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被抓获,但从缴获“毒品”中没有检测出毒品成分,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4月26日,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贩卖毒品案件。
陈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22日16时许,瘾君子凌某用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双方约定进行毒品“神仙水”交易,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400元给陈某。 陈某获款后即去购买毒品,于当日17时许来到约定的交易地点,将一包净重0.92克的“神仙水”疑似物交给凌某,还无偿给凌某一包净重0.42克的“K粉”疑似物。交易完成后,两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凌某处查获交易的毒品疑似物,同时在陈某身上查获了一包净重1.46克的“K粉”疑似物。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未检验出毒品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因其贩卖的毒品疑似物中未检出毒品成分,属于毒品犯罪未遂,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编辑:叶国建
文章出处: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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