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王某骑电动车在高速路上逆行,被撞身亡,交警判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让人意外的是,王某父母却将高速公司告上法庭,以对方未能及时制止王某上高速为由,索赔38万元。
(案例来源: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王某,是重庆某大学的学生。中秋前夕,王某打算回老家过节。考虑到走普通道路要绕来绕去,为了图方便,王某打算骑着电动车走高速,这样能节约不少时间。监控显示,当晚21点13分,王某沿着学校附近的高速路ETC通道闸口的缝隙,进入了高速公路。
收费站工作人员很快发现了王某骑车电动车上了高速,而且还是逆行,便立即赶出去追,可惜没追上。于是工作人员向高速公路巡查部门反映情况,并将该情况报告了高速公路交警。
大约1个小时后,悲剧发生,男子朱某驾驶一辆小轿车与骑电动车的王某相撞,王某被当场撞飞,后经赶到的120医护人员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死亡。
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王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理由是其违法骑行电动自行车驶入高速公路;朱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理由是其未尽到驾驶人应尽到的观察义务,在驾驶车辆过程中缺乏警觉性。
实际上,案子到了这里基本就结束了,因为交警已经认定了小车司机朱某承担次要责任,这种情况下,死者王某家属是可以向小车司机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的,对于该项损失,朱某的保险公司要承担30%赔偿责任。
随后,令人意想不到的一幕出现了,王某父母将高速公路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对方应该对其子的死亡承担40%的责任,提出索赔38万元。
王母父母的理由很明确:高速公路发现王某进入高速公路后,在长达一个小时的时间内毫无作为,以致于事故发生,高速公路管理存在严重漏洞,正是该漏洞导致了事故发生,因此高速公路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1、那么,高速公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么?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要判断高速公路是否担责,就要看高速公路在王某死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和王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高速公路有过错,且该过错导致了王某的死亡,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无过错则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2、高速公路方面提出了3点理由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
第一,高速公路入口处已经树立了告示牌,禁止摩托车、行人等驶入,王某身为大学生,应当知道电动车不得驶入高速公路,但其对以上警示视而不见,致自己于危险之中,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应当自己负责。
第二,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王某进入高速后,已经及时通知高速公路巡查人员、高速公路交警,有工作群聊天记录为证。但当天时间较晚,相关人员巡查并未发现王某的踪迹。自己尽到了管理责任,不存在管理不当的情况。
第三,交警部门已经认定本次事故的责任方,王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小汽车承担次要责任,并未要求高速公路承担责任。
3、法院审理后提出了2点理由,认为高速公路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明文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王某身为大学生,应该知道在夜间驾驶电动车驶入高速公路存在的危险性,其放任这种危险发生,致自己的安危于不顾,存在重大过错,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二,王某的死亡固然令人惋惜,对于其父母的悲痛法院充分理解,但法律要保护的是每位公民的正当权益,对于因违法行为而导致的“自损”,法律不能出于同情弱者而判决无责任的一方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高速公路公司对王某的死亡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案还有另一个问题,小车司机被判承担次要责任,理由是疏于观察,警觉性不足。说实话,高速路上,还是晚上,对方一个电动车,还是逆行,让人怎么警觉?
不过认定小汽车承担次要责任的是交警,而非法院。如果小汽车驾驶员朱某认为交警的责任认定有错,也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提请法院重新认定责任,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纳或者不采纳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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