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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为做好我国进口储备粮(含小麦、稻谷、玉米等谷物类和大豆、油菜籽等油料类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随进口储备粮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管管理规定。

本监管规定适用于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国家指定专营单位进口的国家储备粮。

一、进口储备粮储备库及中转库、加工厂资质考核

进口储备粮接卸、运输、储存、加工等全过程应采取有效防疫等安全管理措施。进口储备粮储备库、中转库、加工厂应获得检验检疫资质认可。资质认可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执行。符合资质条件的粮食储备库、中转库、加工厂,通过考核获得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后,方可从事进口储备粮的储备、中转、加工。

(一)储备库。国家指定专营单位根据进口粮储备计划确定进口储备库后,应及时将进口粮储备库名单及接收计划提交国家质检总局。

列入名单的进口粮储备库,应填写《进口粮储备库检验检疫考核申请表》(附件1),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考核。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进口粮储备库检验检疫考核要求”(附件2)组织考核,填写“进口粮储备库考核记录”(附件3)。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粮储备库。

(二)中转库。如进口储备粮需使用港口中转库临时储存,国家指定专营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应及时向进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考核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口粮中转库检验检疫考核要求”(见附件2)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储备粮中转库。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进口储备粮中转库资质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三)加工厂。国家指定专营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应事先向储备库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储备粮出库后相关加工厂名单。

拟加工进口储备粮的相关企业,应提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进口储备粮加工企业检验检疫考核要求”(附件2)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储备粮加工企业。已通过检验检疫考核的进口粮食加工企业,自动获得进口储备粮加工企业资质。

(四)资质有效期、变更及重新考核。进口粮储备库、中转库及加工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相关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延期。

储备库、加工企业出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防疫人员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变更资质。

储备库、加工企业出现变更地址、改建或扩建涉及检验检疫监管等重大变更情况,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资质考核。

二、进口储备粮入库

(一)进口储备粮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凭国家指定专营单位进口储备粮入库计划(正本)等材料,向进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办理检疫审批前,进口粮储备库、中转库必须先通过检验检疫机构相关资质认可。在资质有效期内,储备库、中转库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另行出具考核报告。

进口粮食应当相对集中储存。同一批进口储备粮,原则上安排储备库不超过3个,每个储备库仓储能力及每次储备数量不少于1万吨。

(二)进口粮储备库、进境口岸所在地涉及不同检验检疫机构时,进口储备粮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填报“进口储备粮入库联系单”(附件4),并报储备库和进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同意。如储备库和进境口岸不在同一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则需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核准同意。

(三)进口储备粮经进境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调入储备库或中转库。

(四)进口储备粮接卸、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进口粮撒漏和疫情扩散。运输过程中,应选择密封性能良好的运输工具,并确定运输路线。

(五)储备粮入库后,进口储备粮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将实际入库数量等有关情况向相关检验检疫局报告。

(六)进口储备粮单位应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储备期间进口粮质量安全管理、疫情防控及监测工作。未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批准,进口储备粮不得调出储备库。

三、进口储备粮出库

(一)进口储备粮轮换拍卖前,进口储备粮单位应集中检查储备粮质量管理及防疫情况,同时对竞拍加工企业是否通过检验检疫机构资质认可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情况向储备库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未获得进口储备粮加工检验检疫资质认可的企业,不得参与竞拍。

(二)储备粮出库前,加工企业会同储备粮单位填报“进口储备粮出库联系单”(附件5),并报加工企业、储备库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凭出库联系单办理储备粮出库相关手续。如加工企业和储备库所在地不在同一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则需由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同意。

(三)储备粮出库、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储备粮撒漏和疫情扩散。运输过程中,应选择密封性能良好的运输工具,并确定运输路线。

(四)原则上,储备粮应整批集中出库。出库后,储备粮单位应及时将实际出库数量、流向等情况向相关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五)进口储备粮加工企业应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加工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疫情防控及监测工作,不得擅自转让、转卖未加工的粮食。

四、监督管理

(一)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粮储备库、加工企业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年度审核两种监管方式。

(二)凡违反本监管规定的进口粮储备库、中转库及加工企业等,检验检疫机构视情况予以纠正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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