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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一财政局副局长受贿案追踪

 

□本社记者 刘洋

   

2015年4月9日,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简称仙居法院)对该县原财政局副局长郑美金涉嫌受贿一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郑美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对此,控、辩双方均不服判决,分别抗诉、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台州中院)。2015年6月14日,台州中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中对被告人郑美金所犯受贿罪的量刑和决定执行的刑期部分,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从有期徒刑10个月到有期徒刑10年,刑期为何有如此大的差别?

 

两次判决,刑期不同

 

该案一审公诉机关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在2011年至2014年上半年期间,郑美金利用担任仙居县财政局副局长便利,在农业产业化项目上给予仙居县百姓宏达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杨某某帮忙和照顾,分多次收受杨某某所送共计8000元购物卡,后于2014年7月将上述物品折现8000元现金退还给杨某某;另外,杨某某还于2013年七八月份和2014年1月份在郑美金办公室,分别送给郑美金现金8万元,两次合计16万元,郑美金予以收取。

一审后,仙居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认为,杨某某证言存在多处矛盾或疑点,对所行贿的16万元来源除他本人的证言外,并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杨某某的证言不得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本笔指控证据不足,即在现有的证据下无法认定被告人郑美金受贿16万元”。

该判决书同时认定,被告人郑美金利用仙居县财政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美金在案发前已折价退还收受的8000元购物卡,归案后如实供述受贿8000元犯罪事实,且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仙居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人郑美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与郑美金均不服,分别提出抗诉和上诉。

2015年6月14日,台州中院认为,原判以证据不足为由对指控的16万元受贿事实不予认定不当,应予纠正。据此判决,撤销仙居法院判决主文中对被告人郑美金所犯受贿罪的量刑和决定执行的刑期部分;被告郑美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专家: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该案经台州中院宣判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就该案专门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家召开了研讨会。

参加研讨的法学专家一致认为,本案认定郑美金收受16万元贿赂的事实不清;对郑美金与证人杨某某的取证过程中,存在胁迫情形,所得的证据不具有刑事证据资格;郑美金与杨某某的数次陈述之间存在难以解释的矛盾,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另外,专家还认为,证人杨某某在没向法庭提供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出庭作证。而杨某某当时还处于取保候审时期,出不出庭应该不是杨某某能自主决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之规定,杨某某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郑美金收受16万元贿赂的依据。

 

等待重审

 

对于上述结果,郑美金及其家人均不服。郑美金及家人通过全国人大代表,以及其他方式向上级法院、社会各界反映案情。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全国人大代表金华的来信,于2016年7月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出具信代字【2016】第0110号《关于转交全国人大代表金华转送来信的函》。该函中载明:请责成有关单位办理。

浙江省高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重审。

时隔两年,记者查询浙江省高院系统,得知该案目前状态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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