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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止因病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乡村振兴局: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止因病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函〔2021〕6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做好防止因病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防止因病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是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内容,对持续巩固基本医疗有保障成果、提高农村困难群众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贴近群众的优势,对易返贫致贫人口健康状况开展动态监测,落实救治和帮扶措施,有效防止因病返贫致贫。

二、扎实做好监测对象调查核实和数据上传工作

监测对象由国家乡村振兴局提供数据信息,已嵌入全国防止因病返贫动态监测系统(原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城乡居民基本参保信息、监测对象所在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病历首页、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等现有数据信息,充分发挥乡村医生、驻村干部、乡村网格员等基层力量,通过入户排查、体检或送往医疗机构诊治等措施,认真做好监测对象健康和医疗保障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一)强化监测对象信息比对。依次比对医保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医院病案首页信息和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将监测对象信息与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住址等关键信息完全吻合人员,三项信息数据要相互印证完善。

对上述三种途径仍不能确定的人员,应通过入户排查、体检或送往医疗机构诊治等措施予以确认。对外出务工等不在户籍地居住的监测对象,安排专人电话询问,索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对拒绝或不能提供诊断资料的,如实在系统中填报。

(二)认真做好监测数据填报。调查工作完成后,由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数据整理、汇总,通过监测系统逐级确认后由省卫生健康委上传至监测系统。本次国家提供的监测对象的首次调查和数据上传工作应于2022年1月28日前完成,后续疾病救治相关信息要及时更新到动态监测系统。省卫生健康委将协调国家卫生健康委开展监测系统应用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加强医疗保障帮扶工作。各市卫生健康部门要将监测对象相关信息与医保部门及时共享。医保部门按照规定加强监测对象的动态跟踪监测工作,对参加本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监测对象,按季度整理汇总其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障情况,并及时共享至卫健部门,具体提供方式由市级卫生健康和医保部门商定。

三、加强部门协调落实帮扶政策

各地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和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通知》以及《关于印发推进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卫发〔2021〕4号)、《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若干措施》(鲁医保发〔2021〕56号)要求,全面落实好各项救治和帮扶政策措施。

请各市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乡村振兴局安排专人专岗做好监测帮扶工作,具体人员名单(姓名、单位、职务、手机号码)于1月17日前分别报省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乡村振兴局。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刘培钰

联系电话:0531-51766176,电子邮箱:sdjcws@shandong.cn

省医保局联系人:吴江

联系电话:0531-86198905,电子邮箱:ybjfanqipeng@shandong.cn

省乡村振兴局联系人:梁逊

联系电话:0531-51789363,电子邮箱:sfpbxxtjz@shandong.cn

附件: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疾病认定表

省卫生健康委      省医疗保障局

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1月13日

附件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疾病认定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住址


人员信息确认

1.有.无

疾病确认

1.有2.无

主要疾病代码


次要疾病代码



确诊机构

1.  三级医疗机构

2.  二级医疗机构

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   乡镇卫生院

5.  外出务工所在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6. 市县乡专家指导组评估认定

7.    其他

任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

旨导组评估认定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家指导组组长签字:

2022年  月   日

市县级专家指导组确诊医师或其他医疗机构确诊医师签字:

2022年  月 日












填报人签字:                  日期:2022年 月 日

注:1.疾病代码另发

2.乡镇卫生院不能确诊的,由市县级专家指导组确诊医师签字或其他医疗机构确诊医师签字。

疾病诊断证明、病历、病案首页等诊断材料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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