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摔死的也要赔?这是什么逻辑!”吉林市高新区,老赵看望儿子,由于没有电梯卡,所以只能走楼梯,结果...
“自己摔死的也要赔?这是什么逻辑!”吉林市高新区,老赵看望儿子,由于没有电梯卡,所以只能走楼梯,结果不小心踏空楼梯摔死了,老赵的儿子一怒之下起诉物业公司索赔65万,理由“楼梯设计不合理”。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1年5月16日8时,老赵提着满满2袋水果和蔬菜来城里看望儿子,由于老赵持有的门卡只能进出单元门,无法乘坐电梯,这时,刚好遇到同一幢楼的一位业主要上楼,这位好心的业主看到老赵提着东西上楼不方便,所以决定让老赵和自己一块乘坐电梯。
但这位业主的电梯卡只能到他自己家的那一层,出了电梯之后,老赵只能再次选择走楼梯下到儿子所住的那一层,由于老赵双手提着水果和蔬菜,走楼梯的时候也没有办法扶楼梯扶手,在走到一处楼梯转角处时,意外发生了。
老赵一脚踏空,摔倒在地面上,顿时失去了知觉,好在及时被物业保洁人员发现,之后物业通知了老赵的家属,并拨打了120,但不幸的是,老赵在医院抢救了7天,最终还是没有挽回。
医院给出的死亡原因是;颈椎高位损伤、骨折,引起中枢性高热,呼吸抑制,诱发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死亡。
老赵在住院时曾说“他确实是因为踏空摔倒的”,后来家属就到现场查证,发现老赵摔倒致死有其必然性,他们认为楼梯设计有4个不合理;
1、楼梯踏步高度高低不平,有的甚至超出国家民用建筑设计遵守的通用规则要求的高度,导致死者丧失平衡,失控摔倒。
2、楼梯踏步宽度宽窄不一致,差距过大,没有满足国家民用建筑设计遵守的通用规则的要求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3、楼梯没有防滑措施,导致老赵摔倒。
4、扶手转向端处平台宽度小于国家民用建筑设计遵守的通用规则规定的宽度,导致死者关键部位也就是寰椎、颈2椎骨折,呼吸抑制,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于呼吸衰竭。
家属认为老赵死亡的原因与小区住宅楼施工不规范存在着因果关系,所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医药费6776.24元、护理费423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丧葬费36906.48元、死亡赔偿金54908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对于老赵家属提出的赔款,物业公司也做出了回应。
一、小区是经过竣工验收备案的,楼梯结构符合安全规范标准,楼梯均安装了安全扶手,不存在安全隐患。
二、老赵是由于自身疏忽大意造成的,与物业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应自行承担责任,由于老赵是成年人,完全对自身的安全负有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应当预见下楼梯会有摔倒的危险。
看到这里,大家认为到底是谁的过错呢?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规定“当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m,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
本案中,小区楼梯经实地测量,楼梯踏步高度从上下到依次为0.177m、0.158m、0.183m、0.175m、0.17m、0.172m、0.177m、0.125m。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虽然个别楼梯踏步高度存在设计或建筑缺陷,但在合理高度差范围内,从生活常理可知,并不必然妨碍通行,亦无法认定与老赵摔倒死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所以,一审判定物业公司无责,案件受理费10297元也有老赵的家属承担。
再次也提醒大家,老年人由于腿脚不便,尽量避免独自一人上下楼,更不要携带重物上下楼。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