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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好心实施抢救,但病人不幸死亡,其家属却索赔180万

见义勇为向来是我国所提倡的优良传统,更是基于人们心中的良善所实施的行为,所谓积善之家必有余庆就是如此,做好事有好报的观点是我们所积极推崇的,也是民族凝聚力之所在。

同时国家方面也会对见义勇为者实施嘉奖,从而鼓励更多的民众参与到与死神的抗争之中。但是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部分被实施救助的“弱者”可能会反咬一口!这些人自私自利,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不惜利用好人之心。这不发生在广州市荔湾区的一起赔偿案件就是如此。

见义勇为者陈某对突发休克的病人进行心肺复苏抢救,等救护车来时,病人已无力回天,抢救无效死亡。但是病人家属居然将陈某告上法院,控诉其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赔偿180万元!

陈某收到起诉书时,心中只觉得寒意如潮,自己的本意是想救活这个垂危的病人,却被控诉杀人。法院究竟会怎么认定和判决这样的案件呢?

据陈某陈述可知,当时他正在太阳新天地广场行走时,突然发现右前方约20米处围着一群人,多人在拨打电话,遂立马跑过去看发生了什么事情。走近一看发现是一位平躺在地上的女士,身边跪着其家属,不断地掐女士的人中,但是女士始终没有反应过来。

陈某意识到该女士现在已经进入了休克状态,需要立马进行心肺复苏,救护车至少还要5分钟才能赶来,如果等到救护车来,那已经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间。又因为自己曾学过心肺复苏的技能,于是立马和其家属表明来意,对女士进行了心肺复苏。

每一次按压都数着数字,每十五次做一次人工呼吸……就这样一直做到救护车到来,陈某已经满头大汗,有点精疲力竭。随后医护人员立马使用自动除颤仪,但是女士仍旧没有心跳,于是立马送往医院抢救。

经过医院的全力抢救,该女士仍旧没能恢复心跳,最终被认定为死亡。陈某也因为没能救活该女士有些内疚,虽然他本没有义务对该女士进行抢救,仅仅只是出于对病人的怜悯和一颗善良公正的心。也为其亲属感到悲哀。

原本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但始料未及的是,其家属居然将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处陈某赔偿180万元!其控诉理由是,陈某没有专业的医疗护理知识,盲目地对其女儿实施抢救行为,行为不规范导致其女儿的胸腔遭到了损害,进一步加剧了其女儿的病情,最终才导致其女儿死亡。

此事一出,众人皆哗然。根据控告方的起诉理由,法院首先需要做的是对陈某是否会心肺复苏进行证明。根据陈某所提交的资料,可表明其系统地学过心肺复苏,对于被施救者的体位、头部转向、喉咙异物清理、按压力度和频率等,都能够流利地回答。

即使是一个没有系统学习过心肺复苏的普通人,如果现场教他,他也很大概率能够掌握。若此时该普通人实施抢救措施也是有效的,法院并不会以没有系统学习过心肺复苏作为认定的依据。因此不认定控告方所提出的理由。

相反,法院认为,根据死者生前的病历可知其患有较为严重的疾病,有随时复发的可能性。而陈某与原告方并没有任何交集,在遇见危难时刻时,见义勇为,挺身而出,是一种值得赞扬的行为。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法条更是有力地反击武器!直接将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免除民事责任了,更不必说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况且陈某所实施的行为都没有伤及到死者,反而是在尽全力地救助死者。即使陈某在救助过程中对死者造成损害了,那也完全不用承担任何民事、刑事责任。

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请求,被告方陈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同时法院的判决书表示,死者家属的行为寒了救助人的心,不利于优良传统的传承;肯定了陈某的见义勇为,给予了表彰,将其选入年度榜单人物,弘扬社会的正能量。

为法院的行为点赞!如果陈某由于实施抢救行为造成自己利益损害的(比如刚好要去面试一个重要的工作却误了时间),那么陈某是可以向死者家属索赔的,并且能够得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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