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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对平行进口的态度及法律规定

平行进口,是指一项知识产权在两个国家同时受到保护,一国进口商未经知识产权持有权人授权,从另一国知识产权所有人手中进口并销售该受国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货物。

平行进口合法性的争论,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知识产权“权利穷竭”(exhaustion)原则与“地域性”(territority)原则的冲突。

权利穷竭原则,在美国称之为首次销售理论(the first-sale doctrine),在日本称为权利用尽,是指任何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商品,一经投入市场售出,知识产权人经济权利就穷竭。不管该商品以后再怎样分销、转卖均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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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性原则,则是指在各国就同一发明所取得的专利,在一国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均是互相独立的,因此未经授权人同意而进口其所有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时,即构成侵权。

世界各国家、地区在权利穷竭原则上,大致可以分为三大阵营:

一、权利国际穷竭

在奉行此原则的国家,平行进口行为原则上是被允许的,不受地域性原则的限制。以日本为例,即使宝马公司或其授权的日本总代理在日本拥有宝马商标专利权,仍然难以阻止平行进口商将汽车从德国进口到日本并以宝马商标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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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利区域穷竭

奉行此原则的,通常是由多国组成的经济联盟。以欧盟为例,权利穷竭的范围仅限于欧盟内,即支持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平行进口行为,地域性原则在欧盟内部无效;但不支持从欧盟外国家平行进口到欧盟国家。

三、权利国内穷竭

在奉行此原则的国家,认为商标权人的权利只在出口国国内穷竭,但在国际上并未穷竭,在其他国家其权利仍处于“未曾使用”的状态,也就是说,受地域性原则的限制,原则上不允许平行进口。

事实上,采用绝对的国内穷竭或国际穷竭原则的国家较少,而是以有条件的国内穷竭,或有条件的国际穷竭原则居多。以下是对平行进口态度比较明确的部分国家,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英国——权利国际穷竭,允许平行进口

就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而言,英国在欧盟国家中是一个异数。英国支持权利国际穷竭,并在判例中规定,商标权人或许可证持有人均无权禁止国外子公司将与其经销的相同商品附以相同的商标向本国进口。

澳大利亚——权利国际穷竭,允许平行进口

澳大利亚《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已经被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使用过,则他人再次使用该商标不侵害商标权。

日本——权利国际穷竭,允许平行进口

日本自上世纪70年代起,即支持平行进口,并在国际上引起震动。日本仅在以下情况认定平行进口不合法:(1)商标所标示的产地和所代表的质量因平行进口受到了损害或混淆;(2)本国商标权人已建立了独立于国外原商标权人的商誉,平行进口损害其商誉;(3)平行进口商有利用国内商标权人“搭便车”或其他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新加坡——权利国际穷竭,允许平行进口

新加坡《商标法》规定,由注册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而将商品投入市场,无论是新加坡市场还是国外市场,则与该货物关联的商标的使用不侵害注册商标;除非商品投放市场后已发生变化或损坏,或与货物关联的商标的使用损害了商标特性或其信誉。

美国——权利国内穷竭,不支持平行进口

美国奉行权利国内穷竭,或者说有条件的权利国际穷竭,原则上是不允许平行进口的,除非平行进口商能证明商品的平行进口已得到了美国国内商标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证明国内商标权人与国外的卖方是关联企业且平行进口的商品与商标权人的商品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异”。

韩国——权利国内穷竭,不支持平行进口

韩国也奉行权利国内穷竭,或者说有条件的权利国际穷竭,原则上不允许平行进口,除非平行进口商能证明该商标是在国外商标权人的授权下贴在货物上的。

法国——权利国内穷竭,不支持平行进口

法国《商标法》规定,法国国内商标权人有权禁止其或其国外商标被许可人在国外销售的带有同样商标的商品返销回法国。换而言之,法国不承认权利国际穷竭原则而禁止商标平行进口。

中国——承认权利国际穷竭,平行进口依然尴尬

中国原则上是承认权利国际穷竭的,但中国的平行进口车却长期处于灰色地带,其中一大原因是十年前出台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汽车销售必须获得厂家或其总代理授权。厂家和其总代理显然是不会对平行进口商授权的,因此,进口商们只好以改装车进口的方式,来避开与《办法》的冲突。

严格来说,以天津港为代表的进口改装车,都是以改装厂的商标进口的,并非真正意义的平行进口车。而以上海自贸区为代表的真正平行进口车,却雷声大雨点小,合法身份仍未得到明确。

而让平行进口车身份尴尬的《办法》,由于与《垄断法》相冲突,传言将于2015年内再次进行修订,但愿届时平行进口车迎来的是一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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