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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需要什麼樣的簡牘整理本?——評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
評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我們需要什麼樣的簡牘整理本?*
(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496頁)
游逸飛**
一  前言
2002年中國湖南省龍山縣里耶鎮,發掘出秦代古城遺址。城內的一號古井中出土大批木質簡牘,內容為秦王政二十五年(西元前222年)至秦二世元年(西元前209年),洞庭郡遷陵縣的公文書。2003年簡報、2007年考古發掘報告、以及整理者張春龍均公布了少部分簡牘,[1]但已引起舉世矚目,海內外名家紛紛撰寫論文,重新探索秦史,在官制、歷史地理、社會史、文書及郵驛制度等領域取得嶄新成果。[2]2012年1月《里耶秦簡》第一卷終於出版,公布古井地層第五、六、八層出土簡牘共2552枚;其餘第九至十七層及城壕出土簡牘共三萬八千餘枚,將在第二、三、四、五卷全數公布。[3]而2012年1月《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下文簡稱《校釋》),與《里耶秦簡》第一卷同步出版,該書由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做了大量綴合、標點、注釋等基礎工作,為深入研究里耶秦簡提供優越的條件。
《校釋》的出版昭示我們:新公布的簡牘內容固然重要,但這些「斷爛朝報」卻須經過艱苦的整理,才可能為學者所用,彰顯真正的史料價值。近二十年來出土簡牘已經改變了秦漢史的研究面貌,幾可說歷史學者研究任何秦漢史課題均須考慮是否有相關的簡牘材料可資利用。因此簡牘整理的工作已非考古學或古文字學的禁臠,歷史學者不宜坐等簡牘出版,而應參與簡牘整理的工作,創造更完善的「簡牘整理本」,以為歷史學所用。《校釋》作者均為歷史學博士出身,前三位均在武漢大學歷史學院任教,故《校釋》可謂歷史學者編纂的簡牘整理本。下文便藉《校釋》一書的評介,初步探索歷史學需要的簡牘整理本的面貌。[4]
二  基礎工作
竹木簡承載了兩千年前古人的古字、古語、古制、古代思想,簡牘整理本須溝通古今,將簡牘上的墨跡釋讀、隸定成現代文字,進而標點、注解成今人可讀的文句、文章或文書。陳偉領導的武大簡帛中心近年完成《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的新校釋,又承擔國家級研究項目「秦簡牘的綜合整理與研究」。中心團隊具備豐富的秦漢簡牘文書整理經驗,獲得外界好評。《校釋》的基礎工作特色有四:
第一,標點全部的釋文。居延、敦煌等西北漢簡整理本向來不加標點,學者之間的爭論經常來自斷句異同。里耶秦簡是秦朝行政文書首次較完整出土,我們可謂首次接觸秦朝文書的實際格式,《校釋》願意於此時標點里耶秦簡,以供學界進一步研究,實為吃力不討好之舉,嘉惠後人大焉。[5]
第二,《校釋》調整了《里耶秦簡(壹)》約620枚簡牘、共1340字的釋文:正文至少改變460字、增補600字,又於注釋中推測280字的釋讀。換言之,閱讀《里耶秦簡(壹)》,平均每讀四枚簡,就有一枚的釋文經《校釋》調整;近五十枚簡牘的釋文調整超過五字:以〈遷陵守丞膻之以此追如少內書〉為例,《校釋》改釋、補釋共26字後,方可通讀。《校釋》無疑成為研究里耶秦簡必須參考的版本。何況《校釋》的調整多半可信,已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整理本的釋文。《校釋》釋文能取得重大突破,原因大抵有三:熟悉秦漢簡牘字體;較全面掌握文書詞例;四位專家分工合作。
第三,將293枚簡牘綴合成131枚,[6]化零為整,復原出七十一份相對完整、可以通讀大部分內容的文書。如簡8-224原僅知卒史掌管某物,須經校讎核實;8-412則知御史校讎、合併為輿地圖,似與郡縣交界有關;8-1415僅知某人持圖;三簡綴合後,前後雖仍有闕簡,但已可知內容為敘述與某地接壤的郡縣不只兩縣,確定後,由主管的卒史將地圖交給御史,將之校讎、合併為輿地圖,若有不校讎、不正確者,自郡守以下皆須受罰。可見綴合工作可使殘簡發揮一加一大於二的功效,非常有助於深入研究。
第四,《校釋》附有相對豐富的註解,除了字詞釋義,亦有不少地理與制度的探討。除了對「當騰騰」、「某手」、「守丞」等重要問題作出簡明扼要的研究回顧,更提出新武陵即洞庭郡治等新說。徵引史料時注重里耶秦簡的內證,亦大量徵引睡虎地秦律與張家山漢律等法律文書,同時不忽略《史記》、《漢書》乃至《周禮》等有關的傳世文獻。其中指出里耶秦簡所見醫方內容大多見於馬王堆醫書,尤令人耳目一新。
三  同步出版
除非盜掘,當代所見簡牘皆來自科學考古發掘,由考古學者整理、釋讀。然而簡牘多由古文字寫成,又涉及大量文獻、學術思想、制度、名物等古史知識,而多數考古學者一輩子挖不到簡牘,故古文字與古史知識只是他們學術訓練中的一小部分,簡牘整理並非所擅。
數十年前《睡虎地秦墓竹簡》的整理,[7]乃由中央調集全中國大陸的古文字、歷史、考古諸專家於一室,公布的整理本不僅有釋文與注釋,甚至有白話語譯,且質量皆屬上乘,迄今仍難以超越。但該景況自改革開放以來、九○年代之後漸不復見,由發掘簡牘的考古所,如湖北、湖南、甘肅等地自行組織簡牘整理小組已為近年常態。
儘管隨著經濟發達、科技日進,簡牘照片自黑白而彩色乃至紅外線,品質之高已淘汰了早期由人手描的摹本,學者幾乎不須目驗原簡,便可確定釋文正確與否;但因考古學者不擅長整理簡牘、地方資源有限等種種複雜原因,簡牘整理本的出版速度與質量,反不如前。[8]2001年公布的《張家山漢墓竹簡》整理本,[9]距其出土已近二十年;其中《二年律令》是目前出土唯一較完整的漢代法律,其意義絕不下於睡虎地秦律,但整理本不僅沒有白話語譯,連注釋亦過分簡約。整理本公布後,2005-2009年間,完整的中文注釋與日文譯注本共有四種面世;[10]整理小組亦於2006年出版釋文修訂本;[11]迄今仍有學者在撰述中譯本與英譯本。[12]相較於睡虎地秦律出版後,未見新的中文整理本,而湧現了一大批研究專著;《二年律令》迄今的研究成果有一大部分屬於簡牘整理的內容,仍有許多歷史學課題尚未開展。可見簡牘整理與歷史研究不可區別過甚,簡牘整理本的質量越高,歷史學者越容易在其基礎之上進行深入研究。
《校釋》得以與《里耶秦簡(壹)》同步出版,雖未收圖版,仍具有簡牘整理本的性質與意義,反映歷史學者與考古學者之間的精誠合作,雙方互補不足、和衷共濟,使歷史學界能在第一時間獲得較佳的簡牘整理本以進行深入研究,可謂簡牘整理史上的里程碑。
四  未來展望
上文自簡牘整理的基礎工作與學術史的角度觀察,《校釋》均為簡牘整理本不可多得的範例。但為學如積薪,後來居上,《里耶秦簡(壹)》出版迄今,武大簡帛中心主持的簡帛網已有約三十篇相關文章,其中不乏對《校釋》的商榷、訂補。如方勇〈讀《里耶秦簡(壹)》札記(一)至(三)〉,新釋、改釋22字;[13]《校釋》作者之一何有祖更新撰〈里耶秦簡牘綴合〉九篇,將125枚殘簡綴合成59份文書;[14]胡平生〈讀《里耶秦簡(壹)》筆記(一)至(四)〉則不同意《校釋》的「日垂入」注釋、「何律令應」標點等內容。[15]
除了後出轉精的學術商榷,《校釋》的編纂亦百密一疏,我初步比對《里耶秦簡(壹)》與《校釋》的釋文,列其勘誤表如下:
簡號
《校釋》釋文
5-1
「縣官」為第二行首兩字,非第一行末兩字。[16]
5-3
正背面釋文寫反。
8-26+8-752
第二行「灶」為衍文。[17]
8-152
正面釋文未分行,應自「可為/恒程」之間分成兩行。
8-156
正面釋文未分行,應自「廷主/戶發」之間分成兩行。
8-771
背面釋文不應分兩行,應為一行。上下釋文之間有空格,或可分欄。
8-975
遺漏背面釋文「/【守】府陽行□/」。[18]
8-1234
「命」之上漏符號「.」。
8-1262
遺漏背面釋文「敢言司空」。[19]
8-1394
「死,【槥】」應作「【死】,槥」[20]
8-1624
遺漏背面釋文「卌八 卅五年」。《里耶秦簡(壹)》將「卌八」釋作「卅八」,亦不確。
8-1885
未標注欄號ABC。
8-1676
遺漏背面釋文「/□□□□□□□/」。[21]
8-2040
《里耶秦簡(壹)》正背面標記有誤,《校釋》已改正,未於注釋指出。
8-2246
未標注欄號A。
8-2248
將背面釋文誤植於正面第三行。
8-2259
遺漏背面釋文「/□□□/」。
8-2205
誤為8-2206的釋文[22]
8-2206
誤為8-2205的釋文[23]
以上疏誤雖屬細節,卻使《校釋》無法完全取代《里耶秦簡(壹)》的釋文,兩種整理本相互參照仍是學者研究時不可省略的步驟,未免使《校釋》的價值略減。
除此之外,《校釋》的注釋亦有不少可商之處。雖因「同步出版」的要求,《校釋》收錄的簡牘多為初次面世,其注釋不能全面、精確,勢所必然。但對於早已公布的少量簡牘,《校釋》遺漏了一些學界既有成果,未臻全面。例如簡8-157未參考邢義田對「應」、「守府」的解釋;[24]木方8-461未曾參考游逸飛對其內容、語法與詞例的研究。[25]
最後想指出《校釋》的體例亦有調整空間。第一,《校釋》只保留圓點、方塊、斜線等幾種簡牘上的符號,其餘皆不錄,此體例常見於律令、書籍等隨葬簡牘的整理。然而里耶秦簡是實用文書,其符號意義往往不下於文字。故以文書為主要內容的西北漢簡,其整理本大抵盡可能保留原來各種符號,《里耶秦簡(壹)》亦然。《校釋》改變《里耶秦簡(壹)》的體例,反而減低了參考價值。邢義田、胡平生等學者早已呼籲簡牘整理應統一體例,[26]雖因近十餘年簡牘出土數量遠過以往,前所未見的內容、格式、形制亦層出不窮,要制定一套完美的著錄格式,適用於時代上至戰國、下達魏晉,地域廣布於東南沿海與西北邊地的簡牘文書與典籍,至為不易。但里耶秦簡既以文書簡為主,便應充分借鑒過去西北漢簡的著錄格式,也才可能修正過去著錄格式之不足,建立更完善、至少更適合里耶秦簡的著錄格式。
第二,《里耶秦簡(壹)》只在書後標明可綴合的簡號,各簡釋文仍然獨立;《校釋》則將綴合簡的釋文直接合併,雖便於閱讀,卻導致學者無法區分釋文原先究竟見於何簡,實宜在注釋中交代綴合前諸簡各自的釋文。同時亦期待簡帛中心未來公布新圖版時,將綴合簡的照片排列在一起,盡可能復原簡牘的原始面貌。
第三,《校釋》以羅馬數字標注行數、英文字母標注欄數,係屬自創,讀者須費一番功夫熟悉。不如沿用《里耶秦簡(壹)》的體例,以括號內的文字說明欄數,反而清楚。
第四,《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書後附有人名、地名、紀年三種索引,[27]是文書簡整理本的範例。對歷史學研究而言,這類索引非常重要。我認為《校釋》未來應製作人名、地名、官名、年月日至少四種索引,分述如下:
一,人名索引。里耶秦簡數量雖多,卻均為遷陵縣一地之簡牘,時間又僅橫跨秦統一前夕至滅亡前夕,不到二十年;《校釋》已指出大量有明確身分的人名,同名者極可能是同一人,故「里耶秦簡人名索引」的研究價值將不下於吳簡人名索引,遠超於《居延漢簡人名編年》。[28]
二,地名索引。記載洞庭、蒼梧等郡的里耶秦簡,已經影響到秦朝政區地理的重構。[29]將其中地名依照郡縣鄉里等各級、各類政區整理成索引,將會帶來大至天下、小至遷陵縣內部的新認識。
三,官名索引。里耶秦簡主要內容為地方行政文書,幾乎每枚簡都涉及郡縣官吏,這些官吏或前所未見、或職掌難明,必須全面羅列、排比,方能了解遷陵縣、洞庭郡政務運作之實態,真正弄清早期中國官僚制的內涵與發展。
四,年月日索引。將記有完整或不完整的年月日簡牘按時序排列,便可探討各種現象、制度的共時性與變遷,一部秦洞庭郡遷陵縣的地方編年史亦自然呈現,尚可進而考慮《史記》、《漢書》乃至睡虎地《編年記》等文獻記載的秦朝歷年大事是否影響及於遷陵縣。例如秦始皇三十三年攻取嶺南,設置桂林、南海、象三郡;洞庭郡傍嶺南,在三十三年以前為秦朝南方邊郡,三十三年前後遷陵縣的各種軍政事務,理應受到秦朝的軍事準備、進攻嶺南、戰後治理等政策的影響。遷陵縣三十四年倉徒簿裡共有女性刑徒2876人,數量超過男性刑徒近一倍之多,[30]可能是因為之前遷陵縣男性刑徒被大量徵發以應付三十三年的嶺南戰役,直至三十四年時遷陵縣仍未能補充足夠的男性刑徒之故。而簡9-1~12記載三十三年陽陵司空向大批前往洞庭郡戍守的戍卒追討債務,直至三十五年洞庭郡代理郡尉方處理此事;該批公文一拖兩年的原因,似乎亦可從洞庭郡三十三年軍務繁忙之中獲得解釋。
里耶秦簡是一座寶山,《校釋》則是通往寶山的方便法門。上述多為求全責備之詞,一切都是希望《校釋》第二至五卷能做得更好。《校釋》〈前言〉曾言「(五卷本)全部出版後,再在此基礎上,推出新的圖錄、釋文、注釋本」。理想的簡牘整理本至少應包含照片、釋文、注釋、索引四項內容。十分期待未來的新本兼收原照片與紅外線照片,盡可能收錄簡牘側面及背面的照片;釋文更加準確,綴合更多簡牘,校對不出任何差錯;體例更為完善,著錄全部簡牘符號;注釋更為精審,並語譯重要的簡牘內容;製作完備且多元的內容索引。希望理想的簡牘整理本早日成為現實,新的歷史圖象亦能藉此而生。
*本文原刊於《新史學》第24卷第2期(2013,臺北),頁177-186。轉載至簡帛網時字句稍有修訂,交由“源和柳莊”公號轉載時又更動了主副標題的順序。初稿曾在邢義田老師主持的里耶秦簡讀書會上報告,得到邢老師、劉欣寧學姊諸多批評,又得到四位原作者,侯旭東與胡平生老師、同學貝大偉,臺大歷史學報匿名審查人指正,唯文中一切錯誤仍由我自行負責。
**本文發表時為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候選人,現為臺灣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博士後。
[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處、龍山縣文物管理所,〈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第1期(北京),頁4-35;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里耶發掘報告》(長沙:岳麓書社,2007),頁179、203-210;張春龍,〈里耶秦簡所見的戶籍和人口管理〉,收於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里耶古城.秦簡與秦文化研究--中國里耶古城.秦簡與秦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科學,2009),頁188-195;張春龍,〈里耶秦簡中遷陵縣學官和相關記錄〉,收於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出土文獻(第一輯)》(上海:中西書局,2010),頁232-234;張春龍,〈里耶秦簡中遷陵縣之刑徒〉,收於李宗焜編,《古文字與古代史.第三輯》(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2),頁453-464。
[2]凡國棟,〈里耶秦簡研究回顧與前瞻〉,收於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編,《簡帛(第四輯)》(上海:上海古籍,2009),頁37-57。
[3]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里耶秦簡(壹)》(北京:文物,2012),〈前言〉、〈凡例〉。
[4]胡平生,〈里耶擁戈泛吳楚,弔古感懷漫悲歌——讀《里耶秦簡》與《里耶秦簡校釋》〉,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2012.8.12),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727。
[5]參胡平生,〈讀《里耶秦簡(壹)》筆記(一)〉,「簡帛網」(2012.4.20),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670。
[6]附錄1〈綴合編連一覽〉指出簡8-1016與8-1151可綴合,但正文未綴合,亦未討論。
[7]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1990)。
[8]胡平生,〈論簡牘整理國家標準的制定〉,收於中國文物研究所編,《出土文獻研究(第八輯)》(上海:上海古籍,2007),頁150-153。
[9]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北京:文物,2001)。
[10]朱紅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集釋》(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日]「三國時代出土文字資料の研究」班,〈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二年律令」譯注稿その(一)至(三)〉,《東方學報》第76-78冊(2004-2006,東京);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專修大學『二年律令』研究會,〈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譯注(一)至(十二)〉,《專修史學》第35-46號(2003-2009,川崎)。
[11]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2006)。
[12]黃怡君、游逸飛、李丞家、林盈君、李協展,〈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置吏律》譯注〉,《史原》復刊第1期(總第22期,2010,臺北),頁287-337;李冠廷、游逸飛,〈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均輸律》譯注〉,《史原》復刊第2期(總第23期,2011),頁239-256;高震寰、蔡佩玲、張莅、林益德、游逸飛,〈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錢律》譯注〉,《史原》復刊第3期(總第24期,2012),將刊。[加]葉山(Robin D.S. Yates)、[美]李安敦(Anthony J. Barbieri-Low)著,郭勉愈譯,〈張家山法律文獻英譯方法論及挑戰〉,收於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編,《簡帛(第四輯)》(上海:上海古籍,2009),頁459-471。
[13]方勇,〈讀《里耶秦簡(壹)》札記(一)至(三)〉,「簡帛網」(2012.4.28-5.21),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677-1699。
[14]何有祖,〈里耶秦簡牘綴合(七則)〉,「簡帛網」,2012.5.1,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679;〈里耶秦簡牘綴合(二)至(七)〉,「簡帛網」(2012.5.14-6.25),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695-1712;〈里耶秦簡牘綴合(二則)〉,「簡帛網」(2012.7.30),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723;〈里耶秦簡牘綴合(六則)〉,「簡帛網」(2012.12.24),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765。
[15]胡平生,〈讀《里耶秦簡(壹)》筆記(一)至(四)〉,「簡帛網」(2012.4.20-5.4),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670-1683。
[16]的篤,〈《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的幾處校勘〉,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論壇」(2012.4.23),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2937。下文不詳引出處。
[17]的篤,〈《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的幾處校勘〉。
[18]的篤,〈《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的幾處校勘〉。
[19]的篤,〈《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的幾處校勘〉。
[20]的篤,〈《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的幾處校勘〉。
[21]的篤,〈《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的幾處校勘〉。
[22]的篤,〈《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的幾處校勘〉。
[23]的篤,〈《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的幾處校勘〉。
[24]邢義田,〈湖南龍山里耶J1(8)157和J1(9)1-12號秦牘的文書構成、筆跡和原檔存放形式〉,收於氏著,《治國安邦:法制、行政與軍事》(北京:中華書局,2011),頁473-498。
[25]游逸飛,〈里耶秦簡8-455號木方選釋〉,收於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第六輯)》(上海:上海古籍,2011),頁87-104。
[26]邢義田,〈對近代簡牘著錄方式的回顧和期望〉,收於氏著,《地不愛寶:漢代的簡牘》(北京:中華書局,2011),頁579-600;胡平生,〈論簡牘整理國家標準的制定〉,收於中國文物研究所編,《出土文獻研究(第八輯)》,頁136-154。
[27]如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走馬樓簡牘整理組編,《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壹》(北京:文物,2003)。
[28]李振宏、孫英民,《居延漢簡人名編年》(北京:中社科,1997)。
[29]陳偉,〈秦蒼梧、洞庭二郡芻論〉,《歷史研究》2003年第5期(北京),頁168-172;周振鶴,〈秦代洞庭、蒼梧兩郡懸想〉,《復旦學報》2005年第5期(上海),頁63-67。
[30]張春龍,〈里耶秦簡中遷陵縣之刑徒〉,收於李宗焜編,《古文字與古代史(第三輯)》(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2),頁453-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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