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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抵押担保业务时,选择一般抵押,还是最高额抵押? 选择标准是什么?
出品 | 彰平 合同说
作者 | 彰平

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办理贷款时,在选择抵押担保方式时,一般抵押与最高额抵押不知如何区分。凭感觉认为最高额抵押担保方式好,好在哪里也说不清楚,稀里糊涂与抵押人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

一般抵押与最高额抵押两种抵押方式都各有利弊,要根据贷款业务情况合理选择。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参考标准

根据最高额抵押担保的特征,贷款业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选择最高额抵押担保比较适合:

  1. 贷款人与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可能频繁发生借贷;

  2. 发放单笔贷款金额过大,需要拆解为若干笔;
  3. 债务人因业务特点,分阶段需要不同金额的贷款,无必要一次性完成贷款,增加自身融资成本;
  4. 债务人资产、信誉良好,但暂无资金需求。贷款人可以先签订授信合同,在一定期间内债务人一旦有贷款需求,仅申请发放贷款即可。
  5. 其他特殊情形。

一般抵押担保的参考标准

适用一般抵押担保采取排除法即可,就具体的某一笔贷款业务需求,无上述最高额抵押担保适用的情形,可考虑适用一般抵押担保。后面的问题会讲到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抵押登记的债权金额不一致时,法院如何认定的问题。此处不展开,仅就一般抵押与最高额抵押担保适用时的优缺点做个比较。

一般抵押担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及附属债权)主张抵押权时,法院会支持。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权人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抵押权时,法院的主流观点会认定,抵押权人主张的抵押权范围不得超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最高债权额”。

回到选择抵押担保方式的问题上来,如果仅就某一笔贷款选择办理抵押担保,选择一般抵押,抵押权人主张的抵押权,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债权,均能得到支持,整个抵押物价值都用来满足上述债权。而选择最高额抵押担保,如果实际债权超过了登记的“最高债权额”,超过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两者对比,就单一贷款业务肯定选择一般抵押合适。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394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民法典》第420条第1款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实务提示

贷款人不要盲信最高额抵押一定比一般抵押具有优势,要根据自身贷款业务的特点和两种抵押担保的特征,理性选择抵押担保方式,降低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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