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二)在本规定颁布实施前已设立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可申请提取本规定颁布实施当日职工本人账户余额,不撤销账户,外市户口职工可在取得解除劳动关系的凭证后申请,本市户口职工在取得失业证件后申请。在本规定颁布实施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但不限于正常汇缴、转移、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执法后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此款规定情形申请提取。
二、办理条件
1、申请人范围:此项业务为非销户提取,仅允许当事人本人提取。
2、代办要求:已办理提取账户绑定或资金转入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办此类业务,否则,需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符合代办要求的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提取额度:《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当日职工本人账户余额。规定颁布实施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但不限于正常汇缴、转移、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执法后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此款规定情形申请提取。
4、次数限制:此类提取只允许办理一次。
5、账户要求:提取转账账户、提取绑定账户的条件请参照《提取绑定账户指南》。
三、所需材料
1、东莞市人力资源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或《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
2、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3、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四、办理流程
一岗办结。
五、办理地点
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
六、办理方式
办事窗口办理。
七、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场办结。
八、联系电话
12329或12345。
九、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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