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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姓”梦难圆:日本妇女还得冠夫姓


“你好,我叫樱木花道,这是我太太赤木晴子。”

“大胆!结婚不改姓,你们违法了知不知道?!”


尹月 / 政见观察员


男女结婚就得用同一姓氏,这事在日本可是白纸黑字的法律。12 月 16 日,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民法》 中的 “夫妇同姓制度” 不违宪。这一制度规定,夫妻双方要么跟男方姓,要么跟女方姓,反正两口子的姓必须得一样。


日本高院最新裁决给很多人泼了冷水。十几年来,日本在野诸党和主张性别平等的市民团体一直呼吁实行“可选择的夫妇别姓制度”,即允许夫妻婚后保留各自先前姓氏。


“夫妇同姓”从哪来?


“夫妇同姓” 并不是日本的 “悠久传统”,总共也就实施了 117 年。日本法制史学者石井良助编纂的 《日本法制史概说》 记载,从古代至近世 (江户时代),日本贵族女性在婚后仍旧保留娘家姓;而平民本来就不允许拥有姓,也就没有结婚改姓一说。


明治初年,日本受欧风美雨的冲刷,不少社会制度开始变革。但政府在 1876 年 (明治 9 年) 专门发布过一道太政官指令,特别维护 “夫妇别姓”,理由之一是 “不能无视历史沿革”。直到 1898 年,日本通过明治 《民法》,引入户籍制度、确立 “家父长制”,在此基础上才正式开始效仿德国推行 “夫妇同姓制”。


二战结束后,“夫妇同姓制” 在法律修订过程中得以保留。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副教授李永晶曾在题为 《日本“夫妇同姓”制度为何无法终结?》 的文章中提出,日本 1947 年 (昭和22年) 实施的民法典第 750 条规定夫妇可以选择跟男方姓或跟女方姓,这种可选择的同姓制度与明治 《民法》 所规定的女方必须改为户主姓氏 (入赘等特例除外) 的 “夫妇同姓” 相比,“因其形式上的平等,堪称法律上的进步”。


文字逻辑上的进步是一回事,实际情况又是另一回事。厚生劳动省 2013 年人口动态调查结果显示,在接受调查的 72 万对夫妇中, 96.2% 的妻子婚后随夫姓,只有 3.8% 的丈夫随妻姓,且多为上门女婿,可见所谓 “男女平等” 不过是形式。


不想改姓怎么办?


在日本,结婚后想要保留旧姓也不是不行,有两种途径:


第一种方法是选择不递交结婚申请,也就是 “事实婚”,即同在一个屋檐下的两口子不履行登记手续。不过,“事实婚” 所受的法律保护不如正式婚姻关系完备,且为传统文化所不容,因此极少有人选择此法。


另一种方法叫做 “通称使用”,即在改姓 “入籍” 的同时,工作中仍沿用原姓。东京大学教授加藤阳子就如此行事。她婚前便开始发表论文,虽然婚后随夫姓将户籍名称变更为野岛阳子,但在上课和发表论文时继续使用旧姓,以避免 “加藤阳子其人忽然消失” 的不便。笔者友人曾询问她更爱哪个称呼,阳子老师回复 “都可以。”如今,越来越多的日本女性婚后希望继续工作,而冠夫姓又会带来很多麻烦,所以女性在职场保留旧姓的情况随之增多。


为探索 “通称使用” 的普及程度,日本经济新闻社 2015 年 2 月针对全国 1000 名 20 岁至 50 岁的职业女性展开调查。结果显示,大约四分之一的受访女性称自己在工作时使用旧姓,比例并不算高。不过,调查中近 80% 受访者赞同推行 “可选择的夫妇别姓制度”,也就是说,一旦新制度施行,应会有大批职业女性保留旧姓,只是高院的新裁决让 “别姓制度” 不知何时才有出头之日。


国内论争:如火如荼


要不要改变 “夫妇同姓”?争论从 20 世纪 50 年代起便时常见诸报端,口水仗打得旷日持久。


1975 年,日本参议院首次审议修订 《民法》 规定。为探知民意动向,内阁府于次年把 “夫妇别姓” 纳入例行舆论调查。到 20 世纪 90 年代,随促进男女平等的 《男女共同参画社会基本法》 颁行和女议员的日益活跃,这一讨论显得更加活泼深入。


从那时起,针对 “夫妇同姓” 的争论就不再局限于维护自我命名权的范畴,而是进一步扩大到性别平等领域。赞成改变 “夫妇同姓” 的革新派指出,同姓制度为女性带来的不便花样繁多,无论职业女性还是家庭主妇,已婚者还是离婚者、再婚者,都饱受这套不合理制度的折磨。截至 2015 年 11 月底,只有 65% 的企业允许女性员工 “通称使用” (即在职场保留旧姓)。另外,驾驶证、健康保险证、护照、银行帐户等重要证件原则上都不能以旧姓办理,实在缚手缚脚。革新派认为,作为世界上唯一强制实施 “夫妇同姓” 的国家,日本这一实践和多数国家采用“可选择的夫妇别姓制度”相悖,理应加以变更。


面对革新呼声,日本会议和神道政治联盟等保守政治团体认为,“可选择的夫妇别姓制度” 挑战的是 “举家同姓” 的家庭观念。他们认为,姓是维系家族的纽带,倘若 “别姓”,家庭的凝聚力 (日文称“一体感”) 将丧失,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的分崩离析。


对于这种保守言论,改革派当然嗤之以鼻,强调只有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夫妻关系才是家庭和睦稳固的柱石。


正反双方的攻防战同样引发政党关注。1996 年,以国会议员野田圣子为首的一批自民党议员首次尝试向国会提交修订要求,但未能通过自民党事先审议程序。民主党、社民党、共产党等在野诸党和超党派联盟也轮番向国会提交修改草案,其中包括 “原则性夫妇别姓”、“可选择的夫妇别姓”、“通称使用公认制” 等七八种提议,无奈总是难以迈过审议难关。


国际社会:看不下去


与此同时,日本 “夫妇同姓” 引发国际社会关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2003 年 8 月提出,日本应修订 “夫妇同姓”、最低结婚年龄及女性离婚后半年内不得再婚等 《民法》 中的歧视女性条款。2008 年 4 月,日本政府在近五年后才发布了 《消除对妇女歧视条约实施状况第6号报告书》 予以回应。报告书称,“正在尽力引导国民对可选择的夫妇别姓展开更深入的讨论”。联合国对此并不满意, 2009 年 8 月再次要求日方整改。


联合国的两次 “警告” 以及在野党、市民团体不懈努力,日本执政党和法院的态度有所松动。自民党高层数次表示有意改善旧姓的使用环境。屡次驳回相关诉讼的最高法院也终于在 2015 年 2 月 18 日受理了国内首例控诉 “夫妇同姓” 违宪的案例:五名日本人主张改姓违反法律之下男女平等的原则,要求国家赔偿 600 万日元损失。遗憾的是,高院虽然裁定再婚期限的条款违宪,但仍维护 “夫妇同姓”。如今,原告已经撤诉,“别姓制度” 不知何时才能再次登上舞台。


2015 年 11 月,世界经济论坛发布 《全球性别差距报告》。报告指出,日本的性别平等状况在接受调查的 145 个国家中排名第 101 位,多年来始终在发达国家中居于末位。


事实上,“可选择的夫妇别姓制度” 在日本已经具备了深厚的民意基础。根据政府机构和日本各大媒体的舆论调查,超过半数的日本人赞同革新,特别是国内中青年层表现出较高的支持率;反对者只占 35%。在这种背景下,高院判决 “夫妇同姓” 符合宪法不啻于浇在日本男女平权运动上的一盆冷水。“别姓制度”尚未突围成功,性别平权人士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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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久武.2003.『夫婦別姓:その史と背景』.世界思想社.

菊江?折井美耶子?周平. 1993.『夫婦別姓への招待:と家族の関係に新しいを』.有斐閣選書.

京弁士会?女性の利にする委会(.『これからの選択-婦別姓:と姓の尊重-女と男の自由な関係.1992.日本評論.


微信编辑:韩紫熙 图片编辑:江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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