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查閱攝錄監察系統的影像資料
問:職員被投訴接待不周後,經過上級許可翻查攝錄監察系統的影像資料並用私人手機拍照,這有沒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答:職員為跟進投訴個案,經有權限者核准而查閱有關資料,並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然而,職員利用私人手機記錄影像,即使獲上級許可,亦存在資料外洩的風險,例如因手機遺失或錯誤操作而使影像外洩等。此外,也不排除職員會將影像片段作私人用途,故有關取證方法確存在不妥。因此,機構的處理政策中除了應規範翻查攝錄影像的程序外,還應對影像之擷取加以規範,例如設有專門基於工作使用的設備,並限制職員僅能使用上述設備截存影像,以減低資料外洩的風險。
參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
(以上內容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供稿。查詢熱線:2871-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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