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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英国创新调查报告发布
来源:中科院知识产权信息(ID:casipr)
2016年7月底,英国商务、能源与工业战略部(Department for Business, Energy and Industrial Strategy)发布2015年英国创新调查报告。
报告结果显示:
(1)英国创新型企业[1]的比例有所增加,从2010至2012年的45%上升至2012至2014年的53%;
(2)大公司的创新型企业所占比例大于中小企业,生产部门创新型企业所占比例最高。另外,创新型企业更容易从事出口业务,27%的创新型企业参与了出口活动,与之相比,非创新型企业参与出口的比例只有9%;
(3)推动创新的主要因素包括“提高商品或服务质量”(33%),“取代过时的产品或工艺”(32%),“增加商品或服务的范围”(29%)和“增加市场份额”(26%)。制约创新的主要因素包括“财政资金的获取”(17%)和“直接创新成本太高”(15%),值得注意的是,多达10%的企业认为“老牌企业主导市场”是制约他们创新的最重要因素;
(4)英国创新型企业数量不断增加,但采取相应的专利和外观设计等方式对创新成果进行保护的数量并没有增加。企业更多选择通过保密的方式或依靠创新成果的复杂性来保护。这意味着越来越多英国新的创新成果易被第三方开发。此外,由于未能对无形资产采取合适的保护方式,创新者错过了增加公司价值的机会。如果创新者想要最大限度地提高创新成果带来的商业利益并防止被竞争对手复制,则需要认真思考怎样对重要创新成果进行保护。
[1] 报告将以下三种企业视为创新型企业:
(1)引进一种新的或显著改进的产品或工艺;
(2)从事尚未完成或已被放弃的创新项目;
(3)获得新的和显著改进的组织形式,业务结构或实践以及营销概念或策略。
1. 创新活动概况
(1)创新型企业的比例由2010年至2012年的45%上升至2012至2014年的53%;61%的大企业(员工数超过250人的企业)和53%的中小企业(员工数在10到250人之间的企业)是创新型企业;
(2)创新型企业中“非技术创新型”所占比例从37%上升到42%。其中从事“商业活动创新”的企业数量从21%上升至27%;从事“组织工作职责的新方法”的企业数量从18%上升至19%;从事“改变市场营销观念或策略”的企业数量仍然是16%;
(3)“技术创新型”企业所占比例从22%上升至24%:其中进行“产品创新”的企业数量从18%上升至19%;进行“工艺创新”的企业数量从10%上升至13%。
2. 各地区、部门创新活动比较
英格兰创新型企业所占比例领先(54%),威尔士(51%)屈居第2,其次是苏格兰(50%)和北爱尔兰(45%)。几乎所有地区的创新水平都具有明显的提高。
生产部门特别是制造业最具创新性,其中“电气和光学设备制造业”和“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创新型企业所占比例分别为71%和70%;其次是销售和服务部门,其中“金融中介”、“房地产和租赁经营活动”以及“汽车和摩托车批发贸易”创新型企业所占比例分别为59%、55%和54%。
3. 合作和出口
调查结果显示,40%的创新型企业和其他参与者有合作安排,其中大部分是与创新活动相关的行业,主要合作对象是供应商、私营部门的客户以及其他企业。创新型企业与大学或高等院校合作的比例从2013年的23%下降到现在的21%,与政府或公共研究机构合作的比例从16%下降至14%。
创新型企业更容易从事出口业务。报告结果显示,创新型企业中从事出口的比例为27%,而非创新型企业中从事出口的比例只有9%。
几乎很少有企业接受公共财政支持。其中,70%的受访者表示他们得益于“英国中央政府”的间接支持,34%的受访者表示收益于直接支持,17%的受访者暗示两方面的支持都有接受过。
4. 创新投资方式和人才
在企业与创新相关的投资中,先进的机械、设备和软件等“资本收购”(所占比例从25%上升至36%)以及“内部研发投入”(从40%下降至35%)是主要投资方式。“各种形式的设计”的投资比例增加(从4%上升至9%),而“收购外部研发成果”的投资比例下降(从14%下降至4%)。
创新型企业更有可能聘请拥有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学位的高素质员工。他们雇佣了更多拥有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位的员工(创新型企业该比例为10%,而非创新型企业该比例为4%),以及拥有其他学科的学位的员工(创新型企业该比例为15%,而非创新型企业该比例为9%)。
5. 创新成果保护
报告结果显示,很少有企业采取正式的创新保护方法。“商品或服务的复杂性”和“保密”是企业最常采取的保护创新成果的方法。
在2013年的调查中,企业被要求指出为保持或增加产品工艺创新的竞争力,他们运用的各种包括专利、商业秘密等保护方法的有效性。然而,调查回答率非常低,因为这些方法在实践中很少被使用。
2015年报告调查了企业估计的他们使用各种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去保护创新成果所占的比例(如表1所示)。企业被要求选择评级从占“不到10%”的创新保护方法、逐步上升到“10%至40%”、“41%至60%”、“61% 至90%”和“超过90%”。调查结果的回答率太低以至于不能分析各种评级的差别。因此报告将任何选择了保护评级的数据归入“所有评级”的类别。
如表1所示,企业提供的关于保护方法方面的数据的数量非常少。10%的企业把“复杂性”作为保护他们部分创新的一种形式;7%的企业采取“保密”(包括保密协议)的方式;4%的企业采取著作权和专利的方式;仅3%的企业采取“注册外观设计”的方式。至少有两倍多的大公司采取全部的创新保护方法来保护他们的创新部分创新成果。但是,对90%以上的创新成果都进行保护的大公司的数量也非常少,90%以上采取了 “商品和服务的复杂性” 、“保密协议”,采取“著作权”、“商标”的保护方法的公司比例为2%。
报告指出,2015年与2013年在创新保护方式的调查结果大体一致。报告称,公司普遍认为保持创新竞争力的两个最有效的方法是“保持商品或服务的复杂性”和“具有时间上的领先优势”。
6. 驱动和制约创新的因素
根据对创新型企业的调查显示,“提高所生产或供应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是推动创新的主要因素(被33%的创新型企业提及);其次是“取代过时的产品或工艺”,“增加商品和服务的范围”,以及“增加市场份额”。“减少环境的影响”(9%)和“提升健康和安全水平”(12%)是驱动创新最不重要的评价因素,但大公司(14%)比中小企业(9%)更重视这些影响因素。
制约创新的因素中的前五名与成本和市场有关,“财政资金的获取”是最重要的限制因素(17%),其次是“直接创新成本太高”(15%),“对经济风险过度敏感”(14%)和“融资成本”(14%)。1/10的企业提到“市场被老牌企业主导”是限制他们创新的最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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