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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之攻略

   非营利性医院是指医院运营中的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院的继续发展,不能用于分红。而营利性医院则可以自主定价、医院股东可以就医院收益获得分红以及可以上市融资。


非营利性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有利于补充医院市场的竞争要素,减少竞争不足的现象,通过充分竞争,向市场提供更为优质的医疗服务。同时,非营利医院变更为营利性也符合社会资本的需求。      

 

     变更是合法合规行为

 

     非营利医院变更为营利性的行为没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出台,明确表明国家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2012年,原卫生部制定《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规定: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转变经营性质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更是进一步明确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必须贯彻“非禁即入”原则。


   显然,在国家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医疗事业的大背景下,且已经确立了“非禁即入”原则,非营利医院变更为营利医院具有合法性。

 

变更后医院的产权明晰?

 

     医院在进行性质的变更时,首先要面对的就是医院的产权问题,只有在拥有清晰的产权的基础上,资产才会放心进入,作为非营利性质的医院,出资人是否可以对其拥有产权,应该如何界定其归属?变更后的产权归属问题是所有投资者都非常关心的焦点。


     根据1998年国务院出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以及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从该条可以看出,相关的规定已经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处置问题置于章程中来解决,也就是认为其属于举办人意思自治的范畴,那么,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财产的处置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约束性规定,相关权利人就可以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进行处分。而非营利医院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应当在此规制范围,对于该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允许其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在章程中对于产权归属和处分自行做出明确规定。


   另外,从民法的一般性规定来看,“谁出资,谁拥有产权”是处理产权问题的基本原则,在没有明确的规定下,应该合理适用这个一般性原则。目前在实践中,非营利医院主要都是投资人以自己的财产直接投资并参与管理,因此,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证据,应该可以认定投资人对其享有产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因此,非营利医院作为出资人合法投资的财产,也将受到《宪法》和相关法律的保护。


   不过,非营利性机构还是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在运营过程中一般会因为其非营利性身份享受一些特殊的待遇,如社会的捐赠或者被特定免税等优惠,对于由于这些待遇形成的资产或者权益应该要和投资者自身投资的资产做区别对待。对于这些资产应当在变更为营利性时移交给同类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用于社会公益事业,而不是一概都当做投资者的财产来处理。但是不能因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存在接受捐赠、政府补助或者被免税等情形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就否认其出资人对其出资的产权权益,对于这个问题还是要按照区分的原则来解决。对于出资者自身投资的部分应该在合理区分的基础上认定出资者拥有产权。

 

      医疗机构资质如何延续?

 

      非营利医院变更为营利医院后,会使投资人担忧原先获得的医保定点资质以及其他待遇会因为改制而不再享有。但是,根据目前国家的政策来看,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很多方面都可以和公立医疗机构享受相同的待遇。

 

      2010年国务院出台的《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和2015发布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都对营利性医院的在医保和其他方面的优惠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可以看出,虽然作为营利性医院不能和非营利性医院一样享受所有的政策优惠和待遇,但是,上述文件已经明确把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也就是说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保方面是不存在障碍的,而且从其他优惠性政策也可以看出,国家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也是有很多政策方面的支持的,在其发展过程中的资质延续不存在实质性的障碍。

 

       投资者最关注如何操作?

 

   非营利性医院变更营利性医疗机构如何操作,是所有投资者十分关注的问题。


   内部决策:进行变更操作必须有相应的决策和授权,应该根据医院自身的章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决策。由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通过召开会议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同意医院的经营性质变更为营利性,并授权特定的主体开展相应的活动。只有在经过合法程序产生的决策的基础上进行的行为才是合法合规的。


   清算:在进行变更之前,必须要对医院的资产做一个清算,对医院拥有的所有资产进行厘清,并聘请中介机构对医院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合理的资产处置方案。


   注销:在非营利医院变更为营利性之后,原先的非营利性医院就应该注销了,但是由于原先的单位主体是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登记设立的,需要向原民办非营利性医院注册登记的民政局办理注销。在对原来的主体进行清算,对债权债务依法继承之后,才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注销,主管部门经过审核确定不存在纠纷之后注销。


   主管部门的审批:医疗行业是受到特别监管的行业,非营利性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要得到主管部门的审批,向卫生计生委申请《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比如,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变更过程中就需向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提交《关于齐齐哈尔工程学院附属建华医院变更经营性质及更名的请示》,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出具《关于同意齐齐哈尔工程学院附属建华医院变更性质及更名的批复》,同意附属建华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同意其名称变更为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监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之后。另外,如果是国有企业医院,或者设计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还需要向国资委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报告审批。


   设立登记:变更为营利性医院在实质上就是设立了一个企业或者经营主体,因此就必须遵守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相关变更手续:非营利医院变更为营利性是对医院性质的重大变更,涉及很多方面的变更手续,要办理各项经营资质、许可证的变更,办理社会保险定点资格承继等手续。


   在进行非营利性医院的变更时,投资者要充分了解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参考借鉴成功的案例,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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