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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杆矮了22厘米 8岁男孩坠下天台

栏杆矮了22厘米 8岁男孩坠下天台

  2013年06月11日 09:01 来源:东莞日报社 我要评论0 字号:T | T  

  8岁的儿子小峰(化名)在出租屋天台不幸坠楼,张某夫妇将房东徐某告上法庭。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徐某向张某夫妇赔偿64000元。

  张某夫妇租住被告位于东莞市东城石井中心新村的房屋。2012年1月29日,小峰在原告租住的出租屋天台不幸坠楼,经东华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夫妇请求法院判决徐某承担40%责任,赔偿324271.6元。

  法院认为,徐某出租的房屋天台栏杆高度为83cm,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中关于“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

  徐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张某夫妇作为监护人,未能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综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的损失为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59万元,应由徐某承担10%即59000元。小峰的死亡给张某夫妇精神上造成损害,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综上,法院判决徐某向张某夫妇赔偿64000元。(记者 尹金钟 通讯员 廖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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