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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营改增”时期税制改革的趋势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营改增”、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等税制改革,实质上是动了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没有彻底改革完的硬骨头。后“营改增”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原则、对象、路线图和时间表将在以下方面达成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围绕流转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所得税类的六大税种先行。具体如下表:

(一)当前,需要达成基本共识的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落实税收法定、推进依法治税

基本思路:优化税制结构,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完善地方税体系,坚持清费立税,强化税收筹集财政收入主渠道作用,改进税收征管体制。

实体税法的改革目标:简税种、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即:后“营改增”时期的税种设置、税目调整、税率安排等;

程序税法的改革目标:商事制度改革背景下现行征管法的修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以及税收救济等程序法的修订与完善;相关涉税法律的配套,如:刑法、民商法等;

2、两个稳定:“稳定税负”: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保持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基本稳定,合理控制税收负担。保持中央-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两个稳定实质上就是政府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比例和中央财力与地方财力在政府收入中的分配比例。

3、坚持两项原则:一是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积极性原则;二是经济稳定性原则。要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原则,必须建立地方税收体系,于是税收制度改革必须朝有利于建立地方税体系的税收制度改革;保持经济稳定原则,是指税收制度改革必须实现引导产业结构调整,税收公平,增加财政收入,稳定就业的目标。

4、 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适当简化税率的意义

2016年间接税比重占全部税收收入60%以上(增值税、消费税等)

企业、个人所得税占比不足40%

弊端:政府面对境内外服务价格“倒挂”,控制物价“力不从心”

5、如何理解强制性是保障征税权利的最后手段,而不是最好手段?

现行“征管法”修法,如何体现维护人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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