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王某下楼散步,遇到邻居于某夫妇遛狗没有拴绳。王某害怕向后跑,小狗就在后面追。后王某为躲小狗,跳了起来结果导致脚崴,住院花费29065元。
于某夫妇认为他们的狗不咬人,王某自己跑步导致脚崴本身有过错,因此拒绝赔偿,王某没有办法,便起诉到法院,请求于某支付医药费,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早晨6点40左右,王某早早起来在小区散步锻炼身体,恰逢于某夫妇也在锻炼。
突然,一只泰迪小狗朝王某跑过来,王某害怕,便向后跑去,于某夫妇看到也没有进行阻止。
王某为防止被狗咬伤,就跳了起来,结果在落地的时候,脚崴了,于某夫妇过来问伤情怎么样,王某说没事。
随后,双方就各自回家了。谁知,王某回家两天后,脚越来越疼,去医院检查,确认脚骨折,先后住院花费2万多元。
出院后,王某联系于某夫妇,要求支付医疗费,但是于某夫妇称,都已经离开现场了,谁知道王某的伤情是怎么造成的,因此拒绝支付。
王某没有办法,选择报警,警方经过调解,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警方便建议王某走法律程序。
随后,王某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于某夫妇支付医疗费29065.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误工费34629元、护理费9700元、营养费2910元、交通费2530元、食宿费929元,理由为:
第一、于某夫妇下楼遛狗没有栓绳,违反淮安市养犬管理规定,存在重大过错;
第二、他的伤情和于某夫妇的狗追赶有因果关系,于某夫妇看到狗追赶他人而不进行阻止,也存在过错。
于某夫妇则辩称:
第一、王某的伤情到底是自己跑步造成的,还是狗追赶的,王某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二、王某是一名成年人,而他们的狗是泰迪狗,一只小狗,并不会给王某造成伤害;
第三、王某是两天后去医院检查确认的伤情,而其伤情可能就是这两天造成的,且王某的伤情是粉碎性骨折,其起跳根本不可能造成这么严重的伤害;
第四、即使是粉碎性骨折,王某不在本地医院救治,而去上海住院,存在过度医疗。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于某夫妇承担40%的责任,王某不服,提起再审,表示为了化解矛盾,愿意承担10%的责任,再审法院判决于某夫妇承担90%责任。
【
@颜回说法 】
1、关于案件事实,《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虽然于某夫妇不认可王某的伤情是自家狗造成的,事发现场也没有监控,但是一方面,在警方调解过程中,于某夫妇承认自家狗追赶王某,另一方面,王某主张自己的伤是狗造成的。
结合事发时双方的聊天,警方的调解,可以证明事发时,于某夫妇的狗追赶王某,王某为避狗咬从而跳跃导致脚崴的,因此,法院认定王某的伤情和于某的狗有因果关系。
另外,于某夫妇主张王某的伤情有可能是自己回家以后造成的,但是于某夫妇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所以该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2、于某夫妇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国家动物侵权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饲养人要想减轻责任,只有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淮安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为犬只佩戴城管部门制作的号牌;2、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具体到本案,于某夫妇遛狗没有栓绳,导致狗在追赶王某的过程中,造成王某受伤,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接下来,于某夫妇要想减轻责任,就应当证明王某存在过错,一审法院认定王某遇到狗追赶,起跳躲避属于正常方式,不存在过错;
而二审法院认为于某夫妇养的是一只
小型泰迪犬,该犬并非大型犬亦非烈性犬,王某作为成年人,出于自身强烈的害怕与担心,在该宠物犬没有实际攻击行为的情况下,进行躲避,造成自身伤害,本身存在过错,因此判决王某承担40%责任。
不过再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一审判决。这里很多人疑惑,为什么再审法院判决王某承担10%责任呢?
这是因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依法处置自己的权利,本案中,王某表示为了化解矛盾,愿意承担10%的责任,这属于王某依法处置自己的权利,所以再审法院给予尊重。
另外,于某夫妇主张王某存在过度医疗问题,但是经过调查,王某做的手术系医院根据王某的左脚根骨骨折的伤情制定的合理医疗方案,于某夫妇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该项辩解法院没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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