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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死亡,药店因输液摊上事

来源:赛柏蓝-药店经理人

特约撰稿人:兰花草

药店是卖药的地方,如果销售处方药,还需要在驻店执业药师的指导下,凭医师处方进行销售、购买和使用;如果执业药师不在,处方药则需要停止销售。
然而,却有药店胆大包天,竟然直接为患者进行输液治疗。最终,酿成了悲剧——患者死亡……
近日,据微信公众号《商洛微帮》消息,今年45岁的朱某是商洛市山阳县人,因孩子上学,临时租住在陕西省商洛市西照川镇街道。
6月4日,朱某因感到胸口疼痛,便去街道的如意药店,医生诊断后,给他打了吊瓶,次日继续打吊瓶。打完后便去距离药店不到100米的地方上厕所,随后被人发现倒在厕所,已经死亡。
事件发生后,家属报警,公安机关排除了刑事案件,山阳县西照川镇政府、山阳县卫生健康局、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方组织死者家属和药店协调此事,调查相关情况。
6月15日,负责协调此事的办公室主任陈先生告诉记者说,经过多次协调,6月14日,死者家属已经同药店达成了和解协议,获得了赔偿。
陈主任称,该药店已在镇上经营多年,负责人曾在卫校学过医疗知识,除销售药品外,有时还会给村民看个感冒、发烧之类的小病,从没出现过伤亡事件。另外,经过多部门调查,发现药店给当事人用的药不存在问题,不会导致患者死亡。但是药店因没有行医资格证,涉嫌非法行医。
6月16日,记者从山阳县卫健部门了解到,针对该药店非法行医的行为,执法部门将按照程序进行处理。
那么,曾经的医药一家亲,为何到如今的花开两朵、天各一方的局面?有人质疑,药店到底能不能为患者看病?或者说,药店如果有医师坐诊的话,到底能不能为患者诊疗疾病?
这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药店和诊所的主管部门不同
药店的主管部门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其经营活动的开展,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处方药品和乙类非处方药品的销售,需要凭借医师处方,在驻店执业药师的指导下,购买、销售和使用。
而从事诊疗活动,需要具备相关资质,包括乡村医师资格证、乡村全科助理医师资格证、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并在辖区卫健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在注册的执业地点进行合法的诊疗活动。
而上述如意药店,并没有卫健部门的批准和许可,也没有在卫健部门备案,而且其诊疗活动选择在自家药店,严重违反了《执业医师法》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者和离开注册的地点行医,超出注册的类别和范围行医的相关规定,属于非法行医的范畴。
第二,上过学不等于可行医
传统的观念认为,只要在卫校或者医学院学习过医学知识,就可以从事诊疗活动,就像上述如意药房的负责人,此前在卫校学习过相关医学知识,便私自为患者进行诊疗活动,实际上这种观念是极其错误的。
我们知道,合法的诊疗活动,诊疗行为人不仅要具备相关资质,还要有合法的诊疗场所。相关资质的取得,需要通过考试的方式,考核合格后,在相应的卫健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的执业证书,然后在注册的执业地点进行相应的诊疗活动。
但从上述的报道来看,如意药房的负责人只是学习过相关的医学知识,并没有取得相关资质,换言之,就是对医学有所了解,便为患者看病,显然,这也为后面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第三,用药合理,可否免除相关处罚?
从上面的报道得知,经过多部门调查,发现药店给当事人用的药不存在问题,不会导致患者死亡。既然如此,药店是否就可以免除相关处罚?
非也!
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个人,亦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行医(同刑法之规定)或虽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但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行医,均属非法行医。
而如意药店负责人虽然用药不存在问题,但是由于没有行医资格,对患者病情的诊断存在误差,对病情的发展缺乏预判,更为重要的是,还没有相关的急救设施和措施,最终酿成患者死亡的悲剧,不仅害惨了自己,也害死了别人,真可谓是得不偿失。
第四,“药店+诊所”,怎样才能合法化?
2012年,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出台,其中规定,允许药品零售单位,开办医师坐堂的诊所;另外,我国《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指出,药品零售药店申请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适用本办法,这也为药店+诊所模式指明了方向。
但是第四条指出,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药店,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具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三)中药饮片质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400种。
第九条规定 中医坐堂医诊所聘用的医师,应当是取得医师资格后,经注册连续在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
第十条规定 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可以在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不得在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
第十一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只能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超出执业范围。
也就是说,药店+诊所的经营模式,只适合于中医,而患者如果需要购买处方药或者乙类非处方药,照样需要凭医师处方在驻店执业药师的指导下,方能购买和使用。
而如意药店无论是从《执业医师法》的角度出发,还是从《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出发,均不符合相关规定。当然,他也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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