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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不合格,企业是否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

案例

周某在A公司担任销售工作,公司每季度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维度包括业绩指标、客户满意度、价值观等。最终每季度考评汇总后会有一个总的考核结果,分为四档:出色、符合期待、需要提高、不合格。该员工总的考核结果为第三档“需要提高”,故公司认为其属于“不能胜任工作”,安排其参加培训。员工拒绝参加培训,后公司以“劳动者不能胜任”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咨询问题: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 第4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司法判决

法院认为,周某连续三季度的考核结果为“需要提高”,并不属于“不合格”;且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客观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故判决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实务操作

●1、公司需要有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或者清晰明了的员工个人“岗位目标”,并且要对考核的维度进行细化(最好是可以量化的客观标准),尽量避免使用过多的主观标准或者“低于部门平均水平”这类模糊的描述。

●2、其次,每一次的绩效考核结果都要告知员工并且经员工签字认可。一些企业实行较为现代化的OA系统办公,全部的员工考核都在线上完成,故缺少员工对于考核结果的书面认可,今后发生诉讼就会比较被动。

●3、只有在履行了“调岗或培训”这一法定的程序后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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