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以立遗嘱的方式来对自己的财产进行预先分配。但写遗嘱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必须先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否则不仅不能达成自己的意愿,还可能会使自己的子女对薄公堂,让亲人因财产分割而变成熟悉的陌生人。
儒德律师将为您解析遗嘱有效性的条件及注意事项。
一、让我们先来了解遗嘱的形式及要求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录音中说明录音的时间。
4、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是仅在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才可以口述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公证遗嘱:由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办理。
需要注意:无利害关系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见证人,如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继承人、被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则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若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作见证人,则遗嘱将面临无效。
二、立遗嘱时应注意的事项
儒德律师结合实践中的遗产纠纷案件,为您总结书写遗嘱的几点重要事项:
1、立遗嘱时,遗嘱人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应注意保留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诊断证明。
2、遗嘱人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将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3、为避免遗嘱部分无效,夫妻双方应独立书写遗嘱内容。
4、立遗嘱人只能处分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及份额,超出部分无效。
5、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不同,如果存在几种不同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且只有新的公证遗嘱才能撤销与变更原有的公证遗嘱。
6、同一形式的多份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的内容为准。
7、遗嘱或者遗赠可以附有义务。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
8、见证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应保存好,以备核查。
9、注意收集保留与立遗嘱时间接近的笔迹资料。
儒德律师建议:遗嘱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立遗嘱人意愿的实现,关系到家庭成员的和睦相处,建议您找专业律师咨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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