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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外制官的封还词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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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现芳. 论宋代外制官的封还词头[J]. 北京社会科学, 2018, (7): 108-118.
论宋代外制官的封还词头
[PDF全文]
崔现芳
清华大学 人文学院, 北京 100084
【作者简介】: 崔现芳(1987-), 女, 河北邯郸人, 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 2017-12-01
【摘要】: 词头是两制词臣撰拟制诏时所依据的摘由或提要,内容多为皇帝下达的有关人事任免方面的处理意见。如果词臣对于当草制书的决策有异议,可以将词头封还,不予草制,即所谓"封还词头"。封还词头是外制官特别重要的权力,凭借此项职权,外制官参与了很多政务的决策。在宋代,外制官封还词头的权力是逐渐争取到的,其制度形成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宋代的封还词头之制始于富弼,成于胡宿,而大备于"熙宁三舍人"。在辨析封还词头涵义的基础上,分期考察宋代外制官的封还词头,理清其发展脉络,评估其作用和影响。
关键词: 封还词头    外制官    知制诰    中书舍人
宋初,外制官主要指知制诰和直舍人院,中书舍人“为所迁官,实不任职”。[1](P3785)元丰改官制,中书舍人得以“正名”,成为名副其实的外制官;舍人院被废,直舍人院改为权中书舍人;[2](P465)知制诰也被废除。这个时期负责草词命的是中书舍人和权中书舍人。南宋宁宗以后,又出现了直舍人院和权直舍人院。
宋朝外制官职掌繁多,除掌外制、参谋议、备顾问外,还常受命充任知贡举、修书、出使等差遣。其中,封还词头是外制官特别重要的权力。凭借此项职权,外制官参与了很多政务的决策。但目前学界对外制官封还词头的研究还不够深入。[3]以下将首先辨析封还词头的涵义,分期考察其变化。
一、封还词头的涵义
什么叫词头?周煇《清波杂志》卷九云:“词头代王言,赏功罚罪,若雷风鼓舞天下,要当采公论载于训词,以昭示惩劝。某除某官,若其人非素所与者,必微寓诋诮于一二字中。审其人不应此除,曷不循缴还之制?顾假命令以快我之好恶,其可乎?”[4](P5114)据周氏所言,词头是用来赏功罚罪、昭示惩劝的,是君王除官的命令。如果词臣认为除授不当,可依制缴还词头。
《宋史·职官志一》载:
舍人,四人,旧六人。掌行命令为制词,分治六房,随房当制,事有失当及除授非其人,则论奏封还词头。[1](P3785)
据此,当制舍人在草词之时,“除授非其人”和“事有失当”这两种情况皆可封还词头。然而,从实际事例看,所见封还词头皆为人事任免方面的,尚未见到专门针对某件事项封还词头之例。[5]
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十八《西垣集》云:
兵部侍郎维扬王居正刚中撰。宣和三年进士。绍兴初入词掖。《西垣集》者,制草及缴章也。其篇目,凡缴章皆云“封还词头”,盖其子孙编次者之失也,除授则有词头,政刑庶事,何词头之有?[6](P531)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五十《职官考四》云:
若政事有差失,委给事中封驳;差除有不当,委中书舍人封还词头;又两省谏官皆得论列,则号令之出,亦不为不审矣。[2](P456)
由此可知,只有除授官员才有词头,中书舍人封还词头针对的正是差除不当。政刑庶事既然本无词头,何来“封还词头”之说?《宋史·职官志》的那段话或可这样理解:政务处理千头万绪,人事相关,官员除授不当,亦是“事有失当”。这里的“事有失当”是在官员任免的意义上说的,而非政刑庶事。
有学者称:“草词之时,宰相机构会交给外制官一份写有除授命令以及基本命词要求的文件,称为'词头’。”[7](P110)实际上,不仅外制官根据领取的词头草制,内制官翰林学士亦然。例如文彦博以太师致仕,哲宗即位,太皇太后垂帘听政,司马光上奏乞召文潞公:“置之百寮之首,以镇安四海。”太皇太后“恐其有震主之威”,不复起用。司马光再奏:“切惟彦博一书生尔,年逼桑榆,富贵已极,夫复何求,非有兵权死党可畏惧也。假使为相,一旦欲罢之,止烦召一学士,授以词头,白麻既出,则一匹夫尔,何难制之。有震主之威,防虑太过。”[8](P716)由此可知,翰林学士也是依据所承词头草制。
综上所述,词头是两制词臣撰拟制诏时所依据的摘由或提要,内容多为皇帝下达的有关人事任免方面的处理意见。如果词臣对于当草制书的决策有异议,可以将词头封还,不予草制,即所谓“封还词头”,也称缴还词头、缴词头。
谁可以封还词头?有学者认为:“封还词头是宋代特有的由中书舍人行使的封驳方式,是封驳制度在宋代的新发展。”[9](P46)该说法有不够准确之处。其一,在宋代,封还词头是中书舍人逐渐取得的职权,但并非仅中书舍人所特有,偶尔也能见到内制翰林学士封还词头的事例。翰林学士草制时“如不可行者,缴奏之,谓之封还词头”。[10](P29)其例如《梁溪漫志》卷二:
元祐间,东坡在翰林,当草文潞公、吕申公免拜不允批答,及安厚卿辞迁官、宗晟辞起复诏,皆以为未当,不即撰进,具所见以奏,朝廷多从之。盖学士实代王言,视外制为重,命令有所未韪,舍人犹得缴还;岂亲为内相者,顾乃不可?固应执奏,以示守官之义,理则然尔。[11](P3360)
其二,封还词头并非宋代中书舍人所特有,唐代已有中书舍人封还词头之例。白居易《论左降独孤朗等状》:
都官员外郎史馆修撰独孤朗可富州刺史,起居舍人温造可朗州刺史,司勋员外郎李肇可澧州刺史,刑部员外郎王镒可郢州刺史。
右,今日宰相送词头,左降前件官如前,令臣撰词者。臣伏以李景俭因饮酒醉诋忤宰相,既从远贬,已是深文。其同饮四人,又一例左降。臣有所见,不敢不陈。……伏惟宸鉴,更赐裁量。免至贬官,各令罚俸。感恩知失,亦足戒惩。……其独孤朗等四人出官词头,臣已封讫,未敢撰进,伏待圣旨。[12](P1298-1299)
白居易陈述了未撰词的理由,并给出了决策建议,即“免至贬官,各令罚俸”。
封还词头是如何操作的呢?中书舍人员额通常为“四人,旧六人”,分领吏、户、礼、工、刑、兵六房,“各随所领房命词”,后因吏房草词任务繁重,改为“轮日分草”。[13](P3033)当制舍人在承受了中书省某房(吏房或兵房、刑房)送达的词头之后(如遇大除拜,也有宰相召舍人当面授予词头之事),如果对词头的决策没有异议,则即刻据词头撰词,在限定时间内完成, “中书舍人所承受词头,自唐至本朝,皆只就省中起草付吏,逮于告命之成,皆未尝越日”。[8](P474-475)若词头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向皇帝取旨,例如元祐元年(1086)二月,中书舍人苏轼当草范子渊知兖州词头,因拿不准是否应做责词而向皇帝请旨定夺。[14](P773-774)若除改因由和本人履历不清楚,可调阅相关资料,或令相关部门出具材料,例如淳化五年(994)十一月舍人院言:“乞诏枢密院具除官事由及略言本人行止,实封送中书,据以命词。”[13](P3030)若词头内容涉及当制舍人的亲属,当制舍人应上奏陈明以避嫌,皇帝一般会令他人草制。例如高宗绍兴四年(1134)十月,“中书舍人王居正言:'准中书门下吏房送到词头三件:一、王居修改合入官,系居正亲弟。一、刘大中除起居舍人,系甥婿。一、本身磨勘。’诏令右司郎官周纲权中书舍人,命詞行下。”[13](P3035)若舍人认为“事有失当及除授非其人,则论奏封还词头”。[1](P3785)封还格式一般是:“某月日中书省某房送到词头云云”,然后陈述封还的理由,最后常以“所有制辞,未敢修撰”或“所有词头,未敢具草”,“所有告词,臣未敢撰”等语收束。
封还词头只是驳回上命吗?在封还词头的同时,是否给出封还理由或提出决策建议?一种意见认为,封驳的“关键在于'还’,仅是驳回上命,并不提出决策建议”。[9](P46)另一种意见认为,外制官封驳的“具体做法是将词头封还,同时,附上奏状,陈述自己缴还的理由”。[15](P241)后一种意见应更合理。
所谓“论奏封还词头”,即指词臣封还词头,拒不草制,并向君主进言,论述自己的意见。这实际上就是在给出封还理由。例如《宋史·王岩叟传》:“滕甫帅太原,为走马承受所撼,徙颍昌。岩叟封还词头,言:'进退帅臣,理宜重慎。今以小臣一言易之,使后人畏惮不自保,此风浸长,非委任安边之福。’乃止。”[1](P10895)中书舍人王岩叟封还滕甫徙颍昌词头,并给出了理由,其意见也被皇帝采纳。再如《宋史·胡安国传》:“李纲罢,中书舍人刘珏行词,谓纲勇于报国,数至败衄。吏部侍郎冯澥言珏为纲游说,珏坐贬。安国封还词头,以为'侍从虽当献纳,至于弹击官邪必归风宪。今台谏未有缄默不言之咎,而澥越职,此路若开,臣恐立于朝者各以好恶胁持倾陷,非所以靖朝著’。”[1](P12911)胡安国为维护中书舍人谏阻的权力而封还刘珏贬官词头。
舍人封还词头,不仅给出缴还理由,有时也会给出具体决策建议。例如,苏颂在缴李定词头之后,又上书论奏,给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若朝廷以定才实非常,则当特与改官,别授职任,随资超用,无所不可,不必弃越近制,处之宪纲。”[16](P577)
二、封还词头的发生、发展和演变
一般认为,封还诏书、驳正违失之举,可上溯到汉代。[15](P240-241)《资治通鉴》汉哀帝元寿元年载:“(汉哀帝)益封董贤二千户……(丞相)王嘉封还诏书,因奏封事谏曰:'臣闻爵禄、土地,天之有也。……王者代天爵人,尤宜慎之。’”[17](P1115-1117)胡三省注:“后世给、舍封驳本此。”
自此以后,臣僚封还诏书之事时有发生,但并非某官职的专职,直到唐代才明文规定给事中有驳正违失之掌。顾炎武《日知录》卷九云:
人主之所患,莫大乎“唯言而莫予违”。……汉哀帝封董贤,而丞相王嘉封还诏书。后汉钟离意为尚书仆射,数封还诏书。自是封驳之事多见于史,而未以为专职也。唐制:凡诏敕皆经门下省,事有不便,得以封还。而给事中有驳正违失之掌,著于《六典》。如袁高、崔植、韦弘景、狄兼謩、郑肃、韩佽、韦温、郑公舆之辈,并以封还敕书,垂名史传。[18](P525-526)
以下分三个阶段谈论宋代外制官封还词头的情况。
(一) 北宋中期
在宋代,外制官封还词头的权力是逐渐争取到的,其制度形成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每一次封还词头的努力都有它的位置和意义。
宋人多以为外制官缴还词头始于宋代富弼封还遂国夫人词头。刘从德的妻子遂国夫人姿色冠世,出入内庭,有人说她得到皇上的宠幸。她后来获罪,失了封号,丢了入朝觐见的资格。很久之后,她又能入朝觐见了,仁宗复封她为遂国夫人。谏官张安道虽然数次论列,皆留中不行。这道词头到了知制诰富弼手中,富弼缴还词头,封命遂止。苏辙《龙川别志》卷下、[19](P88)费衮《梁溪漫志》卷二、[11](P3360)周煇《清波杂志》卷九、[4](P5107)邵博《邵氏闻见后录》卷二十、[20](P1961)王明清《挥麈录》后录卷二,[21](P3653-3654)皆载此事。应该说,在宋代,封还词头始于仁宗朝知制诰富弼,其后的外制官遂有例可援。自富弼之后,宋代外制官缴词头之事便时有发生。
仁宗朝,知制诰胡宿封还杨怀敏复除内侍副都知词头,标志着封还词头这一封驳方式得到认可,这就是所谓封还“起于富,成于胡”。《宋史·胡宿传》载:
入内都知杨怀敏坐卫士之变,斥为和州都监,未几,召入复故职。宿封还词头,且言:“怀敏得不穷治诛死,已幸,岂宜复在左右?”[1](P10366-10367)
徐度《却扫编》卷上:
翊日,上谓宰相曰:“前代有此故事否?”文潞公对曰:“唐给事中袁高不草卢杞制书。近年富弼亦曾封还词头。”上意乃解,而改命舍人草制。已而台谏亦论其非,其命遂寝。而舍人封还词头者,自尔相继,盖起于富,成于胡也。[22](P4491)
有故事,兼有近例,皇帝才不予追究。在台谏官的配合下,胡宿封还词头最终被接受。学者认为,“其意义在于,从皇帝到百官,都认可了封还词头这一封驳方式,为封还词头在更大的范围内的使用创造了条件”。[9](P49)
仁宗朝,“梁庄肃公为相,以益州路转运使张掞为三司副使,时议不厌。……故御史吕景初、吴中复、马遵迭上疏论之,已而三御史皆斥逐,知制诰蔡襄缴词头,不肯草制,又论其事,故庄肃亦罢去”。[23](P2762)三御史上疏弹劾宰相梁适“奸邪贪黯,任情徇私”,仁宗乃罢梁适。后经调查,三御史所弹劾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因此三御史皆遭斥逐,知制诰蔡襄认为三御史无罪,封还词头,不草制。其他舍人亦不草制,最后只得用熟状降敕。台谏作为天子耳目,允许风闻言事,理应言者无罪。因此中书舍人联合起来抵制对三位御史的处罚,无人草诏。尽管没能改变三御史遭贬谪的结果,但是最后敕命由熟状降下,显得不那么名正言顺。御史中丞孙抃、翰林学士胡宿又上章论之。通过这次事件,封还词头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仁宗至和元年(1054)十一月,知制诰刘敞以“朝令夕改,古人所非”为由,[24](P1328)封还石全彬入内副都知词头,但只是推迟了任命时间而已,并未最终改变任命。嘉祐年间,李珣自防御使迁观察,刘永年自团练使迁防御,知制诰杨畋封还词头,论奏道:“今珣等无尺寸功,特以外戚故除之,恐非祖宗意。”[1](P9965)皇帝诏其他舍人草制。
英宗时期,知制诰钱公辅以“望轻资浅”为由,缴还王景彝除枢密副使词头,被责授为滁州团练副使。《石林燕语》卷九:
时英宗初即位,韩魏公当国,以为始除大臣而不奉诏,恐主威不立,乃特责滁州团练副使。议者以为太过,司马君实知谏院,意亦以为是而不救。[25](P2554)
知制诰祖无择请求薄责钱公辅,“以不即草贬公辅制,英宗亦欲加罪,而中书救之”,于是“罚金三十斤”。[13](P3031)由此可知,其一,制命下达有关皇帝的威望,尤其是在新君初即位的敏感时期,沮格诏命在某种程度上也被视为“彰君过”,不利于君威的树立。为了维护新君威望,势必要惩罚钱公辅。祖无择为钱公辅求情,没有即刻草诏,皇帝迁怒于他,也打算一并责罚。其二,贬黜和罚铜是对外制官封还词头常见的惩罚方式,重者遭黜责,轻者被罚铜。
神宗时,轰动朝野的“熙宁三舍人”事件,标志着外制官封还词头的权责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可以说,宋代的封还词头之制始于富弼,成于胡宿,而大备于“熙宁三舍人”。
李定少受学于王安石,支持青苗法。神宗命李定知谏院,因宰相言无选人除谏官的先例而作罢。于是神宗和王安石欲除李定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而台官的资历要求是:“自国朝故事,每有员阙,必用太常博士已上官然后补之,仍须曾历通判,方许举荐。”[16](P576)熙宁三年(1070)四月,知制诰宋敏求、苏颂、李大临以“弗循官制之旧,而未厌群议”,“超越资序,有违官法”为由,[16](P575-576)相继封还李定词头。后来词头再送苏颂撰词,又遭拒,苏颂自陈其所以如此之故:“上以遵朝廷之法制,下以尽有司之职业”“大抵条例戒于妄开,今日行之,它日遂为故事。”[16](P577、578)三舍人恐成例隳废典故,上书力陈,因累格诏命先后被罢知制诰。当时士大夫因此更加推重他们。
神宗担心无知制诰草制,又不愿撤回除命,为了应付这一“非常”事态,王安石称“祖宗故事有直舍人院”,[26](P5119)因援祖宗旧例而命陈襄,陈襄坚辞,于是令蔡延庆和王益柔直舍人院,“欲令直舍人院者草李定词已,乃除知制诰”。[26](P5120)由于三舍人封还词头而致无人草制,为了规避封驳,神宗和王安石在负责封驳的人选上做了准备,用孙固撤换了可能封驳的陈荐。[26](P5121)陈荐、薛昌朝、林旦针对李定不为庶母行服之事上疏弹劾,最后,李定被迫解职。
神宗和王安石欲超资擢用秀州判官李定。为阻止此项任命,舍人院为之罢宋敏求、李大临、苏颂,知通进银台司为之罢陈荐,御史台为之罢林旦、薛昌朝、范育,谏院为之罢胡宗愈。由李定事件,可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神宗朝对封还词头作了制度上的规定:“凡有中书送到词头,并是当制舍人奉行。唯是当制日曾封还词头,其词头再下,若元封还之官却再当日,即转送以次官命词。”[16](P579)知制诰宋敏求、李大临、苏颂将缴还除授未当者词头视为“官守”,忘躯犯颜,坚执“官守”不屈服,采取一致立场缴还词头,才没有使缴还词头沦为一种走形式的封驳。
第二,给、舍、台、谏首次联手质疑皇帝的人事任命,勇敢地对决策行使封驳和监察职能,发展完善了宋代的决策监督模式,即给、舍主封驳,止上命于诏令未行之前;台、谏主论列,追救于诏令已行之后。[27](P430-431)其中,命令有未当,舍人可论奏封还词头,给事中又可以驳正中书之违失。[1](P3779)这一制度有利于决策层对情况做出正确判断,从而使决策更加谨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重大决策失误。
第三,皇帝和宰执为了规避封驳,探索采取了各种可能的手段。例如,宋敏求封还词头之后,神宗御批:“速送别官命草。”[16](P576)以图绕过宋敏求的缴还。后词头送到苏颂、李大临手中,亦连遭拒绝,神宗就罢了三人的知制诰。王安石料定陈荐必会封驳李定除命,言于皇上,因此撤换陈荐而用孙固;因无人草制,援引先例恢复了直舍人院,令直舍人院负责草李定除命。可见,封还词头对皇权、相权形成了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使其不能为所欲为。
(二) 北宋后期
以神宗元丰改制为界,外制官的职能发生了重要变化。元丰改制将宰相机构分为三省,分别负责造令、审令和行令。具体到中书省,需要经过中书令“宣”、侍郎“奉”、舍人“行”的程序,即经过中书令、侍郎、舍人的连署签押,诏令才能转送门下省。元丰改官制后,神宗对中书舍人的职能作了明确的制度规定:
中书舍人四人,正四品,掌为制词,受所宣奉诏旨而行之。分治六房,随房当制。若有失当,则论奏,封还词头。[13](P3031)
由此可知,其一,元丰正官制,中书舍人“掌为制词”,恢复了草词命的职能,成为名副其实的外制官。其二,“若有失当,则论奏,封还词头”。中书舍人封还词头的权力有了制度上的保障。其三,“授所宣奉诏旨而行之”,即“书录黄”,是指元丰改官制后一切政令都要经过舍人签书录黄才能行下,舍人由此获得了对所有政令进行审核把关的权力,而不再局限于人事方面。[7](P109-114)即所谓“外则典司诰命,以文章议论润色帝猷;内则分押诸房,以智识才虑参决机政”。[26](P9529)与此相应,中书舍人也有权不“书行”、拒绝签署录黄,其范围则除官员除授不当外,还包括政事失当。这正是元丰改制后中书舍人封驳权的新内容,但由于“政刑庶事”没有词头,所以不列入本文讨论范围。
章如愚认为,元丰改制前,外制官由他官兼领,他们不是宰相的属官,所以遇大事敢于持异同之论。元丰正官制,给、舍成为宰属,于是“未免详于细而略于大矣”,“风采振职蔑然无闻”。[27](P391)实际情况并非如章氏所言,元丰改制后,给、舍依然如故,遇除授不当辄封驳,坚定的履行官守,并非“蔑然无闻”,下文中书舍人封还词头次数及内容便足以说明。同时,不得不承认,元丰之后,给、舍封驳的确常常受到某些限制,但这种限制并非由给、舍成为宰相属官带来的,而是受到当时政治局势的影响和牵制。
哲宗元祐元年,中书舍人苏轼以举荐的三人皆非正直之人,封还吴荀除广南东路转运判官词头。苏轼以先帝之诏“沈起所犯深重,永不叙用”为由,封还沈起朝散郎监岳庙词头。苏轼和范百禄以“资性倾险,士行鄙恶”为由,封还陈绎知兖州词头。苏轼同范百禄以“邪险害政,有亏孝行”为由,封还张诚一提举江州太平观词头。苏轼和范百禄以“无母不孝”为由,封还李定以通议大夫分司南京词头。[14](P773-777)元祐四年(1089),中书舍人彭汝砺因封还新党蔡确贬谪词头而被诬以朋党,但也未能使蔡确免于远贬。[1](P10975)元祐五年(1090)三月,中书舍人王岩叟以“温伯赋性憸柔,巧于傅会,交结蔡确”为由,封还邓温伯除翰林学士承旨词头。四月诏邓温伯兼侍读,提举醴泉观,旧党人士王岩叟又封还词头。[26](P10577、10608)元祐六年(1091)三月,中书舍人韩川以“轻翾浮艳, 素无士行”为由,封还黄庭坚除起居舍人词头,黄庭坚于是改著作佐郎。[26](P10930)元祐七年(1092)十二月,中书舍人乔执中以“奔趋权势,交结蔡确”为由,缴还邢恕复一官词头,于是诏邢恕更候一期取旨。[26](P11400)元祐年间,门下侍郎韩维因奏范百禄事被太皇太后黜知邓州,中书舍人曾肇不草制,论奏说:“维为朝廷辨邪正是非,不可以疑似逐。”[1](P10393)中书舍人郭知章因封还董必工部员外郎词头,而被指为朋党。[1](P11192)哲宗亲政,用二内侍为押班,中书舍人吕希纯封还词头。[1](P10389)绍圣三年(1096),中书舍人盛陶缴还杨畏词头。[13](P4854)绍圣年间,司马光、吕公著、王岩叟追贬,吕大防、刘挚、苏辙、梁焘、范纯仁责官,都是叶涛为之制词,“文极丑诋”。安焘降学士,叶涛封还命书。蔡京劾其为朋党,叶涛被罢知光州。[1](P11182)
哲宗朝的党争尤为复杂激烈。在政治风云变幻激荡之时,给、舍、台、谏因其职权重大,而成为新旧党之间极力争夺的位置,也因此不惜采用各种手段,在这些位置上排斥打击异己。所以这个时期的封还词头未必都是出以公心。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哲宗绍圣元年六月:
右正言上官均言:“(吕)大防及苏辙擅权欺君,窃弄威权,及前中丞李之纯朋邪相济。又引杨畏、虞策、来之邵等在言路,其所弹击皆受大防、辙密谕。范祖禹、乔执中、吴安诗、吕希纯为给舍,亦附会大防与辙之意,所缴驳者其所恶也,所掩蔽者其所爱也。”[28](P586)
徽宗建中靖国初,中书舍人邹浩封还梁子美除尚书郎中词头,于是梁子美改京西转运副使。[1](P9625)宣和六年(1124),中书舍人沈思封还刘安世复待制词头。[1](P10954)中书舍人侯绶封还钱遹以待制知秀州词头,遂夺待制。[1](P11202)《宋史·韩驹传》载:
上曰:“近年为制诰者,所褒必溢美,所贬必溢恶,岂王言之体。且《盘》《诰》具在,宁若是乎?”驹对:“若止作制诰,则粗知文墨者皆可为,先帝置两省,岂止使行文书而已。”上曰:“给事实掌封驳。”驹奏:“舍人亦许缴还词头。”上曰:“自今朝廷事有可论者,一切缴来。”[1](P13140)
这则材料一方面说明徽宗朝中书舍人韩驹对于草制诰、缴词头的职掌已高度自觉,当仁不让;另一方面也说明当时草制者褒贬任情的不公正现象普遍存在。另外,徽宗朝蔡京当政时,常以御笔直接付有司,“违者以违制坐之”,使中书舍人无从缴驳。[1](P13726)
钦宗靖康元年(1126),中书舍人安扶缴还詹度知荆南词头,帝令次舍人刘珏行下,刘珏亦言其不可,于是改命詹度提举南京鸿庆宫。[13](P4486)当制舍人缴还词头后,如果皇帝不改除命,一般会令次舍人撰词。
(三) 南宋时期
到了南宋,机构精简,中书省和门下省合并为中书门下省。朝廷政务运行程序在继承元丰制度的基础上,又有新的调整。外制官封还词头之事,仍不乏其人。
高宗建炎年间,武义大夫康义用登极恩迁遥郡刺史,中书舍人滕康因升迁不合法度而封还词头,[1](P11610)凡再降旨令行下,滕康终不从命,“人莫不重公有守”。[29](P338)绍兴六年(1136),吕本中以“宫中府中当为一体”为由,缴还李琮词头。高宗见缴还甚悦,令宰臣告诉吕本中说:“自今有所见,第言之。”[1](P11635-11636)绍兴七年(1137),宰相张浚之兄张滉特赐进士出身,中书舍人张焘以未能“革前弊、塞公议”为由,[1](P11756)封还词头。绍兴十年(1140),中书舍人张嵲以赏罚不当,封还王德词头。[1](P13139-13140)绍兴年间,中书舍人程俱缴还徐俯为谏议大夫词头。程俱在掖垣,凡“命令下有不安于心者,必反复言之,不少畏避”。[1](P13137)高宗朝中书舍人卫肤敏“凡命令不合公议者,率封还之”,并理直气壮地宣称:“中书根本之地,舍人所掌,不特演纶而已。”[1](P11663-11664)
孝宗朝,中书舍人林光朝封还谢廓然除殿中侍御史词头,赢得士大夫对其愈加钦佩。[1](P12862-12863)当制舍人范成大不草张说除签书枢密院事词头,最终改变了除命。[1](P11869)“龙大渊赠太师,仍畀仪同三司恩数,张说除太尉、在京宫观”。中书舍人王淮皆封还诏书。[1](P12070)中书舍人陈居仁对于朝廷的“泛恩滥赏”,封缴无所回避。[1](P12273)孝宗朝有因后妃关系求为郎官的,皇上不便直接拒绝,便授意给舍缴驳。周必大表示,给舍封驳与否,自有对情况的独立判断,岂可以皇帝的意志为转移![1](P11969)
光宗朝中书舍人楼钥遇事敢言,一向“缴奏无所回避”。光宗对他也有所忌惮,决策时不至为所欲为。“禁中或私请,上曰:'楼舍人朕亦惮之,不如且已。’”[1](P12046)
宁宗朝,权中书舍人王介缴驳不避权贵。张允济以阁职为州钤,王介以“此小事而用权臣例,破祖宗制”为由封还词头。丞相警告王介说:这是皇后的意思。王介说:“宰相而逢宫禁意向,给舍而奉宰相风旨,朝廷纪纲扫地矣。”[1](P12154)宁宗嘉定五年(1212),中书舍人范之柔缴还汪必进太常寺主簿词头,谓其不宜置清选,于是汪必进改为在外差遣。[13](P5093)
理宗朝,凡内侍滥受恩赏,中书舍人陈贵谊辄封还诏书。[1](P12546)帝令史嵩之致仕,权直舍人院刘克庄封还词头,乞求予史嵩之以贴职,遂得守金紫光禄大夫、观文殿学士致仕。[1](P12659)景定年间,凡用非其人,中书舍人马廷鸾辄缴还词头:“程奎污秽诡秘,不当补将仕郎;王之渊为大全党,不当通判江州;朱熠不当知庆元府及为制置使;林奭、赵必适、张称孙不当与郡:皆缴还词头。”[1](P12438)
南宋战争频繁,战时文书往往事关军事机速,为效率起见,常常不经中书直接行下,战后亦形成惯性,中书舍人“但书押已行之事而已”。高宗绍兴二十七年(1157)七月,中书舍人周麟之言:“当军兴时,则有事干机速,不可少缓,及休兵之后,因仍不改。用事者又私意自任,废弃成法,故有所谓报者,有所谓中入报者,有所谓尚先行者,有所谓火急者,往往皆成定例。自陛下更化,数者之弊固已稍革;沿袭之久,狃于故常,未暇一一釐正。若使诏旨一颁,敕札随降,所谓给舍者但书押已行之事而已。设或事当论奏,则成命已付于有司,除目已布于中外,使士大夫进退失据,在朝廷亦为难处,甚非祖宗所以分三省建官之意。”[13](P2966)
加上南宋权相频出,秦桧、韩侂胄、史弥远、贾似道等人相继专权,往往对中书舍人封还词头职权的行使进行干预和控制,也给舍人缴还职能的实现带来一定困难。例如《四朝闻见录》载:
初,侂胄欲师旦为节度使,密谕词臣使草制,时秘书监陈岘兼直学士院,语人曰:“节钺以待将臣之功高者,师旦何人,可辱斯授?以此见命,吾有去而已。”未几,中贵人有以特旨躐迁遥郡者,公复论之。中贵人者,侂胄之所主也。御史探权臣意,遂假驳死狱事,劾公以免。公铭文曰:“或问公与熙宁三舍人之事孰难?”曰:“李定之除,公朝显行之令也;师旦之命,权臣密谕之指也。方熙宁初,王安石虽用事,然诏令犹付之有司,故三舍人得以职争之,其为力也易至。侂胄有所欲为,则阴使人谕以意指,一有违忤,则假他罪逐之,不使得以守职言事去也。故在公拒之为难。”[30](P4994-4995)
总体而言,南宋时期中书舍人封还词头的作用和影响不及北宋。
三、封还词头的作用和影响
这些外制官冒着得罪君相的风险,坚执“官守”,在面对不合理任命时勇敢封还词头。那么,封还词头之后结果会怎样呢?
中书舍人的封还词头是“君有过失,救之于未然”。外制官封还词头之后,无非是两种结果。
(一) 外制官的封驳意见被君、相采纳
外制官的封驳意见被君、相采纳,即皇帝改变除命,听从了词臣的意见。君主纳谏,听取臣僚的不同意见,从中获取各种信息和建议,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聪明闭塞。因此,很多皇帝对封还词头持从谏如流的欢迎态度。例如,仁宗朝,每除授非当职,知制诰蔡襄辄封还之,“帝遇之益厚,赐其母冠帔以示宠,又亲书'君谟’两字,遣使持诏予之”。[1](P10400)徽宗尝对韩驹说:“自今朝廷事有可论者,一切缴来。”[1](P13140)高宗见吕本中缴还词头,“甚悦,令宰臣谕之曰:'自今有所见,第言之。’”[1](P11635-11636)孝宗欣赏金安节的诚实,曾当面对他说:“近不见缴驳,有所见,但缴驳,朕无不听。”[1](P11860)隆兴元年(1163),孝宗对胡铨说:“刘珙缴得极是,朕初疑其稽迟耳。缴驳贵于当理,虽缴驳无嫌。”[13](P3037)乾道元年(1165),孝宗对洪适说:“卿所缴秦埙差遣甚当,向后有合缴事,不须札子,但批敕将来。如有出自朕意,事不可行者,卿但缴来。”[13](P3037)同年,孝宗对中书舍人、给事中胡沂说:“卿职在缴驳,事有当然,勿谓拂君相不言。”[1](P11910)
(二) 外制官的封驳意见不被君、相采纳
这时候,外制官往往除了“乞解职”“求去”以示抗议之外,无可奈何。皇帝如果不愿撤回除命,在实际的政务运行中就会有规避和对付封驳的办法,常见的办法有如下两种。
1. 对行使封驳职权的官吏进行惩处和撤换
常见的惩处方式有罚铜、贬谪和罢官。虽说言者无罪,但是封还词头,对君主的决策表示异议,仍然常常会触怒、得罪皇帝或宰相。例如英宗时知制诰钱公辅因封还王畴词头被责授为滁州团练副使,知制诰祖无择未立即草制,乞薄责钱公辅而被罚铜。哲宗朝中书舍人沈铢以缴奏吴居厚不当而被罚铜30斤。[13](P3034)徽宗朝中书舍人吴伯举因封还蒋静词头触怒宰相蔡京,而被罢黜。[1](P11211)神宗朝“熙宁三舍人”因封还李定词头,连怫执政意而被解职。中书舍人曾开“掖垣草制,多所论驳,忤时相意”,[1](P11769)被贬职左迁。
撤换主要针对已行使封驳职权以及有可能封驳的官员,改命他人草制。例如关于李定的除命,由于三舍人封还词头而致无人草制,为了规避封驳,神宗和王安石在负责封驳的人选上做了准备,将可能封驳李定除命的陈荐撤掉,改用天章阁待制孙固兼权管勾御史台、知通进银台司,代替陈荐。[26](P5121)再如徽宗建中靖国元年(1101)二月,章惇责雷州,中书舍人谢文瓘当制,朝廷却特命上官均撰词。[13](P3035)
2. 皇帝本人作出批示
即用内批、[31](P171)御笔[31](P167)等直接指挥有司和官员,绕过行使封驳职能的机构,使其无从封驳。
徽宗时,蔡京擅权,为避免给舍封驳和台谏奏劾,常以御笔直付有司,“稽留时刻者以大不恭论,流三千里”。[21](P3653)曾敏行《独醒杂志》卷八:
崇宁四年,中书奉行御笔。时蔡京欲行其私,意恐三省台谏多有驳难,故请直以御笔付有司;其或阻格,则以违制罪之。自是中外事无大小,惟其意之所欲,不复敢有异议者。……自御笔既行,三省台谏官无所举职,但摘纸尾书姓名而已。[32](P3271)
时人对这种隳坏祖宗旧制的做法多有不满,人言籍籍。
宁宗时,御笔除朱熹宫祠,帝以诏直付朱熹,不由给舍,使之无从封驳。项安世当时就对这种命令方式表示了激烈反对和批评:“时朱熹召至阙,未几予祠,安世率馆职上书留之,言:'御笔除熹宫祠,不经宰执,不由给舍,径使快行,直送熹家。窃揣圣意,必明知熹贤不当使去,宰相见之必执奏,给舍见之必缴驳,是以为此骇异变常之举也。夫人主患不知贤尔,明知其贤而明去之,是示天下以不复用贤也。人主患不闻公议尔,明知公议之不可而明犯之,是示天下以不复顾公议也。’”[1](P12089-12090)
很多词臣因封还词头而在士大夫阶层中赢得声望和名誉。在这一制度实行中逐渐形成了这样一种态度,即只要发生封还词头,该词头似乎就应该被封还,封还词头之人就是忘躯犯颜之士。也就是说,它倾向于假设外制官的封还行为绝对正确、正义。而实际上,中书舍人缴还职权的行使,有时候明显受到其政治立场的影响,而不完全是出以公心,从朝廷用人当否角度来考虑。尽管大部分封还词头的外制官属于直言敢谏、论事唯恐不至的君子,但也不排除存在张焘所说的取巧好名的情况:“侍从、台谏观望意指,毛举细务,至国家大事,坐视不言。”[1](P11755)
通过对以上事例的讨论,可见外制官的封还词头在监督朝廷决策方面的确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制敕形成过程中,中书负责造令。与给事中相比,中书舍人在政务决策程序上更有先导权,因此舍人的封驳更为直接,也更为重要。舍人的封还词头很大程度上是对政务决策过程的有效监督, 但是影响力有限,他们封还的只是限于外制官草制范畴的人事任命,而更为重大的政令和重要人事任命,则是由内制官翰林学士等起草的。更何况很多时候外制官封还词头的意见也未必被君、相采纳。
注释:
[1](元)脱脱等. 宋史[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5.
[2](元)马端临. 文献通考[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6. "元祐初, 以苏轼直舍人院. 有司言: 自官制行, 舍人院废, 今为中书后省. 于是, 改为权中书舍人, 遂为故事".
[3]关于封还词头的研究, 见金圆. 宋代封驳制度考[J].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 1980(1);杨果. 两宋外制官考述[C]//. 邓广铭, 漆侠. 中日宋史研讨会中方论文选编. 保定: 河北大学出版社, 1991;宋靖. 封还词头与北宋的封驳制度[J]. 史学月刊, 2007(11).
[4](宋)周煇撰, 秦克校点. 清波杂志[C]//. 宋元笔记小说大观.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7.
[5]元丰改官制后, 中书舍人被纳入中书省系统, 一切政令都要经过"舍人行之", 即书录黄的处理程序才能行下, 中书舍人由此获得了对一切政令审核把关的权力. 官员除授不当, 中书舍人可以封还词头; 政事失当(包括人事任免不当), 中书舍人可以不书行. 后者是元丰改制后中书舍人封驳权的新内容, 但由于"政刑庶事"没有词头, 所以不书行不能称作"封还词头".
[6](宋)陈振孙撰, 徐小蛮等点校. 直斋书录解题[M].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5.
[7]张祎. 从"专行诰词"到"分押制敕"——北宋外制官在诏令颁行程序中的职事变化[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2).
[8](宋)洪迈撰, 孔凡礼点校. 容斋随笔[M]. 北京: 中华书局, 2005.
[9]宋靖. 封还词头与北宋的封驳制度[J].史学月刊, 2007(11).
[10](宋)赵升编, 王瑞来点校. 朝野类要[M]. 北京: 中华书局, 2007.
[11](宋)费衮撰, 金圆校点. 梁溪漫志[C]//. 宋元笔记小说大观.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7.
[12](唐)白居易撰, 谢思炜校注. 白居易文集校注[M]. 上海: 中华书局, 2011.
[13](清)徐松辑, 刘琳等校点. 宋会要辑稿[M].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4.
[14](宋)苏轼撰, 孔凡礼点校. 苏轼文集[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6. "臣欲作责词, 又缘吕陶奏状已进呈讫, 别无行遣, 其兖州又是节镇, 自来系监司以上差遣, 即非责降有罪去处. 臣欲不为责词, 又缘子渊无故罢司农少卿, 出领外郡, 似缘上件弹奏. 有此疑惑, 乞明降指挥, 合与不合作责词. 谨录奏闻, 伏候敕旨".
[15]杨果. 两宋外制官考述[C]//. 邓广铭, 漆侠. 中日宋史研讨会中方论文选编. 保定: 河北大学出版社, 1991.
[16](宋)赵汝愚. 宋朝诸臣奏议[M].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9.
[17](宋)司马光撰, 胡三省音注. 资治通鉴[M]. 北京: 中华书局, 1956.
[18](清)顾炎武著, 黄汝成集释, 栾保群等校点. 日知录集释[M].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6.
[19](宋)苏辙撰, 俞宗宪点校. 龙川别志[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2.
[20](宋)邵博撰, 王根林校点. 邵氏闻见后录[C]//. 宋元笔记小说大观.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7.
[21](宋)王明清撰, 穆公校点. 挥麈录[C]//. 宋元笔记小说大观.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7.
[22](宋)徐度撰, 尚成校点. 却扫编[C]//. 宋元笔记小说大观.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7.
[23](宋)魏泰撰, 穆公校点. 东轩笔录[C]//. 宋元笔记小说大观.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7.
[24](清)毕沅编著. 续资治通鉴[M]. 北京: 中华书局, 1957.
[25](宋)叶梦得撰, 穆公校点. 石林燕语[C]//. 宋元笔记小说大观.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7.
[26](宋)李焘. 续资治通鉴长编[M]. 北京: 中华书局, 1995.
[27](宋)章如愚. 群书考索[M].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2.
[28](宋)陈均. 皇朝编年纲目备要[M]. 北京: 中华书局, 2006.
[29](宋)汪藻. 滕子济墓志铭. 全宋文[M]. 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 合肥: 安徽教育出版社, 2006.
[30](宋)叶绍翁撰, 尚成校点. 四朝闻见录[C]//. 宋元笔记小说大观.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7.
[31]方诚峰撰. 北宋晚期的政治体制与政治文化[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5. "内批乃自禁中批出, 是皇帝或者其身边的内夫人、宦官代笔, 它其实是朝廷命令形成之前的一个环节". 有时翰林学士会据"内批"之意拟成诏颁降, 有时"内批"也会越过宰执而直付有司、官员. 本文所涉及的内批主要指直付有司、官员的这部分内批. 御笔既有经三省的, 也有不经三省而直付有司、臣僚的. 本文涉及的御笔主要指不经三省而直付有司和官员的这部分.
[32](宋)曾敏行撰, 朱杰人校点. 独醒杂志[C]//. 宋元笔记小说大观.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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