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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中的权责关系

权责清晰是组织管理能良好运作的基石。但权责清晰具体包括什么样的内容,不容易讲透,很多企业在这个方面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慢慢积累起经验。我对这个方面的认识,很长时间也是零散的,直到遇到加拿大管理学家杰奎斯(Elliot Jaques)教授写的《要件组织》(Requisite Organization)这本书。我把requisite翻译成“要件”,是因为requisite有“必需”,“不能缺少”的意思。

多年以前,我的母亲因为身体欠佳,去过很多医院,见过很多专家级的医生,但是越看越糟糕。后来被告知是一种高危心脏疾病,期间通知过病危,要求马上做心脏手术。在做出决定以前,我们在北京一家以心血管疾病见长的医院找到一位医生,他看了我母亲的诊断记录,做了检查,然后肯定地对我母亲说,你根本就不是这种病。我的母亲因为没有了思想压力,也根据这个医生的指示停掉了很多药物,这些年身体比那时好多了。

这件事给我不少启发,主要有两点。第一,人的身体是复杂系统,医生存在误诊的可能,而且可能还不少。医学和管理学面对的都是复杂问题,我估计管理顾问给企业咨询时,误诊的概率也不小。第二,水平高的医生的特点是在意识到责任的前提下,敢于否定以前错误的诊断,坚持自己的看法。管理顾问在面对企业提出的问题时,往往会说,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取决于很多因素,blah blah blah(一堆你似懂非懂的术语)…….这样的顾问的水平,多半值得存疑。

我喜欢杰奎斯的观点,就是因为它们清晰有力。杰奎斯认为,管理应该特别重视组织结构和体系的建设,很多和人相关的问题,归根结底和组织结构有关,和权责观念和关系是否清晰有关。我结合自己的知识和经验,来把杰奎斯权责理论观点中精彩的部分讲出来。

1. 设置管理人员的目的

为什么要设置管理人员(manager)?一般人的直接反应是,管人呗。但是,这并没有界定清楚管理人员存在的意义。杰奎斯认为,管理人员的意义在于:第一,为所管理的团队的产出负责;第二,要为下属完成工作创造价值。

这两条非常简洁,但意义重大。首先,因为管理人员要为所管理的团队的产出负责,所以当下属没有完成工作时,组织不能首先问责下属,而是这个下属的管理者承担责任。管理者有权力分配任务,但是最终任务完成的好不好,是管理者的责任。如果给员工下达KPI指标,管理者需要考虑的是,他们有完成工作的资源吗?有他们不可控制的因素出现吗?如果员工没有必要的资源以及存在不可控的因素,组织只能要求他们尽职尽责地努力工作,是否完成KPI指标,责任在员工的管理者。同样,基层管理者是否完成指标,相当大的责任在他们的上级,一级一级往上推,最终一个组织能否完成目标,最大的责任人是CEO。因此,兵没有完成任务,责任在将,不在兵。这个责任不明确,错误地把责任一级一级向下推,往往得到的是一个缺乏信任,鼓励欺骗的组织氛围。其次,管理人员最大的价值,在于下属搞不定的时候,根据具体情况针对性地帮助下属搞定工作,例如在职辅导,或者给予资源,而不是仅仅是听取汇报,上传下达和监督。对下属的要求是,工作中遇到无法解决的困难,或者发现对团队工作有影响的因素,一定要及时汇报。越不及时、准确地汇报,下属需要承担的责任就越大。

2. 作为直接上级的权力

上级对直接下属有什么样的权力?杰奎斯认为,必要的权力有四条。第一,有权不接受组织安排的新成员;第二,有权给下属分派工作;第三,有权评价下属的工作表现,以及给予相应的薪酬调整;第四,有权把不符合要求的下属退给组织。这四条里面,大部分组织在第二条和第三条上做得不错,但在第一和第四条上做得往往不够好。

我了解到,不少组织的部门或团队在进人的时候,最有发言权的是部门或团队的负责人。一般有这种想法的负责人的逻辑是,组织让我负责干活,如果不让我招人,怎么行?杰奎斯认为,在进人的决策中,负责人有否决权,但不宜有直接决策权。为什么?如果有决策权,部门负责人往往会根据自己的标准来招人,部门或团队也容易扩编,出现人员冗余,而且个人喜好、偏见、人情关系等会拉低进人的标准。什么是否决权呢?公司组织一个招聘委员会,根据岗位要求,统一招人,但是给一个部门选择的时候,负责人有权给出理由否定。

什么是有权把不符合要求的下属退给组织呢?主要是指负责人不能直接开除下属,除非下属有违法或违纪行为。但是,负责人有权力认为某个下属无法胜任岗位工作,可以把这个人“退还”给组织,组织根据情况,给这个被退到“资源池”里的员工安排其他可能合适的工作,如果员工的确不适合组织,走解聘程序。这个意义不仅仅是符合劳动法的要求,而且也有管理意义。如果“资源池”的作用发挥出来,甚至员工真的能通过换岗变得焕然一新,那么大大缓解了负责人和下属双方的心理压力,双方可以更坦然、健康地面对流动。企业里面的人力资源,应该是个活水池,而不是死水池,池子的出口不畅,水就很难“活”起来。

3. 作为隔级上级的权责

隔级上级对于隔级下级应该有什么样的权责?第一,隔级上级应该对隔级下级的能力发展负责。隔级上级应该通过参与隔级下级的招聘、做隔级下级的导师(Mentor)、和隔级下级就职业发展进行交流、参与隔级下级能力评价的审核等方式,关注隔级下级的能力。第二,一个员工能不能得到晋升,应该是隔级上级的权力,而不是直接上级的权力。为什么?一方面是直接上级决定员工的晋升,会让直接上级的权力过大,另一方面,直接上级的能力和视野,一般来说,还不能很好地判断直接下级的潜能,隔级上级能站在一个更高的层面来判断员工的能力,更有可能提拔起合格的员工。

隔级上级一般情况下不能越级指挥!越级指挥是层级式管理中的大忌。给下属分派工作是直接上级的权力,隔级上级需要通过自己的下级,再向下分派工作。

4.进一步的思考

尽管杰奎斯的权责关系很有道理,也吸引了不少专业爱好者,但是在世界范围内广泛采用要件组织的实践并取得特别成功的例子,似乎并不多见。为什么目前的看法是,结构落地还需要价值观的支持。杰奎斯认为,要件组织需要人们的注意力关注在工作上,而不是各种政治行为,他认为要件组织会限制政治行为的产生,所以,杰奎斯对价值观并不强调。我认为,优秀的企业文化,以及良好的工作伦理观,才能支持要件组织所强调的结构和体系。

怎么办?我建议从价值观管理入手,建立负责推进和监督要件组织实践落地的组织体系。例如,阿里巴巴在企业中建立了“政委”制度(现在叫HRG),政委负责价值观的落地。我建议组织可以设立类似HRG的体系,除了负责营造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另外也负责推进和监督权责关系的落地情况,对实施中管理者一些不规范的做法提供建议,管理者如果不接受,可以通过政委体系向上汇报,由上一级政委建议管理者的上级对下级管理者做辅导。同时,政委体系对管理者实施权责关系的情况,有评价的权力,评价的结果对管理者是否得到晋升起到一定的作用。如果组织还没有条件建立这样的政委体系,我想最简单却最重要的,是一把手坚持权责清晰的原则和实践,并向各级管理者清晰地表明自己的态度。

总之,权责清晰是组织管理能良好运作的基石。但是,理论上简洁有效的方法实践中未能做到位,说明人性中还有一些阻碍组织健康成长的因素,例如自我的膨胀、对权力的过度渴求等等。希望本文能激发起读者更多的思考,想出更行之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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