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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员办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路径明晰

财政部近日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专员办监督重点,全面覆盖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预警、应急处置,以及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对核查或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督促地方政府落实管理责任,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定,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对专员办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做出系统规范。如针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围绕政府债务管理、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两方面,明确了专员办监督的重点。

  其中,专员办对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的监督重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政府举债方式监督,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债务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除此之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等,督促地方政府严格依法举借政府债务。二是政府担保行为监督,主要包括除外债转贷担保外,地方政府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督促地方政府不得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三是政府股权投资行为监督,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及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各类基金时,不得承诺回购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本金、承担其他出资人投资本金的损失,或者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最低收益等,督促地方政府严格遵从市场化原则与社会资本平等合作,实现风险共担、收益共享,避免地方政府股权投资中出现“明股暗债”、利益输送问题,防范地方财政运行风险和廉政风险。

  《暂行办法》还规范了监督方式,明确专员办可以综合运用调研、核查、检查等手段,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机制,必要时可延伸至相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等单位,防范地方政府通过企事业单位违法违规融资,并重点加强对政府债务高风险地区的监督,定期评估风险。

  按照《暂行办法》,专员办查实地方政府债务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依据新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不利影响,防止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滋生或扩散。其中属于依法应当追究有关政府及部门、单位人员责任的,专员办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

  《暂行办法》还明确对专员办监督地方政府债务工作实施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专员办财政预算监管业务工作考核范围,体现正向激励。(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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