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绩效角色责任。绩效角色就是政府部门及其公务人员所承担的公共性、社会性角色,通常表现为具体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指政府及其各部门适应所处环境的需要,依据共同的价值观念,根据国家或政府部门所赋予的使命和服务,经由构成人员的共同参与以及朝一致方向努力所追求的各种成就和最后结果。为保证绩效目标的清晰性和确定性,这种绩效目标通常用经济、效率、效益、质量、回应性、责任性等方面的指标来表述。
第二,绩效说明回应责任。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中,绩效问责制涉及三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政府对公众的公共受托责任关系、政府与其内部机构的委托代理即组织关系以及政府机构内部层级组织管理关系。在政府对公众的责任关系中,政府有对其绩效说明回应的义务,要履行绩效报告和绩效信息公开的责任,以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部门的绩效信息。在政府与其内部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政府机构要向其委托机构作绩效报告,报告履行职责之绩效情况,并对委托机构之问责进行回应。在政府内部组织层级管理关系中,官员及公务员有就其角色责任说明回应之义务。
第三,绩效激励和约束机制。绩效问责制将物质利益引入责任形式之中,以一套全新的奖优罚劣机制,使政府及其公务人员产生持续改进绩效的长久的内在驱动力。一方面,建立绩效激励机制,如允许预算部门将节约下来的资金留作本单位利润等。此外还有绩效奖励、精神补偿、资金增益分享、绩效工资、效率红利等;另一方面,以问责作为约束,使绩效成为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应该达到的基本要求,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机制更多地体现为奖惩机制的统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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