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
刘国银 大湾西头山一架,承包给厂冲村村委会,负责人(乐宏武、程芳)开发经营;
甲方:厂冲村村委会
乙方:厂冲村三组刘国银
其条件如下:
1、 乙方的山场承包给甲方,从2006年至2012年底止;甲方每年付给乙方山场费贰佰伍拾元整;(前7年)
2、 从2013年起,山场经营纯收入甲乙双方各一半;
3、 山场权由乙方刘国银所有,子女有继承权;
4、 承包合同如有一方单方面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
此合同一式两份
甲方:(签字盖章)厂冲村村委会
乙方:(签字盖章)厂冲村三组刘国银
2005.12.30
甲方:
乙方:厂冲村三组村民刘国银
为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开发荒山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厂冲大湾西头的荒山 亩发包给甲方从业种植等农业生产经营,地块南北长 米,东西长 米,四至为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土地示意图见本合同书附件一)。
二、承包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费用为每亩每年 元,共计 元(大写: )。
四、合同签字当日甲方向乙方预付 年承包费用 元(不含其中一次性补偿毁掉原荒山杂树款),以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承包款项。
五、 山场权由乙方刘国银所有,子女有继承权;
六、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业用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甲方拥有承包荒山范围内的一切使用权,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经乙方同意甲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四、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
乙方
本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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