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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权益保障要平衡

2011年1月,人社部、财政部、国资委、监察部颁发《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对解决老工伤人员的统筹管理问题作了更全面的部署。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解决了老工伤人员及其供养亲属待遇“无保障”“保障不足”“保障无序”等诸多问题,使他们旧伤复发有医,基本生活无忧,保障了他们的基本权益,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积极意义毋庸置疑。但从我们的实践经验看,要真正做好这件事,必须注意权益的衔接与平衡。

养老待遇与工伤待遇的平衡。一些老工伤人员已经享受基本养老金,这些人员要不要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伤残津贴与养老金的关系如何处置?笔者认为,同样年龄同样工作经历的人,工伤人员比非工伤人员更应该得到保护和照顾。简单地说,如果非工伤人员拿的是养老金,工伤人员拿的是伤残津贴,那么伤残津贴应该高于养老金。由此,工伤人员即便已经享受了养老金,其保障水平仍未达到应有的水平,仍应当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由工伤保险基金再发给其相应的待遇。同时,这类人员与其他仅仅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相比,在保障水平上没有特殊性,因此,养老金加上补充伤残津贴与纯粹伤残津贴总额应当相同。江苏省大丰市2009年初颁布《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通知》,开始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截至目前,原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的23名未达法定退休年龄1至4级伤残人员、原国有和集体破产企业9名1至6级伤残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旧伤复发的工伤医疗费以及1名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均纳入工伤保险管理范畴。目前每月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等各类费用6万余元,较好地解决了老工伤人员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该规定,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当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应予补足。对于基数上的差额,目前大丰市还没有“补差”的规定,笔者认为也应当予以调整。例如,某工伤1级伤残人员,其养老金为800元,这个标准肯定低于其应当获得的保障水平,应当出台一个测算标准,确定其应当获得的伤残津贴标准,扣除800元后予以补差。

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平衡。大丰市规定,原用人单位破产时解决老工伤问题一次性剥离的剩余部分费用(包括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生活费和工伤医疗费)一次性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有的单位破产时则没有这笔费用。那么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了费用的单位,与没有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费用的单位,它们的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待遇有差别吗?不能有差别,既然都纳入了统筹管理,待遇标准就应当一致。单位有没有缴纳一定的费用,那是单位和经办机构之间的事情,不应当影响老工伤人员的待遇。

新老工伤待遇的平衡。老工伤人员的待遇要么是按照老标准确定的伤残津贴,要么享受了养老金,要么仅享受生活费甚至什么都没有。新发生的工伤待遇则是明确的。如果两者差异较大,则会产生新的矛盾。例如,同样是4级伤残人员,享受养老金的理论替代率是60%,实际上还不到,伤残津贴的替代率则是75%。4级伤残人员纳入统筹后仍然仅享受养老金,其金额低于新发生的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前者显然会很不满意。其他人员也存在类似问题。

参加工伤保险与没参加工伤保险的平衡。该市目前规定,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其用人单位必须在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前,已按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如果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则它们的老工伤人员暂时还不在纳入统筹之列。这与大丰市作为一个县级市,基础薄弱、基金抗风险能力弱有密切关联。但从国家文件精神和老工伤政策的目的来看,原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老工伤人员也应在保障范围之列。当然,如果该用人单位还存在,应当依法责令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作者单位:江苏省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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