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法院的考核应避免沦为自娱自乐

最高院新班子产生后,采取了一系列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试点工作,最近又出台了新的考核指标,正在学习中,总体感觉更加科学、务实并符合客观规律。

对一些老的考核指标,可能一直到它作废,都还不太适应。比如,每月考核结案率倒还可以理解,但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个结案均衡率,也就是说要求每月结案与其他月份大致保持均衡。

这就有点费解了。司法活动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很难人为去设定甚至改变。比如,银行基于自身内部的不良贷款催收率、结算年度等考核,会将不良贷款在某一个其认为合适的时间段集中起诉,而不会按照法院要求每月“均衡”的诉讼,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在年底回家过年,感情破裂的夫妻也会选择在春节前后起诉离婚,在节后外出时好“轻装上阵”,造成短时间内法院受理的案件相对集中。凡此种种,都会造成每月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数不会“均衡”。

而为了保证结案每月“均衡”,怎么办呢?只好在可能结案较多的月份,适当压一压结案数量,在结案可能达不到均衡的月份,想点其他办法。本来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目的就是为了尽快实现合法权益,按理在保证案件质量前提下,能够越快结案,对当事人越有利,这也一直是法院孜孜以求的“公正与效率”题中应有之义。

但现在为了“均衡率”考核,就要在某些月份,采取技术手段均衡掉一些本来可以结案的案件,而不幸被“均衡”掉的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应该很难获得司法高效的体验感吧。

再比如,为了提升案件质量,设定了上诉案件发(回)改(判)率和生效案件再审率等指标,这个可以理解并且完全有必要。但是,又设定了一个服判息诉率,也就是说,下级法院上诉案件占结案总数不能超过一定比例,超了就要扣分。

这个又把我整不会了。追求“胜败皆服”是法官作为一个司法工作者的终极目标,就好像练武之人追求练成金刚不坏之身一样。但是追求是一回事,实际效果又是一回事,你不能对练武的人说,你没有练成金刚不坏之身,因此不合格吧。

更为重要的是,上诉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设定这个指标虽然表面是考核法官,但其实质指向却仍然针对当事人的上诉权,以“指桑骂槐”式的考核来针对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这样的考核其正当性存疑。

再有,法律已经规定了每类案件的审限,如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必须在三个月结案。但原考核指标又设定了一个较高的高效结案率,也就是说,你在法定期限内结案外,原则上还必须提前,又结合平均审理时间的考核,意思就是越快越好!

这个考核指标不但与前面的均衡结案率存在间接冲突,更为要命的是,作为司职法律的专门机构,却实质上架空法律规定,是一种大胆突破还是恣意?

所谓“不忘初心”,司法考核的目的是通过促进各项审判指标优化,切实提升案件质量,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进言之,在制度设计时,应该避免为了内部自娱自乐,闭门造车!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年底不立案”再证司法行政化之弊
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案件上诉约谈法官,合适吗?
决不能让正义迟到
办案不能“前松后紧”
对法官像对计件付酬的建筑民工,将损害法官的尊荣感或自尊心
说全了!法院结案率指标对司法行为的不利影响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