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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村民抗强拆自焚 镇长停职能杜绝"强拆"吗?

  3月30日下午,江苏东海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就“村民抗强拆自焚”事件最新情况进行通报,称县委研究决定暂停周文君镇长职务。通报说,根据死者亲属要求,黄川镇政府专门租用两辆中巴车,将他们送到县殡仪馆探视遗体。3月30日,黄川镇政府承认确实没有拆迁证。据了解,在强拆前,陶家父子曾抱着液化气瓶拍摄了录像留念,说要“以死相拼”。

  目前对于因领导责任而造成民众伤亡事件的追责,大都是以相关责任人员停职做为一个处理结果公布在大众面前,而这样的处理结果无疑透露给媒体和社会一个信息,那就是较之责任人更高一级的职能部门对其做出了相关的处理决定,舆论的枪口以及关注此案件的目光也可以转移焦点,从而达到降温的效果,而至于暂停职务或免职之人是否等风声过后即恢复原职或留任它处,那就全是有关部门的腾挪跌宕之功了!而正是这种掩人耳目的处理结果,才会导致某些事件频发,起不到以敬效尤的作用!

  而诚如此次东海因强拆造成92岁老人携68岁儿子自焚的处理结果就是这样,暂停黄川镇镇长周文君的职务,而至于暂停之后该如何处理,那就不得而知了!而对于此次强拆造成被拆迁户为抗强拆自焚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且强拆方并没有任何法律程序所授权的拆迁之下造成的恶果,作为主要责任人周文君仅仅停职处理,这合乎法律的程序吗?面对地政府责任人,在明知犯法的前提之下,还一意孤行强拆,造成严重后果的,难道不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吗!

  单单从东海黄川镇强拆一事而言,作为强拆方的黄川镇镇政府,在没有任何法律程序,没有任何的批文前提之下,强行拆毁群众的私有财产,并导致死亡事故的发生,这其间用法律来衡量,有几中罪名呢?在没有相关法律手续的前提下,那么当天参与强拆的人员其行为都是违法的,而周文君作为主要领导者,还一意孤行,纵容手下犯罪,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再者强行拆除人家住房和养猪场,理应是破坏和侵犯私有财产罪;而值得令人注意的是,自焚者陶惠西曾多次表示,如果没有相关的拆迁批文,必以死相争的前提之下,作为镇领导的周文君依然无视这种抗议,依然进行强拆之时,就是渎职罪。

  而面对有自焚可能发生的前提之下,依然指挥下属强拆,正是强拆的步步相逼才导致自焚死亡事件的发生,无疑是犯下间接的杀人罪!而这个时候,当地县政府仅仅做出停职处理,试问,如此的处理方式焉能杜绝强拆事件的发生,焉能令江苏村民抗强拆自焚事件不再发生?在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之下,在明显违法和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前提之下,却用一个停职的结果来公布于众的时候,缘何能够服众?

  而纵观某些事件之中,对于事件责任人总是采取网开一面的态度,采取轻描淡写的处理方式,算是给公众和媒介一个交代了。这样的处理结果,缘何能令其他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的侵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减少呢?缘何能让那些以形象工程添政绩而轻视民生的官员起到警示作用呢?如何能让那些抱急功近利之心的官员把民生放在首位呢?

  这种隔靴搔痒式的处理方式,不过是在纵容和庇护更多的地方责任者在法律的刀尖上舞蹈,而无视去改善民生和群众的利益。 那么,对于这类操持急功近利之心,无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官员,在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提之下,难道不应该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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