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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先生花二十多万元装修了新房,刚住了两个月,突然有人来到程先生家
程先生花二十多万元装修了新房,刚住了两个月,突然有人来到程先生家,说这个房子是自己的,程先生懵了。

程先生花五十多万元买了套房子,前来收房时,物业经理便把程先生带到的现在的房子里,说这间就是程先生的,但是房子并没有门牌。

程先生说自己的房子是五楼,而物业经理把他领到了四楼,并给了他钥匙,并确定该房就是程先生的。程先生虽有疑问,但物业经理坚持是程先生的房子。

程先生认为,既然物业人员都这么确定,还给了钥匙,不是自己的还能是谁的。于是开工装修,住了进来。住了几个月后,没想到房子真正的主人来了。

这下程先生纳闷了,物业给自己了钥匙,对方却说自己是四楼,而程先生是五楼,程先生装修了他的房子还住了进来,对方很不解。

程先生也无奈,之前一再和物业经理确认对方都说没错,但是如今房主却想要回房子,怎么办?于是两个房主去找物业经理要说法。

几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直到物业经理离职时,事情仍未解决。

这事谁遇到了都会要求解决的,对于程先生来说,自己花了很多钱装修,却是别人的房子,而房主还要求拆除装修恢复原样,这些费用怎么办。

程先生觉得自己很无辜,还花了装修费,自己的损失谁来担?房主要自己担责,程先生无法承担这样的责任,如果物业经理没有给错钥匙,怎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物业经理应当担责。

对于房屋主人来说,自己的房子在不知情的时候被人装修,完全不符合自己的装修想法,要求对方恢复原状是理所当然的。

面对这种情况,物业经理离职,此事究竟由谁来负责。

显然,不管是程先生还是房屋主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事件中,房屋交付的责任本应是房屋开发商的,但是对方却委托给了物业,而由于物业经理在工作中的失误,导致房屋给错钥匙。

程先生装修了他人房屋,不仅损失了装修费,该房的房主也因此找他恢复房屋原状,物业和开发商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程先生和房主多次找物业没有达成结果,物业认为错误是物业经理造成的,而物业经理已经离职,因此无法对此事进行处理。

显然,物业并不能以员工离职就对此事不理不睬,程先生可就此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不过,程先生也真是粗心大意,既然自己的房号和物业给的不是一个楼层,怎么就能轻易相信呢?何况在装修过程中,也有机会确认楼层的问题,自己住楼层是否和购买的一致,也应该考虑,毕竟楼层不一样价格也不同,怎么就能开始装修呢?

可见,程先生自己在此事中也存在过错。也因此应当承担部分责任。除了通过法律途径,有没有其他解决办法呢?

如果房主愿意,物业公司可以调解双方房屋互换,互补差价。这样程先生可以不用重复装修,对方也可以不需要恢复原状。

另外,如果对方坚持要回自己房屋,那么可以找专业鉴定机构估价,对于保留的装修部分,房主应当支付给程先生部分费用。而不需要的装修拆除发生的费用,应当由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共同承担。

当然,程先生的损失,应当由房屋开发商和物业共同承担,程先生自己也需承担部分责任。

或者几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进行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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