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谕旨剪不断裹脚布

    对于为害中国妇女上千年的“缠足”恶习,历朝历代也并不总是默许和纵容的。清朝建立以后,就数次下令禁止缠足。顺治初年,孝庄皇太后首先宣示:“有以缠足女子入宫者,斩。”

  第二年,朝廷又明确规定:“以后人民所生女子禁缠足。”但说归说,老百姓依然缠足不断。传统的力量是强大的,既然大家都龟缩在传统里,我又何必去做出头鸟呢?

  清廷从第二代皇帝开始,几乎每任皇帝都要重复前任的话。顺治十七年,有了更明确的惩罚细则:“抗旨缠足者,其老爹和丈夫各打八十大板,流放三千里。”康熙元年,再禁缠足。这时,有个大员上书,要求先拿大臣们的妻子开刀,让她们放足。此命题立刻引起剧烈争论,有的说应从民间开始,有的要求朝廷上下一起放足,大家各执己见,互相攻击,一时难以平息。最后,副都御史王熙上奏请求暂时免禁,以便从长计议,皇帝同意,于是禁缠足一事搁置下来。

  到了乾隆年间,不但汉人缠足照常,就连一部分旗人也学着汉人的样子缠起足来。乾隆皇帝大怒,认为部下违背祖制,于是旧事重提,再禁缠足。然而,上面说上面的,下面缠下面的,老百姓就像没有听到一样。一言九鼎的皇帝们,对此却束手无策。毕竟,就连执行法律的人,也要娶小脚老婆,也要给自己的女儿裹脚。皇帝们只好通过一道道手谕来重申自己的态度:道光十八年,重申缠足禁令;光绪二十七年,复下禁缠足上谕。命令下得越多,越显得朝廷推行乏力,终其一朝,也没有将缠足恶习杜绝,反而越演越烈。

  相对于缠足来说,清廷对“剃发”的推广,倒是立竿见影。在经历了“嘉定三屠”等激烈对抗之后,无论满汉,都开始拖着大辫子招摇过市,不以为丑,反以为美;民国初建时,还有人因为被割了辫子而寻死觅活。

  一个“剃发”,一个“放足”,两相比较,为什么有如此巨大的反差?其实道理很简单,清廷推行“剃发”时,把它上升到意识形态高度,“留发不留头,留头不留发”,剃发与否,跟是否顺从挂上了钩,没有商量的余地;而放足与否,充其量是个习惯问题,有回旋空间。

  这大概就是中国一以贯之的国情:同样的事,没有同样的标准,决策层重点抓什么,什么就容易解决。一句话:意识形态总是大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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