制礼,百世不通”。《魏书·高祖纪》太和七年诏“是以夏殷不嫌一族之婚,周世始绝同姓之娶。”可见六朝人的认识还是如此。《公羊传·僖公二十五年》云“宋三世无大夫,三世内娶也。”这也就是殷代同姓婚之遗留。
殷有五世之庙,故五世之后可以通婚。《吕氏春秋·谕大》云:“《商书》曰五世之庙,可以观怪”。《礼记·曲礼》云:“孙可以为王父尸 ,子不可以为父尸”,这都是部族的内婚,是婚级制的现象,是二半部族互为婚姻的现象。母系时代,父子不同族,后来虽然发展成父系,但是其婚级制仍然是存在的,所以父子仍然不同族。父子虽不同族,但因为是婚级制,所以祖孙同族,因之孙可以为王父尸。甲骨文云,“唯多生飨,唯多子飨”(《甲》380),多生是姊妹之子,多子是兄弟之子。这都是二半部族的现象。子本是幼童之称,后来变生为甥,而以子为己之子也不同族。《诗·麟之趾》把公子、公姓,公族三者完全并列起来,这就是二半部族的现象。《齐子仲姜镈》:“以保台身”,“保余兄弟”,“保余子姓”。此处所谓子姓,即指兄弟之子。
过去谈三族是指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也是说明三个不同的集团,他们是共财的,是宗法的形式之一,而不是小家庭。
程瑶田《宗法小纪》云“宗之道,兄道也,以兄统弟,以弟事兄。”这是说得很确切的,他提示了氏族残遗的现象。大宗、小宗就是由这里变来的。小宗是固有的,大宗是后来增加的。小宗五世则迁,大宗百世不迁,就是说,他是百世不通婚姻,外婚制在男系以内,不仅血统关系有联系,而且,经济上有更密切的联系,大宗和小宗都有共财的残迹。这当然也都是氏族的残余,而且,拖得非常长久的。但是,越往后发展,财产的分化也越显著,故有大宗作标志,表示不通婚,以便抑制同族分化。少数民族之中,有十二世以后通婚的。不通婚的这些现象,是一步步发展成了绝对外婚,因之产生了宗法。
姓,就是绝对外婚,宗法产生以后才有的。商代没有姓,所谓当时的子姓,就是子族。姓是不同氏族互通婚姻而产生的。因为,女子出嫁,必须带姓去。
分封的出现是很晚的,氏族社会时期,兄弟必须共同生活,才能共同作战,共同生产。后来,生产发展了,不再需要兄弟共同在一起也能生产、生活,造成了可以分封出去的前提,因之才有周代大量分封的事实出现,我们认为这是封建社会的意识形态,它与奴隶社会的集体劳役的意识形态根本不同。因为,封建社会的等级制是宝塔式的,这是封建社会中最突出的东西,是非常明显的剥削形式。中国的等级制,虽然在商代末期,从祖甲以后已经萌芽,有了一些痕迹,但是,发展到了周朝,才成了完整的系统。
中原地区的居民,有姓就表示当时是绝对外婚,但是,四周少数民族的情况就有不同,他们不一定外婚,也不一定有姓。《史记·匈奴传》云“有名不讳而无姓字”。苗徭也是如此。《黔书》云花苗有名无姓,东徭有族无姓。《汉书·匈奴传》云“单于姓挛提氏”,这应该是族,而不是姓。《魏书·官氏志》太和十九年诏:“代人诸胄,先无姓族,……比欲制定姓族,事多未就”。《周书·文帝纪》魏恭帝元年条:“魏氏之初,统国三十六,大姓九十九,后多绝灭,至是以诸将功高者为三十六国后,次功者为九十九姓后,所统军人,亦改从其姓。”四周少数民族的姓与氏,最初多模仿汉人利用其原有的某种徽号而造成的。《金史·宗室表序》云:“金人初起,完颜十二部,其后皆以部为姓氏”。同姓不婚,四周民族也是没有的。《金史·太祖纪》收国二年诏:“自收宁江州以后,同姓为婚者杖而离之”。可见在这以前,同姓是能通婚的。《新唐书·南蛮传》云松外蛮其丧婚嫁不废 ,亦不避同姓。《公羊传》云楚王之妻媦(妹)。朝鲜、日本、安南、缅甸皇室都是内婚。《朝鲜通史》云,高丽王室,以与近祖通婚为定制。可见,宗法是中国特殊的,适应封建制的上层建筑。《汉书·地理志》云:
始桓公兄襄公-乱,姑姊妹不嫁,于是令国中民家长女不得嫁,名曰巫儿,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为俗。
这件事又见《风俗通》。我们以为巫儿似即家主,是母系社会之遗迹。这是古代原始社会遗留下来婚姻之遗俗,不可能是齐襄公一人-乱所造成的。个人的私生活,不可能给予社会那样深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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