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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一男子出具声明,承诺与妻子共同赡养岳父母,之后与妻子离
浙江舟山,一男子出具声明,承诺与妻子共同赡养岳父母,之后与妻子离婚。4年后,前岳父母把男子告上法院,要求男子支付从结婚到起诉时的赡养费12万余元,并要求男子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至两人去世。

男子徐某是在结婚后第三个月签的声明书,声明自愿落户的女方家,把户口迁到岳父母处,和妻子共同赡养岳父母。但之后徐某和儿子并没有把户口迁入岳父母处。

一年后,某公司和徐某岳父王某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王某方安置人口6人,包括徐某夫妇和两人的儿子(独生子女按两人算),王某夫妇。

几年后,徐某夫妇离婚。3年后,徐某和儿子一方,与王某一方就拆迁安置利益达成协议,约定王某方支付徐某方97万余元,各项债务折抵后,王某方需要再支付徐某方53万余元。

但王某方支付徐某方15万元后,剩下的钱没付,被徐某方告上法院,法院判决王某方支付余款。徐某方申请了执行。

没想到竟然王某方拿着徐某以前的声明,把徐某告上法院,提出了前面的诉讼请求。

而法院还查明,王某夫妇有农村养老保险,一共有两个女儿,都成年了。

@家子说法

在这个案件里,王某要求的赡养费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徐某与王某女儿结婚期间的赡养费,另一部分是徐某与王某女儿离婚后的赡养费。对于这两部分赡养费,应当分别讨论。

一、徐某与王某女儿结婚期间的赡养费。

对于这期间的赡养费,徐某作为王某的女婿,承诺与王某女儿共同赡养徐某,虽然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而王某女儿本身对王某夫妇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这属于一种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可,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赡养包括子女给予老人经济帮助、生活照顾、精神抚慰。王某夫妇认可徐某与王某女儿婚姻关系存续时,其女儿经常履行照顾义务。

那么徐某与王某女儿对王某夫妇的赡养义务,已经由王某女儿履行,在这种情况下,王某要求徐某支付这段时间的赡养费,是没有任何道理的,所以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徐某离婚后的赡养费。

由于徐某与王某夫妇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姻亲关系,在徐某与王某女儿离婚以后,这种姻亲关系就不存在了。

同时,徐某的声明是基于其与王某女儿的夫妻关系作出,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可。当两人夫妻关系解除以后,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也不存在了。

因此,不能要求徐某再履行这个声明。

而且,退一步而言,就算徐某有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王某子女支付赡养费的前提也是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现在王某夫妇有养老保险,有两个女儿赡养,不存在生活困难,要求徐某支付赡养费也是没有道理的。

最终,法院认为王某夫妇以声明书要求徐某在与王某女儿离婚后承担赡养义务,缺乏依据。判决驳回了王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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