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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拘传的程序是什么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令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包括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采取了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随时提审,勿需拘传。

  人民检察院拘传的程序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拘传的程序把握以下几点:

  1.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措施,应当由检察长批准,并签发拘传证。

  2.执行拘传可以由检察人员或者司法警察进行,但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3.拘传时,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

  4.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5.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进行。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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