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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女子下班的时候,让男同事顺自己一段,男同事也不好拒绝
北京丰台,女子下班的时候,让男同事顺自己一段,男同事也不好拒绝,就让女子坐上自己的电瓶车。没想到途经积水路面时,因为车速过快,两人摔倒在地,女子不幸骨折。女子随后将男子告上法院,索赔23万余元。

女子王某和男子陆某在一个单位上班,两人平时关系不错。当天,王某看到陆某要走,就让对方载他一段。当他们走到一个转弯的地方时,因为地面上有积水,王某想快点过去。没想到没把握好,车一下子翻到在地,两个人都被摔在地上。

王某当时就觉得胳膊动不了了,等送到医院一检查,发现她左尺骨鹰嘴骨折,才造成肘关节活动不便。

等伤好以后,王某的肘关节活动还是有影响,法医鉴定已经构成了十级伤残。

王某找陆某协商赔偿问题未果,就把陆某告到了法院,索要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种费用23万元。

对于这件事,许多人都对王某的起诉感到不满,认为别人好心搭载你,出了事情你又要找别人赔偿,真是岂有此理,这不是农夫和蛇吗?

那么,对于这种事,法律怎么看呢?

对于这种好心让别人坐自己顺风车的行为,法律上有一个专有名词,叫做好意同乘。也就是不收取费用,给予好心,让别人和自己坐一辆车的意思。

对于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赔偿的问题。《民法典》出台之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曾经产生过一定的争论。

这是因为在之前的法律体系内,侵权责任的基本赔偿原则是,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在被害人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时,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而在好意同乘中,受害人虽然是无偿搭乘车辆,但不能说别人无偿搭乘就是一种错。因此,无偿搭乘不是法定的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

但是,如果这样简单处理的话,显然与老百姓的公平理念相违背。

因此,在此前一段时间里,就出现对于好意同乘发生事故的,一些地方法院判决司机减轻部分责任,一些地方法院判决不减轻责任。

不过,《民法典》出台以后,专门对这类赔偿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在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中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基于公平原则,规定应当减轻好意司机的赔偿责任。

但是,毕竟损失是因为司机过错造成的,所以不能免除司机的责任。

不过,这条针对的是搭乘机动车发生事故时的赔偿原则,而本案是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所以这一条规定不能适用于本案的情况。

但是,对于这类案件的赔偿原则精神应该是相同的。

首先,在这个案件里,发生的事故属于单方交通事故,陆某存在转弯时未注意安全,车速过快的过错,并且因此造成王某骨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陆某自然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而与此同时,这起事故发生时存在电动车违规载人的问题。这个问题,一方面是陆某这个驾驶人的过错。另一方面,王某作为成年人,应该知晓交通法规,却仍然要求陆某搭载自己,也存在相应的过错。当然,相比来说,王某的过错比陆某要小一些(陆某除了搭载人以外,还存在车速过快,未注意安全的过错)。

根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可以减轻陆某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不考虑好意同乘问题的话,肯定还是要由陆某承担主要责任的。

不过,考虑到陆某是好意搭载王某,属于一种好意施惠,也应当减轻陆某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最终确定陆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8万余元。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本案例来源于北京丰台法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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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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