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
▲控告人对公安不立案的救济
对于控告人提交材料进行控告的案件,如果公安机关进行审查不予立案的话,会向控告人送达书面的不予立案决定书。控告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7日内向出具决定书的机关申请复议。而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得出复议结论,并告知控告人。该经济途径属于公安机关的内部救济,一般情况下,既然已经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肯定也都是经过商量研究后的结论,除非出现新情况,一般情况下复议变更原决定的可能性不大。
所以呢法定又规定复核程序,也就是控告人在收到复议决定后7日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原不予立案决定书的,原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立案。
这属于上级机关对下一级机关的监督,换个更权威的人再重新审查一遍,会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上下级之间这就像老子和儿子的关系,若果这种监督依然不管用该怎么办呢?
▲检察院对公安的立案监督
控告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对于应立案而不立案的: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书的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
这就是属于外部监督了,换不同单位不同视角进行审查。
当然了,除了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况还有一种不应立案却立案的情况,这个时候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复议和复核,检察院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书的7日内说明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皋件,公安机关在收到《递知撤销案件书》后,应当立即撤销案件。
【】目前最好的办法是去纪检,监察部门举报警察,一定注意落实到警察个人的头上,举报仍然不理,加上纪检监察机关的具体人名再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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