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单位: 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二、申请单位资格条件: 江西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类单位。联合出品的,指定由第一出品单位申报。
三、申报流程: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申报需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电子政务平台”进行。
路径1:点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方网站(http://www.sapprft.gov.cn/)主页面“办事大厅”栏目里的“电影电子政务平台”界面,登入平台;
路径2:直接登录网址http://dy.chinasarft.gov.cn进入平台。
1、在“在线申报”栏目之“制片管理——备案”中填报相关信息,网上提交成功后,保存好该片的申请编号、查询密码,以备审理状态查询及打印材料。再将相关纸质材料打印、盖章后送至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照相关规定,对提交的梗概进行审核。如根据梗概难以作出判断的,可调阅完整剧本。
3、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将拟同意备案的电影项目上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电影局审核后如无不同意见,每月二至三次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方网站“电影电子政务平台”版块“备案公示”栏目里公示。
4、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电子政务平台公示备案结果后,同意拍摄的,制片单位自行到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领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需现场领取,来人须带上制片单位同意领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的授权书和来人身份证原件);如对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注:(1)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影剧本立项及完成片的管理规定办理;
(2)拍摄重大文献纪录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重大文献纪录片的管理规定办理;
(3)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管理规定办理。
四、拍摄电影的申报材料目录:
(常规材料)
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网上申报平台自动生成,打印后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2、《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一份(网上申报平台自动生成,打印后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3、《主创人员登记表》一份(网上申报平台自动生成,打印后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4、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中文简体四号字,计算机打印;
5、500—8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电子版,需word文档,发送至电子邮箱 jxdyff@126.com );
6、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亲笔签名授权书及编剧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如系文学、漫画或其他作品改编的,需提交原著作者同意对其作品进行改编的亲笔签名授权书及原著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原著作品的版权由单位所有的,需提交拥有版权单位出具的授权书);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首次申报的,需提供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
9、首次申请出品影片的制片单位,须提供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近期对账单(或资金证明。要求为:制片单位实有资金原则上应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受理剧本梗概备案申请后,根据剧本梗概难以做出审核决定的,申请单位应当根据要求提供完整剧本。
(补充材料)
10、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完整的电影文学剧本一式四份,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内容涉及真实人物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授权;
11、描写英模、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的,需出具本人或亲属的授权,以及相应级别宣传部门或荣誉授予单位的同意文件;
12、如是联合出品的要提交联合出品单位的协议或合同;
13、申报中外合作摄制影片(含国产片转合拍片),需另提供以下材料:
(1)中外合作各方的公司情况,包括:中外合作各方的公司简介、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中方第一出品单位提供的影片项目负责人委托书、中方第一出品人参与制作的两部以上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
(2)中外合作各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应注明摄制形式:联合摄制,即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含资金、劳务或实物)、共同摄制、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摄制形式;协作摄制,由外方出资,在中国境内拍摄,中方有偿提供设备、器材、场地、劳务等予以协助的摄制形式;委托摄制,即外方委托中方在中国境内代为摄制的摄制形式;
(3)影片主创人员名单及简历;
(4)电影剧本五份;
14、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影片的,需另提供以下材料:
(1)改编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人物传记作品的,应有领导同志本人或其亲属出具的同意拍摄意见;
(2)电影剧本十份。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