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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离谱了!”,江苏启东,男子小顾和一位女性朋友,相约在一个商场
“太离谱了!”,江苏启东,男子小顾和一位女性朋友,相约在一个商场的餐厅内就餐。小顾的这位女性朋友带来了一个小孩,三人相邻而坐,有说有笑的用起餐来。

谁能料想的到,用餐的这一幕,被商场的宣传团队拍摄下来,然后把三人的用餐画面放到了商场的公众号上。

发布的这个图片,配文写到,一场爱的告白正在上演,并且是以文章的方式发布出去的。

有一天,小顾的朋友发信息给他,问小顾,兄弟,你啥新情况呀?小顾看到消息后,一脸懵,不知道这个朋友具体内涵着什么意思。

紧接着,小顾的朋友说道,我转给你,你看看,有图有真相。然后,把商场公众号的文章链接,发送给小顾。

小顾一看,这不是前两天去吃饭的地方吗?谁给照的啊,旁边坐着的是女性朋友,还有朋友的孩子,简直是乱套了,给乱发。

于是,小顾便前往商场,要求商场赶紧把文章删除了,别给自己的女性朋友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小顾要求商场必须向他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商场一听到赔偿二字,便跳了起来,不肯同意。

协商许久之后,双方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小顾气不过,一气之下,把商场告上法院,要求商场赔礼道歉,并赔偿小顾损失。

@胡萝卜说法

1.这商场办的是什么事啊?随便拍个图片,就给人家扣个大帽子,说人家是一家人,这不是给人家添堵吗?幸好小顾的女性朋友的家人大度,不然有理也讲不清了。商场的做法太离谱了。

不去问询小顾和朋友的意见,擅自就地取材,随手一拍,就把三人的就餐照片,拿来用作商场公众号的宣传活动,显然已经违法了。

2.小顾和女性朋友,还有小孩,这三人的肖像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不应该被商场擅自利用,用于商业用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商场未经小顾等人的同意,擅自制作,并公开使用小顾等人的肖像,而且是用于商业目的,显然已经侵犯了小顾等人的肖像权。

有朋友问,这家商场在公众号上利用他人的肖像,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如果是擅自拍摄之后,没有用于商业目的,是不是就不属于侵犯肖像权了呢?

并不是,根据该法的规定,只要未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擅自制作、使用或者公开他人肖像的行为,都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有朋友说,那我手机里的微信群,经常看到有人拍摄别人的图片,发到群里,这肯定没有经过他人同意,擅自偷拍的行为,实际上也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3.对小顾来说,肖像被侵权,应该怎么处理呢?

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肖像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回归到本案,小顾等人的肖像,被商场的宣传团队擅自拍摄,并且在没有小顾授权的情况下,把照片发布到公众号,商场在主观上来说,具有侵权的故意。

在客观上来说,看到该链接的亲朋好友,会以为小顾组建了新家庭,给人以误解,这对小顾的个人形象和社会整体评价来说,都受到影响。在一定程度上,给小顾带来了精神伤害。

所以,小顾有权要求商场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公众号上发布的涉案文章,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终,法院判决商场在市级的报纸上,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同时向小顾赔偿1500块钱的精神抚慰金。法院判决之后,商场没有上诉,并向小顾履行了赔偿责任。

4.有几种特殊的法定情况,是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可以使用的。

具体是以下几种情况:1.为了新闻报道需要;2.为了履行职责,国家机构可以在必要范围内使用;3.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使用;4.为了个人学习、艺术欣赏或者科研、课堂教学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的。

除了以上5种情况之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在一定程度上,均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对于商场擅自拍摄顾客照片,并用于商场公众号这件事,你是怎么看的呢?

关注@胡萝卜说法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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