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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C
你答对了吗?
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如何规定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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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了好意同乘规则。好意同乘,是指经车主同意或受车主邀请“搭顺风车”“搭便车”,本质上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自愿无偿搭乘顺风车而遭遇交通事故时,搭乘人是只能自认倒霉,还是可以向好心车主索赔呢?好意同乘人的无偿搭乘不等于其甘冒一切风险,好心车主的善意搭载也不等于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但考虑到善意和无偿的因素,《民法典》第1217条对好心车主的责任有所减轻。
“非营运机动车”是指搭乘人和车主的目的地重合仅是巧合,车主只是顺路搭载而不是为了营利专门搭载。当然,超市、房地产公司等为了方便顾客购物或看房开通的免费巴士不在此列。所谓的“无偿”是指不收取报酬,打车平台上的顺风车不适用此规则。而“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是指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有过错,本示例中小明开车时没有注意避让直行车辆,对事故的发生构成过错。应当对小李进行赔偿。但是小明的行为过错程度比较小,属于一般过失,应当减轻其责任,通常是减少赔偿金额。如果小明做出一些正常人都知道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行为,如超速行驶或闯红灯,则可能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减轻责任。当然,小李如果明知小明无证驾驶还自愿搭乘,就是明知搭车有危险还偏要搭车,那么小李对自己的受伤也存在过错,要与小明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医药费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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