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让银行转出5万元,结果银行转了50万元,男子向银行索赔45万元,专横的银行拒不给钱,男子一气之下把银行告上法庭。
湖南长沙一男子在案发当日,到一家银行办理了一笔汇款,让银行帮他转5万元给王某。由于银行职员的疏忽大意,转账时多写了一个零,结果,男子向王某转了50万元。
男子收到转账50万元的信息时,还以为是虚假信息,没有管它。结果,当他消费付款时,发现自己的账户里真的少了45万元,于是,男子马上去了一趟银行,问银行到底是怎么一回事。银行工作人员让男子回家等银行的查证消息。
男子一直等不到银行的消息,于是再去了一趟银行咨询。这一次,银行就不好说话了。银行说男子和王某之间有财务上的往来,王某收了他的钱属于他们的正常交易,不应该由银行来负责。
男子对此事很不满意,双方发生了一场小冲突,男子向银行索赔失败,遂把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支付45万元的本金和23168.22元的利息。
男子为了证实他的说法,将他在银行转账时所填的一份转账单据交给了法庭,并注明他曾是要求给对方转5万元。
银行则说,事发后,他们和警方配合,要求王某退回45万元,但是王某坚持说,男子是按照合同所付给他50万元的,所以王某不承认这笔钱是非法获利。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法庭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在此情形下,不论是否属于王某的不当得利,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应当认定王某所接受的款项并非男子有意为之,而是由于银行的过失。
“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有保护储户存款的义务,商业银行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该案中,男子的账户上有45万元是由于银行疏忽而被转走的,因此不能再追回来,应当认为是银行造成了男子实际损失,所以银行应当对此负有民事责任。
据此,一审判决,银行向男子支付45万元,并支付男子从告银行开始,到银行支付45万元给男子之日止的45万元的利息。
银行不服一审的判决,进行了上诉。在二次开庭时,银行出具了一张银行流水,证实男子平时与王某有过财务往来。
同时,银行认定该案是以侵权为基础的,应当依据主观过错、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四个法定要件裁判。
在本案中,主观过错与损害后果是两个重要因素。从主观过错的角度来看,本案中的事实是:男子和王某有财务上的联系,男子共需向王某支付货款123余万元。
按照王某的说法,男子在王某的催促下,已经准备好了50万元的转账。可是,他手工填写的时候,却填少了一个零。而银行却把钱转错了,转成了50万元。
从损害后果来看,男子的财产并没有实际遭受损失。王某清楚地表示,他确实收到了50万元的转账,但并未答应将差额退还给男子。
因此,男子的财产究竟有没有实际的损失,还要看这45万元的性质究竟仅仅是钱币,还是货款。
根据调查结果,如果情况属实,男子的主张是成立的,应当认定王某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并返还差额45万元。若王某的辩解成立,则男子并无实际的财产损失,应当予以驳回男子主张。
男子和王某有没有财务关系,这与案件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也不能构成银行逃避责任的原因。
王某说,之所以没有退款,是因为他和男子有其他的经济联系,但是,从男子和银行的陈述、银行的汇款单等证据来看,男子的转账金额并不是50万元,而是5万元,王某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男子要转账50万元给他。
另外,王某明知银行误汇,银行多次请求退还,但其拒不退还,这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45万元的责任。
对于王某与男子的其他财务关系,他们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处理。
此外,由于银行未对资金进行严格审查,致使45万元汇入王某的账户,银行没有认真履行对储户的保护责任,导致男子45万元迟迟未能收回,使男子财产遭受一定的损害,所以银行要付连带偿还责任。
二审法庭判定,王某将45万元返还给男子,利息由银行承担。
@海灵读书阁 小编觉得二审法庭的判定比较合理,毕竟如果是判定银行支付45万元给男子,那么很容易就让人觉得男子反而赚了钱。当然,如果是这样,估计银行会向王某追讨45万元。
你觉得是一审法庭判决合理还是二审法庭判决合理呢?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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