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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享家】FDA随笔系列(七):美国药品分类制度研析



  我们在讨论美国药品审评审批时,常常以为美国药品分为新药和仿制药两大类,这样的认识真的正确吗?

  

早期没有仿制药的概念


  事实上,美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新药(New Drug)概念是在1938年。当年,新出台的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首次要求制药企业研制的药品在上市前,必须向FDA提出申请上市许可。这部法律把1938年后需要经过FDA审批才能上市的药品都称为“新药”,由此而提交的上市申请被称为新药申请(NDA)。可见,美国的“新药”概念是随着FDA取得对上市药品事前审批权而出现的。与其相对的概念,是1938年法律出台前已经上市无需FDA批准的“旧药”(Old Drug)。


  至1962年,新的法律修正案对药品的有效性提出了要求。美国的药品分类变得复杂起来,不仅有1938年前已经上市的“旧药”,有1938-1962年间只基于安全性批准的药品,还有1962年以后基于安全性和有效性批准的“新药”。按1962年法案要求,美国从1966年开始对1962年以前上市的“祖父药”进行有效性评估。这一次,“新药”概念对应对是“祖父药”。

  

1960年代的新药分类


  1962年以后批准上市的新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原创药品(Pioneer Drug)。


  第二类是简化新药。FDA公布了1938-1962年间上市并通过药效研究实施方案的原创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企业可通过简化新药申报(ANDA)的方法,无需提交全面的临床研究资料,只需证明申报药品与原创药具有生物等效性就可上市。


  第三类是文献新药,对于1962年以后批准的原创药品,企业可通过“文献新药申请”的简化安排申请上市。但是,由于原创药品生产企业公开的文献信息非常少,这一安排基本没有效果。


  在这三类新药中,后两类近乎“仿制药”。但是,糟糕的是,通过后两条路径批准上市药品的质量和疗效很难得到市场认可。1970年代,FDA专门对这些药品对质量进行评价,结果令人非常不满意。

  

1980年代以来的新药分类


  我们今天熟悉的可与原创药品实现临床可互换的“仿制药”,是新药概念出现50年后,随着Hatch-Waxman法(俗称《仿制药法》)的出台逐步深入人心的。其实,1984年出台的Hatch-Waxman法中也并没有正式出现仿制药(Generic Drug)这个概念。


  Hatch-Waxman法的出台,将新药审评审批分为三个通道:第一通道是505(b)(1)原创新药,一般是新化学实体(New Molecular Entity)、新适应症(New Indication);第二通道是505(b)(2)优化新药,主要包括新活性成分(New Active Ingredient,包括新的酯、新的盐等)、新剂型、新组合、新路径(New Route of Admin);第三通道是505(j)简化新药(ANDA)。


  第一通道的原创新药,通常情况下指的是具有专利保护的新化学实体(New Molecular Entity)。上市申请人需要对这个新化学实体按临床适应症的不同进行系统的、大量的人体I/II/III期临床试验研究,同时要获得全部提交的原始临床数据的所有权。一旦批准,在专利保护和数据独占期内,原研药的市场价值就是其在临床试验证据基础上的“临床价值”的体现。


  第三通道505(j)新药是原创药品的“同卵孪生兄弟”。Hatch-Waxman法的考量是,专利保护期和独占期过后,对原研药的“同卵孪生兄弟”的上市申请如果还是要求重新进行全部临床试验,不利于市场的良性竞争和药品在公共健康意义上的可及性。因此它对《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在NDA通路之外,开放了简化新药上市申请(ANDA)通道。允许与已上市的原研药(或叫Reference Drug or Listed Drug)具有同样活性成分、同样剂量、同样剂型的“同卵孪生兄弟”,在原研药的专利和独占期问题解决后,可以仅仅通过与原研药的BE研究,来支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结论,提交上市申请。这一类药品就是俗称的“仿制药”。1990年,FDA将负责审评原创药“同卵孪生兄弟”的办公室命名为“仿制药办公室”(OGD)后,也促进了仿制药这个概念的使用。


  在FDA的定义里,仿制药仍然是新药,因此它的审批通道还叫“简化新药上市申请”。它的简化是相对原研药而言,简化指的是所要求提交的临床试验的证据的程度不一样,而不是对原研药和仿制药临床价值的评判。


  FDA在开通ANDA通道时,又面临一个新问题:如何处理原研药的“异卵孪生兄弟”?比如,在原研药基础上,改动用药剂量、用药途径、寻求新的或扩大适应症。它不可能同原研药的“同卵孪生兄弟”那样,只做临床生物等效就行。但这些药由于同原研药的“同根关系”,重新进行全部临床研发,也不符合减少不必要研发资源的原则。因此,法律将NDA通道一分为二,规定了第二通道505(b)(2)的优化新药。


  概括起来,这三类药品都是新药,其区别在于:审评所依靠的临床疗效数据来自哪里。第一类原创新药,需要开展完整的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药物代谢动力学和生物利用度的试验,获得全部的临床疗效数据提交审评;第二类优化新药,需要做部分临床前研究、可以选做临床试验,但需开展药物代谢动力学和生物利用度研究,提交审评的数据比原创新药少;而第三类简化新药(仿制药)审评的数据来自其仿制的参比药品。FDA给予原创新药5年排他性保护期,给予优化新药3年排他性保护期,给予首仿药6个月排他性保护期。


小结>>>


  从美国药品分类演变的历史可以看出,药品类别的名称不是关键,重要的是对应不同类别药品的激励约束制度。美国的药品分类法看似简单,却比较周全地兼顾了原研药品企业、仿制药品企业、社会和患者各方利益。


  一是全部处方药品都可以纳入三类之中,无遗漏、无重叠。二是比较好地平衡了企业的成本与效益。考虑到企业在研究开发、临床试验和上市申请上投入不同,给予不同类药品不同时长的市场保护期,从而保护企业的市场利益。对于研发投入更多、承担更大风险、产生更大临床价值的药品,给予更长时间的市场保护,鼓励创新。三是允许仿制,降低了整个社会获得药品的成本。四是要求仿制药与原研药生物等效并按照同样的质量管理规范生产,实现临床上可以互换,促进了企业之间的竞争,确保患者权益。


  从患者角度看,不论是不是新药,是原创药品还是仿制药,药品的价值就在于让患者能够在市场上购买到、可以治疗疾病、增进健康。患者在乎的关键是安全,有数据支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简而言之,关于药品的制度设计,核心与关键是满足患者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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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A随笔系列(一):有担当才有信任

● FDA随笔系列(二):谁来监管FDA

● FDA随笔系列(三):垂直还是分级?

● FDA随笔系列(四):FDA和他的小伙伴们

● FDA随笔系列(五):在合作与博弈中占据主动

● FDA随笔系列(六):科学决策的关键三要素


■编辑 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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