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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公众参与“社区规划”式的城市更新

一、城市更新的历程

英国是最早开始城市化的国家之一,1750年始于英国波及欧洲以及全世界的产业革命,极大地推动了英国生产力的发展。机器生产替代手工生产,使规模生产更经济,先进的工厂生产方式逐步代替了原始的家庭生产方式,移民涌入城市,城市规模扩大,城镇数量增多。城市化进程与工业化发展密不可分,除城市经济增长构成的拉力外,农业集约化经营、劳动生产力提高造成农业人口相对过剩,迫使过剩农民进城寻求生存机会。这一时期城市化过程比较长,城市增长处于自发扩展的状态。

英国的真正意义上的城市更新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清除贫民窟计划。1930年英国工党政府制定格林伍德住宅法,采用当时有影响的“建造独院住宅法”和“最低标准住房”相结合的办法,来解决贫民窟问题。在清除地段建造多层出租公寓,并在市区以外建一些独院住宅村。这一法规首次提出对清除贫民窟提供财政补助。

二战后,英国通过新城建设计划,在大城市周边建立一系列卫星城,将改造地区多余的人口及经济活动安置到卫星城,以缓解大城市的人口、交通、环境等压力。这种通过卫星城的办法疏散城市人口,尽管给城市建设腾出了一定的空间,但也造成了内城人口的外溢及内城的衰落等问题。此外,在清除地段建造出“有规划的”高中层公寓式出租住宅社区,破坏了维多利亚时代的街区风貌。

20世纪60年代末,英国的城市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衰退,造成衰退的原因是战后城市人口郊区化过程。1946年英国政府开始推行的新城运动,以及人们收入的提高、小汽车的普及而引起的人们自发地离开城市。过度郊区化造成内城的衰退,从而引发物质性表象外的一系列的社会、经济结构问题。更新政策从大规模清除贫民窟转向住宅整修和改善以及中心区商贸区的复兴,更新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文化继承、以及保留历史悠久的街区和社会生活特色等问题被提了出来。

尽管前40多年的城市更新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远远达不到普遍改善的目标。自1930年的格林伍德住宅法对清除贫民窟提供人口安置补贴,20世纪50年代后的住房客体补贴大大提高,最高可达住房整修改善费用的50%,20世纪70年代甚至将限额标准提高到75%,但是改善离公众的目标还太远。

20世纪80年代,英国政府的城市更新政策有了重大的转变,以政府计划为主的城市更新政策转向市场引导与私人投资为主的城市更新政策。同时,公众逐渐参与到更新改造规划当中,对城市更新产生一定的影响,英国的城市更新由政府操纵的“自上而下”的方式过渡到“自下而上”的“社区规划”方式。

二、英国城市更新的主要措施

①财政补贴制度

在英国的城市更新中,财政补贴是英国政府推行更新改造计划的重要举措,从20世纪30年代格林伍德法实施的按人口安置补贴的制度,至今已有60多年的历史。从英国政府财政补贴的发展历程来看,大至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清除贫民窟运动以及二战后大规模的住房短缺,政府为大规模的住房拆迁重建提供住宅客体补贴,以消除住房短缺及提高市民的居住质量。

第二阶段,始于20世纪60年代,住房政策转向住房整修和改善,这一阶段政府转向主体补贴,为需要住房改善的市民提供帮助。

第三阶段,始于20世纪80年代,公共支出大幅减少,社会建房备受指责,住房政策转向私人提供。此外受郊区化的影响使内城日渐衰落,为弥补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将私人投资吸引到内城改造中来,英国成立了城市发展基金,主要用作计划内的改造项目补偿金,弥补改造收益的不足,带动私人投资的积极性。

②城市开发公司

1980年,为了解决内城衰退,实现内城复兴,英国成立了城市开发公司,一个开发公司对应着一个特定的城市区域,担负着吸引私人投资,改造内城地区,实现内城复兴的重任。

城市开发公司隶属政府环境部,环境部在极度衰退的内城区划出指定区,成立开发公司。开发公司具有区域管理权,可以通过环境部赋予的合法权利获得有价值的国有土地,地方政府不得不将土地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公司,由公司负责经营,地方政府不得干预其经营活动。在运作中规划制定的权利仍属于地方政府,但公司有权审批开放商的规划申请。

环境部统筹管理全国的开发公司,公司的管理层是由环境大臣任命的官员构成,公司实际上是环境部在地方的派出机构。

公司每年度的发展计划必须经环境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提供公共资金的支持,而且任命顾问小组评估公司的业绩。公司采取以市场为导向的战略,培育资本市场、土地市场和住宅市场等,利用国家公共资金的投入和一些优惠政策,如地方税减免、提供基础设施、减少规划控制等,刺激更多的私人资金注入到指定区。

三、启示

西方城市更新理念与更新政策的三段式演变,可以给予我们三点启示。首先,城市更新绝不仅仅是旧建筑、旧设施的翻新,不仅仅是一种城市建设的技术手段,不仅仅是房地产开发为主导的经济行为,它还具有深刻的社会与人文内涵。忽视社区利益、缺乏人文关怀、离散社会脉络的更新不是真正意义的更新。

其次,城市更新的成功有赖于建立一个真正有效的城市更新管治模式,即要有一个包容、开放的决策过程,一个协调、合作的实施机制。只有将社区力量纳入决策与实施的主体之中,与公、私权力形成制衡,才能保证更新效率、公平与目标的统一。

第三,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城市更新机制,政府的积极作用不可替代。政府既要运用一些激励性政策吸引私有部门对城市更新进行投入,又要维护公众利益,为社区创造条件,在三方伙伴关系中起到协调、引导、监察和调解的作用,确保社区利益不为商业利益所吞没。

一、城市更新的历程

英国是最早开始城市化的国家之一,1750年始于英国波及欧洲以及全世界的产业革命,极大地推动了英国生产力的发展。机器生产替代手工生产,使规模生产更经济,先进的工厂生产方式逐步代替了原始的家庭生产方式,移民涌入城市,城市规模扩大,城镇数量增多。城市化进程与工业化发展密不可分,除城市经济增长构成的拉力外,农业集约化经营、劳动生产力提高造成农业人口相对过剩,迫使过剩农民进城寻求生存机会。这一时期城市化过程比较长,城市增长处于自发扩展的状态。

英国的真正意义上的城市更新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清除贫民窟计划。1930年英国工党政府制定格林伍德住宅法,采用当时有影响的“建造独院住宅法”和“最低标准住房”相结合的办法,来解决贫民窟问题。在清除地段建造多层出租公寓,并在市区以外建一些独院住宅村。这一法规首次提出对清除贫民窟提供财政补助。

二战后,英国通过新城建设计划,在大城市周边建立一系列卫星城,将改造地区多余的人口及经济活动安置到卫星城,以缓解大城市的人口、交通、环境等压力。这种通过卫星城的办法疏散城市人口,尽管给城市建设腾出了一定的空间,但也造成了内城人口的外溢及内城的衰落等问题。此外,在清除地段建造出“有规划的”高中层公寓式出租住宅社区,破坏了维多利亚时代的街区风貌。

20世纪60年代末,英国的城市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衰退,造成衰退的原因是战后城市人口郊区化过程。1946年英国政府开始推行的新城运动,以及人们收入的提高、小汽车的普及而引起的人们自发地离开城市。过度郊区化造成内城的衰退,从而引发物质性表象外的一系列的社会、经济结构问题。更新政策从大规模清除贫民窟转向住宅整修和改善以及中心区商贸区的复兴,更新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文化继承、以及保留历史悠久的街区和社会生活特色等问题被提了出来。

尽管前40多年的城市更新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远远达不到普遍改善的目标。自1930年的格林伍德住宅法对清除贫民窟提供人口安置补贴,20世纪50年代后的住房客体补贴大大提高,最高可达住房整修改善费用的50%,20世纪70年代甚至将限额标准提高到75%,但是改善离公众的目标还太远。

20世纪80年代,英国政府的城市更新政策有了重大的转变,以政府计划为主的城市更新政策转向市场引导与私人投资为主的城市更新政策。同时,公众逐渐参与到更新改造规划当中,对城市更新产生一定的影响,英国的城市更新由政府操纵的“自上而下”的方式过渡到“自下而上”的“社区规划”方式。

二、英国城市更新的主要措施

①财政补贴制度

在英国的城市更新中,财政补贴是英国政府推行更新改造计划的重要举措,从20世纪30年代格林伍德法实施的按人口安置补贴的制度,至今已有60多年的历史。从英国政府财政补贴的发展历程来看,大至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清除贫民窟运动以及二战后大规模的住房短缺,政府为大规模的住房拆迁重建提供住宅客体补贴,以消除住房短缺及提高市民的居住质量。

第二阶段,始于20世纪60年代,住房政策转向住房整修和改善,这一阶段政府转向主体补贴,为需要住房改善的市民提供帮助。

第三阶段,始于20世纪80年代,公共支出大幅减少,社会建房备受指责,住房政策转向私人提供。此外受郊区化的影响使内城日渐衰落,为弥补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将私人投资吸引到内城改造中来,英国成立了城市发展基金,主要用作计划内的改造项目补偿金,弥补改造收益的不足,带动私人投资的积极性。

②城市开发公司

1980年,为了解决内城衰退,实现内城复兴,英国成立了城市开发公司,一个开发公司对应着一个特定的城市区域,担负着吸引私人投资,改造内城地区,实现内城复兴的重任。

城市开发公司隶属政府环境部,环境部在极度衰退的内城区划出指定区,成立开发公司。开发公司具有区域管理权,可以通过环境部赋予的合法权利获得有价值的国有土地,地方政府不得不将土地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公司,由公司负责经营,地方政府不得干预其经营活动。在运作中规划制定的权利仍属于地方政府,但公司有权审批开放商的规划申请。

环境部统筹管理全国的开发公司,公司的管理层是由环境大臣任命的官员构成,公司实际上是环境部在地方的派出机构。

公司每年度的发展计划必须经环境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提供公共资金的支持,而且任命顾问小组评估公司的业绩。公司采取以市场为导向的战略,培育资本市场、土地市场和住宅市场等,利用国家公共资金的投入和一些优惠政策,如地方税减免、提供基础设施、减少规划控制等,刺激更多的私人资金注入到指定区。

三、启示

西方城市更新理念与更新政策的三段式演变,可以给予我们三点启示。首先,城市更新绝不仅仅是旧建筑、旧设施的翻新,不仅仅是一种城市建设的技术手段,不仅仅是房地产开发为主导的经济行为,它还具有深刻的社会与人文内涵。忽视社区利益、缺乏人文关怀、离散社会脉络的更新不是真正意义的更新。

其次,城市更新的成功有赖于建立一个真正有效的城市更新管治模式,即要有一个包容、开放的决策过程,一个协调、合作的实施机制。只有将社区力量纳入决策与实施的主体之中,与公、私权力形成制衡,才能保证更新效率、公平与目标的统一。

第三,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城市更新机制,政府的积极作用不可替代。政府既要运用一些激励性政策吸引私有部门对城市更新进行投入,又要维护公众利益,为社区创造条件,在三方伙伴关系中起到协调、引导、监察和调解的作用,确保社区利益不为商业利益所吞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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