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贾女士花费520万元的巨款购买了崭新的劳斯莱斯,事后发现里程表的公里数被调整过,相差了几千公里。贾女士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520万,并三倍赔偿1381万。官司打了三年多,她能赢吗?
(案例来源:北京中院)
这是一起大额商品三倍索赔的标致性案件,事发于2014年,官司起起伏伏打了几年。
贾女士在商场上叱咤风云多年,事业有了不小的成就,觉得也到了提升一下自身品味的时候了,这样更有利于做生意。
于是,就花费520万元的巨款向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劳斯莱斯,其中部分是保险、税费等,车辆价格为460余万。
毕竟是几百万的东西,贾女士购车时还是很谨慎的,多次询问车况,销售公司均答复称,这是一辆全新车,没有任何问题。
贾女士便爽快付款,把车买了下来。可是,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车才开了不到两千公里就出了问题,开去维修时,却被告知超过了5000公里,已经脱保,原因是车辆里程变可能被调整过。
新车怎么会跑了5000多公里呢,而且还调了里程表,这是拿旧车当新车卖给自己呢!这不就是欺诈吗?
这下,贾女士真是生气了,一纸诉状就把销售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520万,三倍赔偿1381万。
销售公司到了法院上还是咬死这就是一辆新车,没有对贾女士进行过任何的欺诈。
法庭上,通过调取劳斯莱斯中国公司和经销商提供的资料,查明该车于2013年3月从英国进口至中国广州, 6月运至北京,当时北京分公司有意自用,后出售给了经销商,当时的公里数为4938公里。
经销商又转手卖给了贾女士购车的销售公司,时间是2013年12月,当时的行驶里程为5095公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所以,消费者能否得到三倍赔偿,关键就在于商家是否有欺诈行为。那么,本案中,销售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呢?
法律上讲的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和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使消费者陷入错误的认识,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具体到本案中,一辆新的汽车,里程数应当为0,而贾女士购买的这辆劳斯莱斯,实际上已经跑了5000多公里。
而销售公司在出售该车时向贾女士承诺,这是一辆新车,销售公司的这一陈述就属于虚假或者不真实的情况。
接下来,只需要查明商家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就能够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就本案而言,商家从经销商处接车是,车辆的里程变已经显示跑了5095公里,车接回来后,在销售公司的控制下,车辆的里程表又变回了0公里。
显然,这一过程中,车辆的里程表被调整了。从这些事实中,我们就可以推断出销售公司是明知该车已经跑了5000多公里的,还故意地调表,其主观上就有着要把旧车当新车卖的故意。
因此,销售公司在卖车时使用调表的方法,故意告知贾女士是新车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符合退一赔三的条件。
这一回合下来,销售公司一看,在事实面前,再想否认不知情已经不大可能,那怎么办呢?
销售公司马上又辩称,车辆状况一直很好,从未发现任何质量问题,也没发生过交通事故,三倍的高额赔偿不公平。
但是,我们要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所以要规定欺诈的情况下退一赔三,要保护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
所以,退一赔三的规定并不以商品是否存在问题或者是否造成实际损失等为前提。
也就是说,就算商品是合格的,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也没有给消费者造成任何损失,只要商家销售时,有欺诈的行为,消费者都可以据此要求退一赔三。
因此,商家这样的辩解显然是无力的,并不能成为其免责的事由。
不过,本案涉及的赔偿金额毕竟太高,三倍赔偿对销售公司的影响也很大,很可能让公司一夜之间陷入困境,一审时法院也很慎重,希望双方能够协商,以双方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贾女士的诉求。
贾女士不服,又上诉至中院,这次,中院按照严格的法律裁判规则,作出了判决。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销售公司退还贾女士购车款,并三倍赔偿1381万元,贾女士返还车辆给销售公司。
因标的额巨大,双方争议高达1900余万,判决下来可能会导致权利义务失衡,甚至让当事人陷入困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都是非常慎重,光审理此案就花了三年多的时间。
二审后,法院还是作出了支持消费者三倍赔偿的诉求,这也充分说明了,消费者的权利不容侵犯。
商品无论贵贱,商家都应当如实地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故意隐瞒真相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最终得不偿失!
对此,您怎么看?
欢迎关注留言评论!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