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鲁志峰先生:您好!我现在遇到一些麻烦,希望能得到您的重要帮助和指导!
事情是这样的:我于1998年大学毕业后来目前这家国内知名企业工作,98年刚来时签定了一年的试用合同,期满后又签定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这份五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我本人所签----作营销工作长期驻外,我写了一份委托书传真回公司由别人代签,2001年2月公司将我从外地调回,然后安排我去公司另外一个部门工作,我由于和即将调入部门的负责人在沟通新的工作安排时无法协调一致,新部门负责人出言不逊,我对他这种低素质的表现感到忍无可忍,遂决定不去新部门工作,公司总经理认为我不服从工作安排,在待岗两个月后于四月中旬让我下岗,但下岗后人力资源部门仍然安排我干很多工作,我现在已经决心离开这个公司。现在我有几个问题请教您:
1.那份由别人代签的5年期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我目前这种下岗是属于企业内部下岗还是当地劳动部门承认的正式下岗?这二者之间有区别吗?
3.依我目前的这种下岗状态要迅速离开这个公司,您认为应该采取何种方式比较妥当?如果我现在向公司领导提出书面辞呈,是否不用交纳违约金(违约金在合同中有规定,其金额=离职前一年的工资收入 *离职时所剩工作年限)?如果离开公司,是属于辞职、解除合同还是除名?
4.这期间我应该在那些方面保护我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下岗期间我的各种保险、福利会发生什么变化?是否需要自己交纳?
6.下岗期间我是否可以不用上班,利用时间去找工作?
7.如果顺利的话,离开目前公司的手续多长时间内可以办妥?
如果您能在百忙之中抽空阅读我的这封邮件,我将不胜感激!!!
答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您的劳动合同虽然不是自己签订的,但是代签人是通过您授权委托的,因此,该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2、您这种情况应当属于企业内部待岗,而不是国家规定的待岗,前者不需要到劳动部门备案登记,也不需要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后者则需要。并且,国家已经原则上不在安排下岗。
3、由于公司已经对您作出下岗处理,您已经没有工作岗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就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您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支付违约金。您这种情况属于解除劳动合同。
4、待岗期间的权利包括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住房公积金权利,社会保险权利。
5、由于待岗期间的工资会发生变化,因此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标准会有所变化,应当由您个人承担的部分,您应当继续交纳。
6、既然叫下岗,您就有权利用下岗时间去找工作,可以不天天去单位上班。
7、这要看您与公司的协商结果以及公司的态度是否强硬,如果不行的话,您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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